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曬穀場之用要課徵地價稅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如移轉須重申請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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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土地,如移轉仍須重新申請

  近來民眾邱小姐持有一塊土地作曬穀場之用,為什麼要課徵呢?經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原來是邱小姐繼承父親的土地後,沒有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所以仍需繳納地價稅。

  所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係指內之農業區、保護區、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及非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者,仍可課徵田賦,惟必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才可憑以課徵田賦,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或變動(如、繼承……等),繼承人或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5月份重新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就可於當年度恢復課徵田賦,超過申請期限,就必須要到次年才能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726028539973992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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