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違憲」乎? No.9~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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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40379

【113年判字第8號判決直播】如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m9dgJviQ5q4?si=Hw875m7kgmZUIcCo

司法院本判決新聞稿及附件 (判決摘要)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67490-2994e-1.html

壹、「違憲」乎?No.7~明日(9月20日)判決「全部違憲、二年或三年後失效」或「合憲但限縮適用、二年內須修正」或「全部合憲」?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886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36405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03181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346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一、有關「死刑是否判決違憲」?筆者一直之見解
就此,係認為「在反對之民意,高達8成」之際,如此次釋憲客體被判決「違憲」,則會更加使人民不信任司法,恐非國家、社會之福,爰對於系爭議題之民意,憲法法庭之判決,恐仍須注意「該民意」及「大多數國民之期待與情感」,而且「廢死」,也不宜由憲法法庭判決之,而是交由立法院做「適當之立法」為宜,此有死刑「違憲」乎? No.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5487 等文可稽。

二、明日(9月20日)判決結果為何?
又「系爭釋憲客體是否違憲」?明天(9月20日)憲法法庭即將判決,藍營表示「如判決違憲,將封殺主張廢死之被提名大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346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又從此則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36405:「……卅七名死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明日宣判,結果攸關死刑存廢及待執行死刑犯能否重獲救濟。法界認為至少有三種判決結果,以「合憲性限縮解釋」可能性最高,即死刑規定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的犯罪類型及要件。
台灣死刑存廢爭議數十年,過去大法官曾在釋字一九四號、二六三號、四七六號解釋均認為合憲,逾八成民意也反對廢除死刑。我國自二○二○年三月卅一日判決沈文賓死刑定讞、同年四月一日槍決翁仁賢後,已逾四年零判死、零執行。
憲法法庭受理死刑釋憲案後,憲法法庭四月廿三日舉行五小時「世紀辯論」,結果將於本月廿日下午三時揭曉;由於大法官蔡烱燉、蔡彩貞分別參與過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件審理,大法官尤伯祥擔任過死囚邱和順辯護人,三人均須迴避,決定死刑違憲與否僅需七票。
法界分析,憲法法庭可能做出全部合憲、全部違憲、合憲但限縮適用條件或依相關國際公約訂定嚴格審查程序等三種判決,以「合憲性限縮解釋」的可能性高。
大法官詹森林庭曾提問,大法官是否一定要和民意妥協而引發軒然大波。法界認為,若宣告死刑規定全部違憲,憲法法庭除與民意對抗,也衝擊我國長年以來刑罰制度,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若憲法法庭考量現況、順應時代潮流及人權價值作出合憲性限縮解釋,代表我國將邁入實質廢死時代。
法界指出,無論死刑是全部違憲或合憲性限縮解釋,卅七名死囚應能獲等救濟機會,確定案件將回到最高法院或事實審法院,重新依照大法官判決意旨審理、檢視,恐改判無期徒刑,而依現行法律規定,無期徒刑並無「終生監禁」選項。
法界認為,死刑全部合憲判決較不可能出現,即使合憲,因部分死囚仍有以其他法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恐也沒有短期內槍決的問題。」之內容觀之,判決結果雖有三種可能性,而且本文也期待判決結果是「全部合憲」,但從目前大法官之組成及大多數大法官之廢死傾向觀之,以「判決全部違憲」較有可能,但如尚顧及八成反對廢死之民意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03181,則判決結果將呈現「合憲但限縮適用,而且二年或三年後失效」之結果。

貳、如判決全部違憲後,「終身監禁」等配套措施及立法,法務部等,又做何準備? (請參閱死刑「違憲」乎? No.8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029

又倘此次憲法法庭判決「系爭釋憲客體全部違憲」,則必面臨在二年或三年內失效前須修法之課題;而此時「終身監禁」等配套措施與立法,就顯得特別重要。
就此,各政黨黨團、行政院及法務部,有無做準備?如有,準備了如何?

參、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死刑「有條件合憲」

根據2024年9月2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40379,死刑為刑法之一,但法院4年來沒判過死刑,法務部也4年未執行槍決,民進黨政府遭質疑實質廢死。待槍決的37名死囚主張死刑侵害、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刑法「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可以判處以死刑。
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重重關卡,例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犯罪時有,不得判死刑;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決,收容中的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指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規定,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原則,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且受最高度保障,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來是人類社會的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得以刑法制裁故意殺人此等嚴重犯罪行為;至於應該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
但考量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應慎重、節約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生命損失不可回復,因此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王鴻偉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人性尊嚴,違背平等與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這37名死刑犯殺人手法殘忍,有人斃警、有人放火,另如2008年犯下基隆信義國中女老師命案的游屹辰、蘇志效,闖入被害人家用膠帶綑綁她並強盜,再用電源線將她纏死;黃麟凱勒死王姓前女友母女,殺害王女前先性侵逞慾;林于如殺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4年前就死刑定讞但未槍決,是國內關最久的2個死囚。
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4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時,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卻在卸任前排審此案,為賴清德原本就脆弱的執政基礎再添紛亂。因國內民意高達八成反對廢死,立法院與法務部都主張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
憲法法庭以涉及嘉義雙警槍擊命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案為主案,另併36案審理。死囚的聲請書認為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時,立法院未通過揭示締約國應廢除死刑的兩公約,但我國各項人權保障已漸達標,後來的幾號解釋也強化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的生命。
15名大法官中,因蔡烱燉參與過建商小開王鴻偉狂刺愛不到的女子176刀案審理,尤伯祥擔任過死囚邱和順的辯護人,蔡彩貞也審理過王柏英「汐止殺警奪槍案」,迴避。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即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可以判處以死刑))」「處死刑須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及「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因而判決違憲」部分,初看,結果尚可接受,而且判決理由及論述尚完整且得理解。
至於其餘部分,仍須花一些時間研究及思考,俟有定見後,再分享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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