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8%AC%9D%E7%AB%8B%E5%8A%9F……、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9120040.aspx
一、「容積獎勵」之芻議 No.1~從「柯P京華城案」「高雄國賓飯店案」到「新竹馬偕兒童醫院案」(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9781)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9%99%B3%E6%99%BA%E8%8F%A1……、https://newtalk.tw/forum/post/45433
根據2024年9月10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3%E6%99%BA%E8%8F%A1……,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弊案,遭到收押禁見。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昨指控,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通過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率從250%增加至450%,要全國一起查圖利。對此,林智堅今(10)日表示,該案合法合規,他已委託律師蒐集相關事證,將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陳智菡昨晚透過臉書發文表示,林智堅時代通過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率從250%暴增到450%,比京華城560%到672%比例還高。
林智堅今深夜表示,民眾黨發言人及該黨民意代表,對他在市長任內盡心推動新竹市立兒童醫院案,一再做出不實抹黑。他強調,該案容積率調整合法合規,並有其必要性,他已委託律師蒐集相關事證,將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林智堅指出,最高行政法院也已經做出111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請有心人士停止造謠與抹黑。
根據111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指出,暨原審已詳為論斷之原處分調增容積率有其必要性,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其利益衡量亦無瑕疵等節,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法云云,亦無可採。
就此,從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1%2c%e4%b8%8a%2c372%2c20240229%2c1&ot=in 觀之,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獎勵案 (註一),確實在認事用法上,尚無可指摘。
但此乃行政法院之判決,其所及範圍,與犯圖利、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尚有間 (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並不以「行為人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為其要件,倘係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且其間有對價關係,即得收受賄賂罪論處之),爰究有無涉刑責,檢察官仍須依他人告發或剪報依法偵查、依法聲請覊押、依法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高雄國賓飯店容積獎勵案
及柯P京華城容積獎勵案(註二),也同。
二、打臉陳智菡!新竹地檢署: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案查無弊端 (請參閱「容積獎勵」之芻議 No.2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9977)
根據2024年9月1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96559,民眾黨發言人陳智菡近日公開質疑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率案,被外界認為是企圖在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身陷台北市京華城案之際,拿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政績「圍魏救趙」,卻惹怒新竹人,新竹地檢署今天公開發聲明「背書」,強調早就查過了、並無弊端!
新竹地檢署今天由發言人、主任檢察官黃振倫發聲明表示:「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案經竹檢檢察官調查,查無具體違法情事,業已結案並發函告知檢舉人本案調查結果及簽結理由,相關函文及送達回證均存卷備查。調查完畢也一併函知當時的告發人調查結果。今天為了釐清真相,檢方特此説明。」
柯文哲因京華城容積率案遭收押禁見,陳智菡昨天卻拿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率評論,指出林智堅任內,通過新竹馬偕兒醫容積率從250%暴增到450%,比京華城560%到672%比例還高,質疑既然新竹兒醫是否違法是由行政法院判定,為何台北京華城就變成是由台北地檢署和台北地院判定?
林智堅隨後在臉書發文強調:「本案容積率調整合法合規,並有其必要性,我已委託律師蒐集相關事證,將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並稱最高行政法院亦已做出111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請有心人士停止造謠與抹黑。立院民進黨團反譏陳智菡是「圍魏救趙」、「戰狼恐成戰犯」。不少醫界也聲援。
新竹地檢署今表示,本案經檢察官調查,查無具體違法情事,業已結案並發函告知檢舉人本案調查結果及簽結理由,相關函文及送達回證均存卷備查。
陳智菡稱是新竹市議員李國璋向檢方檢舉馬偕兒醫涉圖利,「查了1年卻沒結果」;據悉,李國璋是在2022年縣市長選舉投票前幾天到新竹地檢署按鈴告發,李國璋是此案檢舉人,早在今年3月就收到檢方的簽結回函,證明此案無違法情事,但李國璋依然把此案與柯文哲的京華城疑圖利財團相提並論,引發各界不滿及批評,如今新竹地檢署也正式發新聞稿證實新竹馬偕兒童醫院並無違法情事,且相關函文及送達回證都已存卷備查,是狠狠打臉李國璋。
就此,本文認為,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獎勵案,即經新竹地檢「查無具體違法情事」,原則上,自應認本案相關行為人,不涉刑事責任。但為何?鄭文燦涉貪案,本也簽結,七年後又開始查辦且覊押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17/8189905?
根據2024年9月12日之報載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9120040.aspx,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今天再度提訊在押的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瞭解京華城案決策過程,並比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說詞。
另外,檢察官以證人身份傳喚前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說明,目前偵訊中。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自8月底發動搜尋、約談行動以來,已陸續聲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應女助理吳順民獲准;柯文哲未提抗告,其餘4人均被高院裁定抗告駁回。
檢廉已先後提訊沈慶京、彭振聲、應曉薇、柯文哲,並傳喚前台北市副秘書長李得全、前副市長林欽榮等人作證,一方面清查相關金流,另一方面鞏固京華城案決策過程。
檢廉調查,彭振聲在副市長任內,同時擔任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席及京華城案專案管理人,雖聲稱依法行政、依照都委會決議執行,但懷疑彭為讓京華城案過關,涉嫌於都委會中違反議事規則或無視委員反對意見,指定支援京華城案的委員等。
檢廉懷疑,彭振聲明知京華城容積率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率是違背法令,究竟是疑似受柯文哲指示而單純圖利沈慶京,或間接與沈慶京期約或收受違背職務賄賂,目前是檢廉調查重點,檢察官也要求彭振聲說明。
又根據2024年9月12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8%AC%9D%E7%AB%8B%E5%8A%9F……, 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身陷京華城弊案,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前民眾黨秘書長謝立功公開呼籲柯應該「認罪協商」,為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相關說法讓支援柯的「小草」不滿,要求開除謝黨籍,民眾黨中評會已立案調查。對此,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今(12日)表示,他不明白謝立功的立論基礎從何而來「他的發言跟我所知、所理解有很大的落差」。
謝立功昨天在臉書指出,為政黨長遠發展他要提建言「提出認罪協商的概念,是基於過去在刑事法理論與實務上的心得,試由辦案人員心態來調整訴訟策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此文一出,引來許多民眾黨支持者洗版,要求開除謝立功黨籍。部分輿論質疑,民眾黨此時立案調查謝立功,實為黨內剷除異己的動作?對此,周榆修回應表示,謝立功是民眾黨的前秘書長,哪裡來的剷除異己?他強調,中評會有中評會的角色「我是黨員也是依照中評會規定」。
謝立功原為中國國民黨籍,2014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基隆市長,敗給當時的民進黨候選人林右昌;2018年國民黨宣佈基隆市長黨內初選為謝立功險勝,同一天發現民調公司誤植百分比,重新統計後變更為另一位參選人宋瑋莉險勝,謝立功表達抗議並要求勘驗民調,後來宋瑋莉退出初選,由謝立功代表參選,仍輸給競選連任的林右昌。2020年5月,謝立功接受當時的台北市長、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邀請入黨,接任民眾黨秘書長,並宣佈退出國民黨,國民黨啟動考紀會開除其黨籍。
就此等,本文認為,所謂污點證人,乃指證人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61 所稱之「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本法第1條參照)」;又依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十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十四、洗錢防製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罪。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十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罪。」之規定,犯刑法第1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所定圖利罪屬本法所稱刑事案件,得依本法相關規定,成為保護刑事案件之證人;但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所定之罪,並非本法第2條所稱刑事案件,自難依本法相關規定,成為保護刑事案件之證人。
又所謂認罪協商,則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一項)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第二項)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第三項)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第四項)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認罪協商;其須經由檢察官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始得為之,而且尚有其他要件與限制,並非任意、率斷為之。
爰柯文哲如「請求認罪協商」,仍須從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等相關規定。當然,柯文哲如仍是「無罪辯護」,本文也是予以尊重;至於一審法院是否以圖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所定論處之?則只能待該判決出爐。
又彭振聲是否轉為污點證人,因所涉之罪,乃圖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爰仍有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成為保護刑事案件證人之可能性。
【註解】
註一:容積獎勵為必要之惡,其相關說明,請參閱[新聞疑義1652]毒上加毒?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39116 等文。
註二:柯P京華城容積獎勵案之相關說明,請參閱柯文哲!這次士林地院更裁:押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9346、20%容積獎勵,京華城自創項目?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9408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