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tvbs.com.tw/amp/local/2628254
根據2024年9月24日之報載 https://news.tvbs.com.tw/amp/local/2628254,此外,檢廉針對柯文哲2021年推動的北士科招商案也同步展開調查,並將他列為貪瀆案被告,由於北士科的T17、T18地上權經營權由與柯搭檔競選的副總統候選人吳欣盈家族企業新光人壽得標,不但從僅限生技醫療相關產業,放寬為不限產業類別,偏離最初的產業園區政策目標,外傳有家港商還被勸退,未能投標,該公司背後老闆就是NBA職籃曼菲斯灰熊隊老闆佩拉,新光集團投標時更免附投資計畫書,引發圖利爭議。
檢廉上月底以證人身分約談時任台北市產發局長林崇傑、地政局長張治祥,連日來又約談多位台北市政府承辦的基層公務員到案,發現T17、T18免投資計畫書是柯文哲自己簽准,此案不像京華城案,柯將責任甩鍋給都委會委員審查,或指定副市長當專案管理人,而是僅在市長室的4人小組會議就拍板定案。
由於北士科案與京華城案如出一轍,過程出現柯市府「政策搖擺,招標放水」疑點,檢廉至少鎖定5大疑點追查,不排除到案的公務員會出具留存的備分公文作為自保之用,顯示柯2021年3月3日親自主持會議,裁示把北士科開發土地由一拆為三,將原本僅限生技醫療相關廠商才能投標的規定,修改成「不限產業類別」,使新光人壽取得可以參與投標的入場券。
隔月19日,柯文哲又裁示T16投標前需附投資計畫書,T17與T18則免附,讓新光人壽得標後不受投資計畫書限制。由於這二場關鍵會議都是柯文哲親自主持且作成裁示,過程卻未錄音錄影,不但嚴重違反決策程序,柯口口聲聲的公開透明更是攏是假,圖利罪證恐比京華城案更為明確,一旦掌握異常金流,全案將升高為罪刑10年起跳的違背職務收賄重罪,案情隨時有突破性的發展。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新聞報導內容觀之,本案乃「地上權招標案」,而有關「臺北市地上權招標各階段之決定」,乃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須受法律(例如壹北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20426、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37390 等)及一般法律原則(例如不得有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等裁量瑕疵,行政程序法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0 參照;又如不得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所明定之比例原則等)之拘束。
爰北士科弊案中,「合併招標」「投標資格之放寬」「免附投質計畫書」等決定,自應釐清這些決定,有無違反前揭法令之相關規定?有無裁量濫用及裁量逾越?有無與比例原則背離?
至於柯文哲等相關行為人,得否依「刑法第131條所定公務員圖利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31」或「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所定之罪」或「其他罪」論處之?自應依本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及各條款之構成要件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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