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樂捐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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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依電業法第65條之規定,(一)(第一項)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二)(第二項)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第三項)發電業除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四項)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四)(第四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又依電業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也訂有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87

惟前開規定「一定比例」之電力開發協助金,等同本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5%9C%8B%E7%87%9F%E4%BA%8B%E6%A5%AD-%E6%A8%82%E6%8D%90-%E9%99%B3%E5%85%B6%E9%82%81-%E5%9B%9E%E9%A5%8B%E8%A1%8C%E4%B9%8B%E6%9C%89%E5%B9%B4-134527641.html 內的樂捐嗎?

又台電之電力開發協助金,又其法律依據,但中油等其他國營事業呢?

另依前揭規定,其協助金之多寡,有其計算之公式,但為何下列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5%9C%8B%E7%87%9F%E4%BA%8B%E6%A5%AD%E6%B7%AA%E7%82%BA%E9%BB%A8%E7%87%9F%E4%BA%8B%E6%A5%AD-201000726.html 內之各縣(市)所謂行之有言的開發補助金或樂捐,為何差距那麼大?其間,是否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等等。

均須相關國營事業,拿出相關向國人說明。

最後,本文要提醒的是,國營事業之協助開發金或所謂的樂捐,除須檢討各國營事業相關規定外,是否須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裁量逾越禁止等法律原則介入呢?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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