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時正式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 算是公契還是私契,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繳納印花稅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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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物權登記之動產書才須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買賣土地所簽訂之不買賣契約,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民眾買賣不動產在辦理登記前,買賣雙方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俟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訂定買賣移轉契約書(俗稱公契),這兩份契約書是否均要繳納印花稅,民眾常混淆不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係指設定及買賣、交換、、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持契約憑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的公契才需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私契非登記之契據,則不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在私契上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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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Ken8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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