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依電業法第65條之規定,(一)(第一項)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二)(第二項)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第三項)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四項)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四)(第四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又依電業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也訂有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87 。
惟前開規定「一定比例」之電力開發協助金,等同本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5%9C%8B%E7%87%9F%E4%BA%8B%E6%A5%AD-%E6%A8%82%E6%8D%90-%E9%99%B3%E5%85%B6%E9%82%81-%E5%9B%9E%E9%A5%8B%E8%A1%8C%E4%B9%8B%E6%9C%89%E5%B9%B4-134527641.html 內的樂捐嗎?
又台電之電力開發協助金,又其法律依據,但中油等其他國營事業呢?
另依前揭規定,其協助金之多寡,有其計算之公式,但為何下列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5%9C%8B%E7%87%9F%E4%BA%8B%E6%A5%AD%E6%B7%AA%E7%82%BA%E9%BB%A8%E7%87%9F%E4%BA%8B%E6%A5%AD-201000726.html 內之各縣(市)所謂行之有言的開發補助金或樂捐,為何差距那麼大?其間,是否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等等。
均須相關國營事業,拿出相關證據向國人說明。
最後,本文要提醒的是,國營事業之協助開發金或所謂的樂捐,除須檢討各國營事業相關規定外,是否須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裁量逾越禁止等法律原則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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