【中國法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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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2023年04月26日

目 錄
1.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陸某昌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2.紀某民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3.湖北雙某鼓風機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鵬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4.王某中等七人侵犯
5.長興偉某機械有限公司、李某榮、馬某利侵犯著作權案
6.洪某設等五十八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7.羅某洲等十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8.“白蕉海鱸”地理標誌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9.成都晴某商貿有限公司與瀘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抗訴案
10.南通某酒業有限公司與和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抗訴案

案例一: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陸某昌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罪晶元封裝整體技術方案損失數額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對於被侵犯的技術資訊系整體技術方案的核心技術,且與整體技術方案不可拆分的,可以按整體技術方案所產生的利潤計算權利人損失數額,依法嚴懲侵犯企業關鍵核心技術犯罪。充分履行檢察工作職能,通過靈活運用制發檢察建議、搭建智慧保護平臺等形式,促進涉案企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服務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

【基本案情】
高端電子元件氣氛燒成爐(以下簡稱燒成爐)是晶元封裝的關鍵設備之一,匯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某設備公司)通過自主研發取得燒成爐核心技術,按照客戶不同需求,進行定製生產。陸某昌於2000年入職匯某設備公司,擔任售後經理。司某律於2011年入職匯某設備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員。陸某昌、司某律均與公司簽訂保密及協定。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科技公司)於2017年3月成立,經營範圍為電氣機械及器材、儀器儀錶、工業窯爐的研發和銷售等,初始法定代表人為徐某。2017年7月左右,徐某經陸某昌介紹與司某律取得聯繫,承諾許以好處費,引誘司某律向中某科技公司提供匯某設備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燒成爐設計圖等含有技術信息的資料。同年8月,司某律擅自將匯某設備公司伺服器中採取保密措施的燒成爐技術圖紙等資料解密后拷貝給徐某。后徐某向司某律支付人民幣8萬元及價值人民幣8萬元的中某科技公司股份作為好處費。另外,司某律以解密費名義向徐某收取人民幣6.8萬元。
2018年2月,陸某昌從匯某設備公司離職,加入中某科技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並於2019年8月接替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將存儲有上述技術資訊等資料的移動硬碟交予陸某昌。
2020年6月,徐某轉讓全部所持股份,退出中某科技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陸某昌經營管理中某科技公司期間,利用前述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技術圖紙生產與匯某設備公司燒成爐功能高度近似的窯爐,並銷售給匯某設備公司先前的客戶公司,造成匯某設備公司銷售利潤損失人民幣500餘萬元。
經鑒定,匯某設備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圖紙中「凹面磚」相關技術資訊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資訊,侵權產品圖紙相關參數資訊與上述技術資訊構成相同,具備同一性。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6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接權利人報案后,對匯某設備公司被侵犯商業秘密案立案偵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常熟市檢察院)應邀介入偵查,就損失數額認定等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會商。根據相關,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具體案情,檢察機關建議本案以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計算損失數額。
2021年10月22日,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陸某昌、司某律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常熟市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常熟市檢察院依法對陸某昌、司某律批准逮捕。
2021年12月29日,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中某科技公司、陸某昌、司某律、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常熟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損失數額。中某科技公司的辯護人提出,中某科技公司僅侵犯了整套圖紙中的部分技術資訊,以整體產品的利潤確定損失不合理。檢察機關分析認為:首先,被侵犯的“凹面磚”相關技術資訊系燒成爐的核心技術,關乎使用過程中爐頂是否會坍塌或變形,直接影響產品的燒結效果。權利人經反覆實驗,在研發過程最後階段才取得相關技術參數,該技術資訊在整體技術方案中起決定性作用。其次,被侵犯技術資訊與整體技術方案不可拆分。無論是掌握燒成爐製造技術的國外企業還是匯某設備公司,均進行整爐製造銷售、售後維修。在此情況下,可以按整體技術方案所產生的利潤計算權利人損失數額。二是加強釋法說理,促成陸某昌、司某律、徐某認罪認罰,退賠權利人損失人民幣120萬元。三是依法追捕中某科技公司經理陳某某。陳某某明知涉案技術圖紙系以不正當手段從匯某設備公司非法獲取,仍使用該圖紙從事生產。后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陳某某被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是推動企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常熟市檢察院結合案件辦理,開展實地走訪,應邀為匯某設備公司作風險防範專題講座,針對公司保密制度管理漏洞制發《檢察建議書》。以辦理該案為契機,聯合工商聯、市場監管、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八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司法保護聯盟”,將整改后的匯某設備公司設立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點,供當地其他高科技企業學習參觀,提升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促進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為被侵權企業員工開展風險防範專題講座。
2022年4月14日,常熟市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中某科技公司、陸某昌、司某律、徐某提起公訴。2022年6月8日,常熟市人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科技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陸某昌、司某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涉企業關鍵核心技術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準確認定損失數額。關鍵核心技術關係企業生存發展,對國家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準確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依法追捕漏犯,形成有力震懾,守護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維護正常的市場。當涉案技術資訊屬於生產相關產品的核心技術,在整體技術方案中起決定性作用,且與整體技術方案不可拆分時,可以按整體技術方案所產生的利潤計算權利人損失數額,準確評價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後果。
(二)能動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檢察機關辦理涉及晶元等高新技術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應注重回應企業合理訴求,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督促侵權人積極,努力為權利人挽回經濟損失,啟動企業創新活力。結合案件辦理實際情況,可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入企開展風險防範講座等形式,助力企業堵漏建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強化跨部門協同保護,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通過搭建智慧財產權保護平臺、創設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點等方式,健全長效機制,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二:
紀某民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罪商業秘密為公眾知悉專利返還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對於侵權人將技術資訊用於申請專利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可以參考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綜合確定其商業價值。辦案中加強釋法說理,促成侵權人返還專利及相關利益。積極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全面維護其合法權利。通過個案辦理推動商業秘密保護訴源治理,促進提升區域內商業秘密保護水準。

【基本案情】
袋某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袋某機械公司)成立於2011年,主營業務包括制袋機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核心技術包括“共軛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等。
2016年10月,紀某民入職袋某機械公司,任總經理。2015年3月,劉某生入職袋某機械公司,任常務副總經理。2013年10月,王某入職袋某機械公司,任副總經理。2017年3月,隋某國入職袋某機械公司,任機械設計主管。上述人員任職期間均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定。
2018年12月起,紀某民、劉某生、王某經共謀,共同出資成立優某環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某科技公司),再由優某科技公司控股成立袋某環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袋某環保公司)。2019年初,紀某民、劉某生、王某先後從袋某機械公司離職,並進入優某科技公司工作。劉某生在離職前,將其負責保管的存有袋某機械公司全部電子版機械圖紙的硬碟予以備份,帶至優某科技公司使用直至案發。后紀某民等三人又招募隋某國進入優某科技公司工作,並允諾給予其5%幹股股權。隋某國在離職前,將袋某機械公司研發的“共軛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L型製袋機等電子版機械圖紙複製、修改公司名稱后交給王某,由王某負責使用上述圖紙生產製造與袋某機械公司相似的L型製袋機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65萬元。
2019年6月起,紀某民、劉某生、王某、隋某國經共謀,將袋某機械公司上述“共軛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技術資訊直接使用或者部分修改後,通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方式予以對外公開。經鑒定,袋某機械公司「共軛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技術資訊均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資訊。袋某機械公司持有的「共軛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技術資訊與袋某環保公司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一種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披露的技術資訊相同;袋某機械公司持有的「紙袋翻轉裝置」技術資訊與袋某環保公司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一種紙袋翻轉裝置」披露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經評估,袋某機械公司上述兩項技術信息的研發價值共計人民幣207.35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1月30日,經權利人袋某機械公司報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對紀某民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立案偵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奉賢區檢察院)適時介入偵查,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圍繞涉案技術資訊非公知性、同一性鑒定、涉案技術資訊價值認定等疑難問題,與偵查人員、鑒定人多次溝通,確保鑒定意見等相關的準確性。二是建議公安機關提取、固定電子證據,有針對性地加強訊問,實現主客觀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三是走訪權利人公司,瞭解企業運營情況、涉案人員工作情況和職責範圍、公司技術資訊保密情況,建議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資料,完善證據體系。
2021年6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以紀某民、劉某生、王某、隋某國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奉賢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同年6月16日,奉賢區檢察院依法對紀某民、隋某國批准逮捕,對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劉某生、王某不批准逮捕。
2021年8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以紀某民、劉某生、王某、隋某國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奉賢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奉賢區檢察院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鎖定直接侵權人員。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涉案技術資訊來源於時任袋某機械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劉某生、機械設計主管隋某國,建議公安機關對兩人住處詳細搜查,查獲相關技術資訊載體並查扣封存。二是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當面向權利人送達利義務告知書,充分聽取其意見。推動權利人實質性參與庭審,就技術問題發表意見,便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三是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通過充分釋法說理,促使四名侵權人認罪認罰,共計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81萬元。四是準確認定涉案商業秘密價值,最大限度挽回權利人競爭優勢。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侵權人使用涉案技術資訊申請專利、導致該技術資訊已為公眾所知悉的相關證據,參考該項技術信息的研發成本認定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並促成侵權人與權利人達成專利返還協定,降低維權成本。
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2021年11月15日,奉賢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紀某民、劉某生、王某、隋某國提起公訴。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系當時上海智慧財產權案件集中管轄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紀某民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二年不等,均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十八萬元不等;依法禁止四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製袋機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的損失數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辦理中,對於權利人損失數額和侵權人違法所得的認定是辦案難點之一。對於被告人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並用於申請專利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檢察機關可以引導權利人全面提供相關技術信息的研發材料,準確認定研發成本,綜合認定其商業價值。
(二)推動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多維度保障其合法權利。本案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全面聽取權利人訴求,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就相關技術問題等發表意見,對法庭查明複雜技術事實起到積極促進作用。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查扣技術資訊載體、組織訴訟簽署保密承諾書等方式,加強訴訟過程中的商業秘密保護,防止“二次洩密”。加強釋法說理,促成退贓退賠。對於侵權人利用涉案商業秘密申請取得的專利,可通過促成侵權人返還專利及相關利益等方式,最大程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三)依託個案辦理,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促進訴源治理。本案檢察機關立足個案辦理,結合地區經濟發展特點,積極助力打造轄區商業秘密保護示範點專案,從人員管理、涉密資訊保護、涉密區域活動管理、檢查改進等四個方面,參與制定轄區企業創建商業秘密保護示範點評價標準。就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向權利人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明完善智慧財產權合規管理體系,提升企業經營風險防範能力,為營造尊重知識、保護創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檢察力量。

案例三:
湖北雙某鼓風機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鵬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罪單位犯罪解除查封賠償

【要旨】
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資訊系統竊取商業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經單位決定,以盜竊、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所得利益歸屬單位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兼顧案件辦理和涉案企業合理訴求,妥善處理企業正常生產需求。

【基本案情】
瀋陽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沈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某集團)的子公司,經授權使用沈某集團選型軟體、鼓風機圖紙和技術數據生產鼓風機設備。茹某鵬為瀋陽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與公司簽有保密協定。陽某明系湖北雙某鼓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某鼓風機公司)銷售副總經理,殷某系雙某鼓風機公司技術部員工。
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茹某鵬收受陽某明的財物,違反保密義務的約定,非法使用沈某集團的選型軟體進行選型,竊取沈某集團鼓風機圖紙和技術數據,直接或經修改後發送給雙某鼓風機公司技術部員工殷某,殷某接收后用於本公司的鼓風機生產,茹某鵬共非法獲利人民幣211萬元。雙某鼓風機公司利用茹某鵬發送的圖紙及技術資訊,生產出相對應的鼓風機產品17台並對外銷售,給沈某集團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50餘萬元。
經鑒定,瀋陽市公安局在茹某鵬U盤等處提取的“壓縮機生產圖紙”等具體技術資訊與沈某集團擁有的“G408(SV6-M)置換氣壓縮機生產技術及鼓風機核心部件生產技術”等技術所涉可比對秘密點的具體技術資訊具有同一性。沈某集團的上述技術資訊不為公眾所知悉,且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檢察官到被侵權企業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2020年8月19日,瀋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接報案后,以茹某鵬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立案偵查。由於案情重大、複雜,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瀋陽高新區檢察院)介入偵查,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茹某鵬通過盜用其他員工賬號登錄內部加密系統等方式,竊取了包括鼓風機圖紙、技術數據在內的關鍵核心技術資訊,提供給雙某鼓風機公司用以生產,獲取非法利益,已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遂建議公安機關改變偵查方向。二是提出偵查取證建議。就鑒定機構選擇、涉案產品查找、非公知性鑒定和同一性鑒定等關鍵問題,向公安機關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公安機關將取證範圍擴大到技術資訊的接收方、使用方,組織專家就技術圖紙的同一性鑒定、三元流單級鼓風機技術難題、雙某鼓風機公司的現有技術能力等關鍵問題開展論證,最終查明雙某鼓風機公司不具備相應的選型能力和研發能力。
2021年3月10日、4月15日,瀋陽市公安局先後以茹某鵬、殷某、陽某明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瀋陽高新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同年3月12日、4月21日,瀋陽高新區檢察院先後依法對茹某鵬等三人批准逮捕。
2021年6月至7月,瀋陽市公安局先後以茹某鵬、陽某明、殷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瀋陽高新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界分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依法追訴追漏。本案中,雙某鼓風機公司決定以商業賄賂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涉案產品由公司生產,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檢察機關依法追加雙某鼓風機公司為被告單位。二是促成賠償和解。為最大程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加強釋法說理,促使雙某鼓風機公司認罪認罰並主動賠償,庭審前雙方達成賠償協定,並決定在風機製造技術等領域發揮各自優勢,建立合作關係。三是依法準確適用查封等強制性措施。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依法查封了被告單位使用竊取的商業秘密所生產的9台鼓風機設備。辦案中發現,被告單位與不知情的第三方企業簽訂了供貨合同,由於設備被查封無法正常履行,影響到下游企業承接的某國家重點專案正常推進。檢察機關充分聽取相關各方尤其是權利人的意見,考慮到本案證據已經固定完畢、雙方達成和解協定、權利人允許雙某鼓風機公司繼續使用相關技術資訊等情況,及時建議偵查機關解除查封。四是建議企業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針對沈某集團暴露出的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存在的短板,建議其加強風險防範措施,及時安裝內部監控系統硬體設備,對加密軟體進行必要升級。
2021年8月18日,瀋陽高新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單位雙某鼓風機公司和被告人茹某鵬、陽某明、殷某提起公訴。2021年11月22日,瀋陽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雙某鼓風機公司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茹某鵬、陽某明、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均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全面評價犯罪行為和危害後果,準確認定犯罪性質。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涉及證據內容龐雜、專業性強,檢察機關應及時就涉案行為性質、非公知性鑒定、同一性鑒定等關鍵問題提出取證建議。對於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資訊系統竊取商業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經單位研究決定,以商業賄賂方式收買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獲取商業秘密,所獲非法利益歸屬單位的,依法認定單位犯罪,追究涉案單位和相關人員
(二)依法準確適用查封等強制性措施,保障相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本案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兼顧了案件辦理與涉案企業合理訴求。在公安機關取證完成、侵權人與權利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依法建議公安機關解除查封措施,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四:
王某中等七人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地圖作品數字檢察綜合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準確界定地圖作品屬性及,嚴厲打擊盜版侵權行為,維護地圖準確性和市場秩序。全面履行檢察職能,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有效運用數位檢察,深挖徹查上下游犯罪產業鏈,追加認定犯罪數額,追訴非法印製、批發銷售等環節漏犯。依託知識產權保護長三角一體化協作機制,跨區域對涉案電商平台開展治理並推動行業治理。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王某中等人未經著作權人、專有權人許可,非法複製、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中國交通地圖》《世界地圖》等共計36款地圖,合計960餘萬張,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000餘萬元。其中,經王某中統籌組織,戚某芳通過其經營的春某工藝紙品有限公司印刷侵權地圖880餘萬張,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770餘萬元;何某廣、何某昌通過其經營的和某複膜廠進行后銷售侵權地圖,數量880餘萬張,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960餘萬元;何某強、何某亮、何某作為和某複膜廠員工,參與地圖加工、銷售等環節。
2021年3月10日,公安機關在何某廣、何某昌經營的和某複膜廠和臨沂小商品市場店鋪內,查扣未及銷售的上述各類非法地圖複製品28萬余張;在戚某芳經營的春某工藝紙品有限公司內查扣侵權地圖半成品300餘張、PS地圖印刷版37張。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介入偵查,提出工作建議。
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公安局以王某中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海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海鹽縣檢察院)介入偵查,向公安機關提出及時提取手機聊天記錄及電子交易明細、查明著作權歸屬、全面調查上下游產銷鏈等建議,完善證據鏈條。
2021年4月10日、7月6日,海鹽縣公安局先後以何某廣、何某昌、戚某芳、王某中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海鹽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同年4月17日、7月9日,海鹽縣檢察院先後對何某廣、何某昌、戚某芳、王某中批准逮捕。
2021年7月17日,海鹽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海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8月16日,海鹽縣檢察院根據當地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跨區域集中辦理機制,將該案移送至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湖區檢察院)。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依託數位化帳單分析系統等技術手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通過對在案數據的建模、碰撞、比對,挖掘偵查機關遺漏認定的侵權地圖約500萬張,追加認定非法經營數額近人民幣500萬元,並全面追查上下游犯罪鏈條,追訴非法印刷和批發銷售等環節漏犯八人。二是準確認定涉案地圖作品屬性和著作權權屬。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文化管理、地理測繪等主管部門人員專業意見。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涉案地圖由編製單位組織製作,在整體構圖、客觀地理要素選擇、表現形式上體現了智力勞動,具有獨創性,受保護,且屬於作品,著作權應歸屬編製單位。王某中僅作為項目策劃人從事資料收集等工作,對涉案地圖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三是開展跨行政區劃履職。鑒於部分涉案地圖通過註冊地在上海的電商平台進行銷售,浙江嘉興檢察機關依託智慧財產權保護長三角一體化協作機制,聯合上海檢察機關共同召集涉案電商平臺圍繞打擊侵權盜版開展專題座談,針對出版物銷售市場准入、日常巡查抽驗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議。該電商平臺積極整改,升級完善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監管舉措。四是推動行政監管和行業治理。針對本案反映出的印刷行業存在的監管漏洞,向相關部門提出治理建議,促進規範行業生產經營秩序。
2021年9月16日,南湖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王某中等七人提起公訴。2022年4月28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中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某廣等六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對何某強等三人適用緩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涉案地圖的作品屬性及著作權歸屬。檢察機關注重聽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意見,審查涉案地圖是否具有獨創性,對於符合獨創性要求的,依法認定為作品。關於著作權歸屬認定,我國實行地圖審核制度,編製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地圖在出版前須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地圖的準確性。檢察機關綜合審查地圖審核檔案資料等證據,準確認定涉案地圖的著作權歸屬於編製單位,項目策劃人從事資料收集等工作均是在編製單位的主持下進行,策劃人並非著作權人。
(二)強化引導取證和自行補充偵查,全鏈條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檢察機關在辦理侵權時間跨度長、各環節分工合作的侵權盜版案件中,積極承擔訴前主導責任,建議偵查機關及時收集、固定電子數據,並針對權利歸屬、各行為人主觀故意、犯罪數額等核心問題提出具體偵查建議,構建以客觀證據為中心的犯罪證明體系。依託技術手段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從聊天記錄、轉帳交易、供銷管道等證據入手,運用數字檢察手段,全面追查上下游犯罪鏈條,精準監督追訴產銷環節漏犯。
(三)加強跨區域檢察協作,積极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在辦理跨地區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優勢,共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以組織檢企座談、提出整改建議等方式,?明涉案企業堵塞漏洞,提升治理效能。堅持標本兼治,針對行業領域存在的管理漏洞,開展分析研判和對策研究,及時提出意見建議。

案例五:
長興偉某機械有限公司李某榮、馬某利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非法經營數額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計算機軟體作品著作權犯罪案件時,積極提出偵查建議並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準確認定著作權歸屬。對於由公司委託其他單位開發的軟體作品,公司員工不因在軟體開發和後續更新中承擔溝通協調、提出建議等工作職責而享有著作權。以軟體的燒錄載體數量為突破口,精準認定銷售數量和非法經營數額,盡力追贓挽損,護航企業經營發展。

【基本案情】
浙江創某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某公司)委託杭州某電子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某科技大學)研發蓄電池全自動包片配組機控制軟體(以下簡稱控制軟體)。雙方約定,軟體著作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使用權歸創某公司,該軟體於2012年完成研發並於2013年取得著作權登記。該控制軟體系創某公司專利產品包片機的核心配套軟體,燒錄在包片機控制板上,包片機主要銷售給其他公司用於生產蓄電池。
李某榮原系創某公司工程師。2018年至2019年7月,長興偉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某機械公司)主管人員馬某利向李某榮求購燒錄有創某公司前述軟體的控制板,李某榮遂從網上採購定製空白控制板,大部分費用由偉某機械公司墊付。后李某榮將創某公司的控制軟體燒錄至空白控制板后對外銷售,共計210塊。其中,銷售給偉某機械公司185塊,該公司再加價轉售,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經查,李某榮非法經營數額約人民幣30萬元,偉某機械公司非法經營數額約人民幣60萬元。經鑒定,創某公司全自動包片機3通道從機板從機控制系統與偉某機械公司從李某榮處購買后銷售給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自動包片機3通道從機板從機控制系統基本相同,構成複製關係。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8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公安局(以下簡稱長興縣公安局)以偉某機械公司、李某榮、馬某利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同年11月24日,長興縣公安局以李某榮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長興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興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長興縣檢察院對李某榮批准逮捕。
檢察官走訪被侵權企業了解情況。
2021年3月30日,長興縣公安局以偉某機械有限公司、李某榮、馬某利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長興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長興縣檢察院將該案移送至德清縣人民檢察院(系當時湖州市智慧財產權案件集中管轄檢察院,以下簡稱德清縣檢察院)。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確涉案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李某榮辯稱其參與研發,改編製作了軟體,對更新后的軟體享有著作權。檢察機關通過自行補充偵查,調取某科技大學開發人員與李某榮的電子郵件往來記錄、軟體原始代碼及申請著作權登記的相關材料等,查明涉案軟體的開發及後續修改完善等均由某科技大學完成,研發費用包括修改更新費用均由創某公司支付。檢察機關認定,該軟體系創某公司委託某科技大學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李某榮與某科技大學開發人員溝通軟體開發、修改完善等技術內容系履行工作職責,並不能因此獲得涉案軟體著作權。二是準確認定軟體同一性。檢察機關及時建議公安機關提取侵權控制板中的特定編號,查清公安機關的控制板與李某榮銷售的控制板編號能夠對應,證實檢材的客觀性。鑒於控制軟體後期僅作了功能性完善,軟體框架與登記時相同,且創某公司和某科技大學對修改前後的控制軟體均享有著作權,故只需對侵權控制板中的控制軟體與創某公司車間安裝的控制軟體進行鑒定比對,認定是否構成複製關係。三是查清遺漏的交易事實,全力追贓挽損。李某榮擅自燒錄銷售控制板的時間跨度較長,而公安機關扣押的控制板數量有限,如何精準認定非法經營數額成為難點。檢察機關將軟體燒錄的載體——控制板作為突破口,梳理李某榮向上家購買控制板的相關單據、每批控制板的特定編號、銀行轉帳記錄等,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將侵權控制板數量由125塊增加認定至210塊。同時加強釋法說理,促使偉某機械公司賠償創某公司人民幣90萬元並取得諒解。
2021年8月27日,德清縣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位偉某機械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榮、馬某利提起公訴。2022年2月25日,德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偉某機械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榮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利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犯罪,激發創新活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重要的無形資產,能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擅自燒錄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體至物理載體後進行銷售牟利,屬於非法複製作品,應依法予以懲治。公司委託其他單位開發計算機軟體,公司技術人員參與開發的,檢察機關應查明並客觀評價公司技術人員在開發中的具體作用,依法認定著作權歸屬,同時準確認定侵權軟體和被侵權軟體之間是否構成複製關係,有力懲治侵犯軟體著作權犯罪,激發企業科技創新活力。
(二)強化補充偵查,促進賠償諒解。檢察機關以計算機軟體燒錄載體為突破口,全面審查被告人與上下家之間的交易情況和資金往來,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夯實案件證據基礎,追加認定遺漏的犯罪事實,精確認定犯罪數額。同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促使侵權企業自願賠償,盡可能彌補被害企業經濟損失。

案例六:
洪某設等五十八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詞】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共同犯罪直播引流寬嚴相濟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利用網路直播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件中,根據涉案團伙內部的管理方式、銷售模式等情況,綜合評價、準確認定共同犯罪。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按照各團伙成員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層分類處理,確保刑相適應。

【基本案情】
洪某設夥同他人組建網?銷假犯罪團夥,在福建省晉江市、石獅市設立主播部(下設包袋組、配飾組等帶貨小組,負責在電商平臺直播銷售商品)、客服部(負責在主播推銷過程中上架商品連結)、倉管部(負責統籌商品的寄遞換退服務)、美工部(負責網店美化宣傳)等部門,大量招募工作人員。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洪某設從王某連、唐某等人處低價購進假冒“LV”“DIOR”等註冊商標的包、墨鏡、手錶等商品,通過其在電商平臺開設的多個直播間帳戶進行銷售。期間,洪某設要求主播通過串訪直播間、為其他主播“引流”等手段,實現維持直播熱度、提高銷量的效果。經查證,洪某設團夥在上述時間段內的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00餘萬元。
2020年9月,公安機關在福建、廣東等地,相繼抓獲洪某設團夥及供貨商王某連、唐某等人,在洪某設的內查獲各類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506件,貨值金額人民幣50餘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此後相繼對洪某設等24人提請批准逮捕。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寧區檢察院)準確把握逮捕條件,對洪某設等19人批准逮捕,對證據存疑以及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的5人不批准逮捕。堅持全鏈條打擊,共追捕追訴到案30餘人。
智慧財產權檢察辦案團隊召開案件研討會,分析研究案情。
審查起訴階段,長寧區檢察院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犯罪數額。本案查獲物品種類繁多,尤其是帶有各品牌註冊商標的包,其中多數無法在正品中找到對應的款式和型號,公安機關提供的第一份司法審計報告僅對與正品款式相同的商品進行審計,計算出的銷售金額低於洪某設相應的進貨費用,明顯不合常理。長寧區檢察院全面審查證據材料,認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不要求假冒商品與正品款式完全一致,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審計意見,最終本案認定的銷售金額增加1000餘萬元。二是在認定共同犯罪的基礎上,精準區分不同人員罪責。審查過程中,多名主播辯解其僅在包袋組或配飾組任職,不應對別組犯罪金額負責。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該團伙通過面試招錄、打卡考勤等相關制度對團夥成員進行管理,各主播之間普遍存在頻繁串訪直播間、相互“引流”的情形,實質上對整個團夥的犯罪活動起到?明作用,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同時,根據各行為人在團夥中的分工層級、貢獻程度等,依法認定團伙負責人以及部門管理人員為主犯,對其餘參與程度較低的人員認定為從犯,確保罰當其罪。三是積極開展追贓挽損。檢察機關督促在案人員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共計追贓挽損人民幣200餘萬元。結合各行為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和退贓情況,視情在捕后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等階段對18人變更或建議變更強制措施,並在提起公訴時提出差異化量刑建議。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間,長寧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先後對洪某設等39人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系當時上海智慧財產權案件集中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對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並退出違法所得、被認定為從犯的林某瓊等19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洪某設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對其餘團伙成員及上游供貨商共38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均並處罰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把握網路直播銷假案件特徵,全鏈條打擊犯罪行為。相較於傳統銷假犯罪案件,利用網路直播的形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件有其自身特點,在證據的收集與審查方面要求更高,在侵權商品的認定、共同犯罪的判斷、犯罪數額的計算等方面存在難點。本案中,檢察機關結合犯罪團夥在管理上的公司化特徵,緊扣犯罪方法中的“引流”特點,依法認定涉案人員構成共同犯罪,準確認定犯罪數額。針對網路銷假的鏈條化特徵,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提出建議,及時糾正漏捕漏訴,依法追究供貨商等相關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實現全鏈條打擊。
(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複雜共同犯罪案件處理罪責刑相適應。對於涉案人員眾多、分工細緻、層級明確的網路銷假團夥,檢察機關充分考慮團夥成員的參與程度、犯罪行為、違法所得等因素,準確評價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將團伙負責人以及從事組織、管理等重要崗位工作的人員認定為主犯,從嚴懲處,將參與程度較低、作用較小、獲利較少的人員認定為從犯,對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出違法所得的人員依法適用不起訴,實現對各團夥成員處理的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七:
羅某洲等十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關鍵詞】
假冒註冊商標罪電子化商標使用技術調查官

【要旨】
在電子設備介面顯示帶有商標標識的畫面,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構成商標性使用。檢察機關辦理新型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可以通過技術調查官輔助辦案、委託專家、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等方式,破解辦案中的專業技術難題。

【基本案情】
“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AIRPODS”“AIRPODSPRO”等均為蘋果公司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耳機、耳塞機等商品上。2020年9月至12月,深圳市昇某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洲、深圳市聆某科技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華等人在未取得註冊商標所有人蘋果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加工假冒蘋果公司註冊商標的藍牙耳機並對外銷售牟利。
2020年12月2日,公安機關在昇某公司、聆某公司的經營場所分別抓獲羅某洲、馬某華等人,當場查獲疑似假冒蘋果公司註冊商標的藍牙耳機共計2.3萬余個,其中部分耳機在外觀上印有「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等標識,另有部分耳機雖在外觀上不含有蘋果公司商標,但在連接電子設備終端時,會在電子設備彈窗介面顯示“Airpods”或“AirpodsPro”標識。經權利人鑒別,以上耳機均為假冒蘋果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
2020年9月至12月,羅某洲、馬某華等人銷售假冒蘋果耳機的金額共計人民幣2210萬余元,現場查獲的待售假冒蘋果耳機貨值金額人民幣77萬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智慧財產權檢察辦案團隊研討案件,檢察官提出辦案建議。
2020年12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崗區檢察院)適時介入,就行為定性、全面取證等向公安機關提出建議:一是第一時間收集固定銷售明細、送貨單、效益表、業務提成表、對帳單等關鍵證據,初步確定涉案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涉案公司的架構以及涉案人員的地位作用等。二是進一步查明本案電子化商標顯示的技術手段、實現路徑等,明確涉案電子化商標使用能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2021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以羅某洲、馬某華、向某、明某、李某、王某汝、梁某意、呂某芳、羅某林、鄒某華等十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龍崗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龍崗區檢察院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本案商標權利人通過現場實物演示以及提交等方式,對蘋果藍牙耳機彈窗的工作原理進行說明,表明其正品產品晶元的程式中寫入了“Airpods”或“AirpodsPro”標識的代碼,如果侵權人未在涉案藍牙耳機專門設置指令,電子化商標顯示不可能實現。二是藉助技術調查官機制輔助辦案。因涉案技術問題複雜,龍崗區檢察院申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技術調查官協助辦理案件。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同步委託專家輔助人共同參與技術調查工作,並出具了《技術審查意見書》。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涉案藍牙耳機在生產過程中將“Airpods”或“AirpodsPro”字元設置為自身藍牙協定的名稱,同時通過破解、盜用蘋果公司通信協定,將相應可以激活彈窗的軟體燒錄在藍牙耳機晶元中,實際上是一種通過商品的軟體系統完成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這種電子化使用方式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與誤認,應當認定構成商標性使用。
2021年6月21日,龍崗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羅某洲、馬某華等八人提起公訴,對羅某林、鄒某華以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2022年2月24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洲、馬某華等八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六百八十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電子化商標使用方式,精準打擊新型侵犯商標權犯罪。伴隨物聯網技術發展及商業應用,商標使用不再局限於傳統的通過印刷、貼附、激光刻印等方式呈現在商品、商品包裝等有形載體上,電子化商標使用日益成為重要的商標實現場景。檢察機關著重圍繞使用行為能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是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等實質要件進行判斷,準確認定“商標性使用”。本案中,部分耳機雖在外觀上沒有蘋果公司註冊商標標識,但在通過藍牙功能連接電子設備終端時,會在電子設備彈窗介面顯示“Airpods”或“AirpodsPro”標識,致使消費者誤認為該耳機來源於蘋果公司,屬於使用蘋果公司註冊商標的行為。
(二)依託技術調查官制度,破解辦案技術難題。在知識產權領域,權利保護髮展與技術進步密切相關。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可通過建立完善技術調查官、特邀檢察官助理、專家論證等輔助辦案制度,破解專業技術難題。本案涉及與藍牙耳機配對的電子設備終端顯示電子化商標的原理等複雜技術問題,檢察機關啟動技術調查官制度,委託專家輔助人出具技術調查意見,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為辦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案例八:
「白蕉海鱸」地理標誌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地理標誌檢察建議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地理標誌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的問題,檢察機關以行政公益訴訟監督為切入口,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舉行公開聽證、召開產業發展聯席會、形成調研報告等方式,構建多重保護路徑,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協助地方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推動地方立法,為地理標誌保護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珠海鬥門地處珠江出海口,優越的氣候條件、豐富的鹹淡水資源培育出享譽全國的精品水產——白蕉海鱸。2009年「白蕉海鱸」成為廣東省水產業首個全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併入選第一批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廣東省珠海市鬥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鬥門區檢察院)經調研走訪發現,作為全國地理標誌產品和地方特色支柱產業的“白蕉海鱸”,存在地理標誌使用混亂、規範性檔失效、管理不到位、品牌建設滯後等問題,影響品牌信譽和可持續發展,致使產業發展面臨危機,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2年5月,鬥門區檢察院對“白蕉海鱸”地理標誌保護利用等情況進行深度調研。經走訪調研發現,多家生產企業和銷售商戶存在違規或者錯誤使用“白蕉海鱸”地理標誌等情況。鬥門區檢察院聘請相關行業專家就本案專門性問題進行諮詢,並與區相關職能部門、海鱸協會等進行磋商,就共同促進“白蕉海鱸”這一特色產業發展達成共識。
鬥門區檢察院於2022年7月6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后,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市、區兩級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加。經聽證,與會代表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向行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並就各職能部門凝聚保護合力、搭建長效機制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8月24日,鬥門區檢察院結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公開聽證評議意見,向廣東省珠海市鬥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鬥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引導“白蕉海鱸”地理標誌規範使用,加大侵權打擊力度,修訂完善有關“白蕉海鱸”地理標誌的管理辦法和品質標準體系,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加強對”白蕉海鱸“地理標誌的綜合保護。
收到檢察建議后,鬥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成立地理標誌保護工作小組,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若干措施,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專項整治行動,完成海鱸魚相關食品抽檢28批次,針對冒用地理標誌發佈虛假廣告、擅自使用和錯誤使用地理標誌等行為依法查處企業5家,督促整改企業4家,立案查處4宗,發出《行政提示書》1份,現場指導企業16家,並動員4家生產企業成為廣東省預製菜地方標準參編單位。
檢察機關邀請相關職能部門召開「白蕉海鱸」地理標誌保護暨產業發展工作聯席會議。
同時,鬥門區檢察院邀請鬥門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召開「白蕉海鱸」地理標誌知識產權保護暨產業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就地理標誌保護與促進產業發展達成共識。會後,區政府下發會議紀要明晰工作責任,為多部門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奠定基礎。鬥門區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積極協助區政府制定《“白蕉海鱸”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並向珠海市司法局遞交《立法專案建議申報表》,協調推動將“白蕉海鱸”地理標誌單獨立法列入2023年地方立法專案。鬥門區檢察院還向有關部門報送《關於“白蕉海鱸”地理標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調研報告》,多維度為“白蕉海鱸”地理標誌產業鏈綜合保護提出建議。

【典型意義】
(一)聚焦源頭預防,依法保護地理標誌。地理標誌蘊含著區域特有的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是對產品品質和信譽的保障。地理標誌的保護不僅涉及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利益,也涉及地方特色品牌建設和地方區域經濟發展。對於地理標誌的保護,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檢察集中統一履職的優勢,積極探索行政公益訴訟,聚焦地理標誌保護源頭,做好綜合保護。
(二)堅持精準監督,構建多重保護路徑。檢察機關針對「白蕉海鱸」地理標誌保護存在的問題,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功能,通過公開聽證、專家諮詢等方式共商良策,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通過召開產業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多部門磋商促進協同共治,有針對性地提出訴源治理方案。通過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推動地方立法、形成調研報告等方式實現標本兼治,為地理標誌保護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

案例九:
成都晴某商貿有限公司與瀘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抗

【關鍵詞】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商標權撤銷調查核實

【要旨】
在辦理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檢察機關要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既要審查單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又要注重對在案證據進行整體審查,綜合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存在真實的商業使用。

【基本案情】
第1671451號“天成生”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商標註冊人為瀘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某公司)。成都晴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晴某公司)以訴爭商標於2011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間(以下簡稱指定期間)未使用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起撤銷申請,商標局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瀘某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2016年6月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51786號《關於第1671451號“天成生”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瀘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使用,訴爭商標予以撤銷。瀘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瀘某公司在訴訟中補充提交的銷售訂貨單、提貨通知單以及增值稅發票等新證據均顯示有訴爭商標,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瀘某旅行社公司(系瀘某公司的關聯公司)對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進行了使用,且從瀘某公司提交的“天成生”酒的酒瓶和包裝上均可以明顯看出瀘某公司的企業名稱。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瀘某公司於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並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判決生效后,晴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京行申850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晴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晴某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簡稱北京四分院)申請監督,主張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檢察官遠端視頻會見當事人,詳細瞭解案件情況。
一是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瀘某公司在一審訴訟中補充提交了新證據銷售訂貨單,該銷售訂貨單賣方為瀘某公司,買方為瀘州聚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聚某公司)。聚某公司的收貨人為嚴某,而嚴某同時也是瀘某公司在訴訟中提交的一份公證書中的授權代理人。針對嚴某與買方和賣方均存在關係這一情況,檢察機關向四川省瀘州市事業管理局發送《協助調查通知書》,調查嚴某歷年社保繳費單位資訊。經調查,在銷售訂貨單簽訂時嚴某為瀘某公司的職工,但卻作為買方聚某公司的代表訂購並收取了涉案商品。嚴某實際身份與涉案商品銷售訂貨單、提貨通知單上顯示的身份不符。且經工商資訊查詢發現,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長期在瀘某公司任職。綜合以上調查,瀘某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存疑,不應予以採信。
二是對證據的關聯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瀘某公司提交的增值稅發票僅有貨物名稱,並未顯示訴爭商標。增值稅發票與銷售訂貨單、提貨單之間缺乏對應關係,不能證明系對訴爭商標的使用。
三是全面檢索關聯案件。在瀘某公司與晴某公司針對第9659147號“天成生”商標撤銷複審行政糾紛的另一起案件中,瀘某公司提交了與本案相同的銷售訂貨單、提貨通知單、加值稅發票作為使用證據,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上述證據未予採信。
2020年11月18日,北京四分院提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檢察機關認為瀘某公司提交的部分證據未顯示訴爭商標,部分證據之間缺乏關聯性,部分證據系自製證據,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存疑。因此,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使用的
2021年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3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審本案。2022年12月26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結合檢察機關調取的新證據,難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瀘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一)聚焦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案件證據審查的重點,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此類「撤三」案件的核心問題是審查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間記憶體在真實的商業使用。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注重審查單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又要注重對在案證據進行整體審查,綜合判斷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存在真實交易和實際使用。對於存在疑點的證據,檢察機關要積極行使調查核實權,通過查詢工商資訊、社保資訊、發票核驗等多種方式,準確甄別證據的,精準提出監督意見。
(二)通過對相關案件進行檢索,夯實證據基礎。檢察機關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發現與本案當事人、案件事實基本相同的另一商標“撤三”案中,當事人將與本案相同的銷售訂貨單、提貨通知單、發票也作為商標使用證據提交,原審法院未予採信。檢察機關通過比對兩案的證據情況,發現同一證據在兩案中作為使用證據提交。檢察機關及時核查關鍵證據,夯實證據基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例十:
南通某酒業有限公司與和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抗

【關鍵詞】
行政抗訴商標權無效宣告類似商品類案檢索

【要旨】
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中判斷是否屬於類似商品時,要充分考慮商標的歷史沿革和市場發展實際,注重對關聯案件和類案的檢索,精準提出監督意見,依法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

【基本案情】
第15137303號「頤生唐安」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藥酒、藥物飲料」等商品上,商標註冊人為和某。第122396號「頤生茵蔯及圖」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茵蔯酒」商品上,商標註冊人為南通某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某酒業公司)。2016年12月12日,南通某酒業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為由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7】第134919號《關於第15137303號“頤生唐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南通某酒業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藥酒」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茵蔯酒」未構成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正確,判決駁回南通某酒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南通某酒業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京行申386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南通某酒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南通某酒業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簡稱北京四分院)申請監督,主張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藥酒、藥物飲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茵蔯酒”構成類似商品,原審判決認定錯誤。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瞭解案件事實。檢察機關通過調閱原審卷宗,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核實「頤生」曾於2011年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型大小”。經過時代更迭,現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已經刪除「茵蔯酒」這一商品類別,僅參照現行《區分表》確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類似不符合歷史沿革和市場實際。
二是積極開展類案檢索。檢察機關依託中國裁判文書網開展類案檢索,經過詳細梳理和比對,發現南通某酒業公司分別就第17141199號“真葆頤生”商標、第17141203號“真元頤生”商標、第19476450號“甄頤生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三個案件的生效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259號、260號、454號三份行政判決,以上判決均認為“藥酒”與“茵蔯酒”構成類似商品,判決支援南通某酒業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與上述三個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相似,但裁判結果不一致。
檢察官與南通某酒業公司工作人員就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座談交流。
2022年1月21日,北京四分院提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檢察機關認為,「茵蔯酒」距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藥酒」與「茵蔯酒」在功能、用途、原料材料、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構成類似商品。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審本案。2023年1月1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藥酒”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茵蔯酒”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義】
(一)要注重核實商標發展歷史,依法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涉案「茵蔯酒」距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檢察機關在辦理類似案件時,一方面要注重了解商標的歷史沿革、《區分表》的更迭變化、市場的發展變化等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管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做出綜合判斷。既要尊重商標歷史沿革又要充分考慮市場發展實際,精準提出監督意見,依法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大數據賦能類案檢索,助力精準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結果的監督要注重運用大數據,做好類案檢索工作。將與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作為檢索範圍,並將相關聯案件作為案件辦理中的重要參考,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說服力和實效性,助力精準法律監督。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304/t20230426_612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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