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415】八八水災重建,必要得延長2年?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特別條例部分條文,將莫拉克災後重建期程由原定3年,修正為未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2年為限。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管○○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已經1.5年,許多重建工程仍然在進行中,甚至還有工程還沒有發包,而九二一地震花了10年的時間進行重建工作,她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期間僅3年,相關重建有難度,有延長重建期限、妥予規劃推動的必要,因此提案希望延長重建期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修正通過相關提案,規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從原本的3年,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2年。該案上午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管○○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莫拉克風災重建工作必要時得延長2年,讓重建工作有寬裕的時間,她感謝相關立委的支持。管○○說,莫拉克風災受災的永久屋居民,生活差異很大,需要磨合期,且居民就業、產業重建文化問題,也唯有硬體完成後,才能夠解決產業、文化重建的問題。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鍾○○說,災區重建工作緩衝時間的延長的確有必要,他也感謝相關立委的支持(中央社100年5月24日報導:八八水災重建 必要得延長2年)。

【疑義】

按中央法規第20條規定,法規有「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情形之一者,修正之;又法規修正之程序,則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即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以下之規定)。

是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30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所定三年期間,苟仍無法完成重建,自得基於事實之需要,延長「適用期間」。

惟從前揭說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已經1.5年,許多重建工程仍然在進行中,甚至還有工程還沒有發包,而九二一地震花了10年的時間進行重建工作,她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期間僅3年,相關重建有難度,有延長重建期限、妥予規劃推動的必要,因此提案希望延長重建期限」看來,僅將「莫拉克災後重建期程由原定3年,修正為未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2年為限」,可能會發生「修法後再修法」之情事,是否有必要「一次到位」,值得再思考。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