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31663、https://tw.news.yahoo.com/%E4%BA%AC%E8%8F%AF%E5%9F%8E%E6%A1%88%E7%96%91%E6%B4%A9%E5%AF%86-%E5%8C%97%E6%AA%A2%E6%9F%A5%E8%AD%89%E8%AA%AA%E6%98%8E%EF%BC%9A%E5%A0%B1%E5%B0%8E%E6%B6%88%E6%81%AF%E4%BE%86%E6%BA%90%E9%9D%9E%E6%AA%A2%E5%BB%89%E7%AD%89%E7%9B%B8%E9%97%9C%E5%85%AC%E5%8B%99%E5%93%A1-073458666.html
壹、「偵查不公開」及「適度公開或揭露」相關案例之芻議 No.1~柯文哲京華案!駁洩漏偵查內容予特定媒體,北檢強調謠言報導與事實不符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419)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9%A7%81%E6%B4%A9%E6%BC%8F%E5%81%B5%E6%9F%A5%E5%85%A7%E5%AE%B9%E4%BA%88%E7%89%B9%E5%AE%9A%E5%AA%92%E9%AB%94-%E5%8C%97%E6%AA%A2%E5%BC%B7%E8%AA%BF%E8%AC%A0%E8%A8%80%E5%A0%B1%E5%B0%8E%E8%88%87%E4%BA%8B%E5%AF%A6%E4%B8%8D%E7%AC%A6-022825096.html
根據2024年9月14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A7%81%E6%B4%A9%E6%BC%8F%E5%81%B5%E6%9F%A5%E5%85%A7%E5%AE%B9%E4%BA%88%E7%89%B9%E5%AE%9A%E5%AA%92%E9%AB%94-%E5%8C%97%E6%AA%A2%E5%BC%B7%E8%AA%BF%E8%AC%A0%E8%A8%80%E5%A0%B1%E5%B0%8E%E8%88%87%E4%BA%8B%E5%AF%A6%E4%B8%8D%E7%AC%A6-022825096.html, 京華城案持續延燒,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北檢認定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裁定羈押禁見。期間,部分媒體以獨家爆料形式,針對偵訊內容進行披露。當中更指出,檢廉在柯文哲住家搜出USB隨身碟,其中有一檔案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不禁讓外界聯想其曾收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等說法。
有關《鏡週刊》、《三立新聞》等媒體指出,檢廉在柯住家搜出的隨身碟中,發現「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爆料,瞬間引發轟動。部分民眾認為相關指控實為影射柯文哲收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質疑該行為已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而台北市市議員游淑慧也表示,該傳聞鬧得坊間沸沸揚揚,無論是圖利財團或司法不公,社會大眾都一樣討厭。倘若北檢有什麼證據,可在羈押庭或是起訴書提出,但不應讓媒體放話卻又不承認,籲北檢應好好內部調查、檢討自己。
對此,北檢表示,相關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籲請外界勿無端揣測,並給予檢察官純淨辦案空間。另針對近日有某平面媒體及某電子媒體對柯文哲案有關金流的報導內容,北檢強調絕無洩漏任何偵查內容給特定媒體,並分案偵辦。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2名媒體記者說明,訊後均請回。
就此,本文認為,偵察不公開原則,乃從目前現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第二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三項)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第四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第五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第六項)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七項)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等相關規定。
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一項)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第1項第1款,雖明文容許「其他社會矚目案件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但仍有其限制。
例如第2項規定,須經去識別化,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又如須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為有必要時,始「適度」公開或揭露。
然查鏡周刊第415期所刊「柯文哲涉收沈慶京一千五百萬內幕」之內容,非常詳盡,如該等內容均為真,已不得謂是「適度」公開或揭露,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前揭相關規定。
又倘此等詳盡內容,均為真,有關「相關行為人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前揭相關規定」之釐清,自須積極為之。爰北檢就此部分已分案偵辦,原則上,尚予肯定。
但實際查得如何?是否「只是表面或形式敷衍」,就拭目以待了。
貳、京華城案疑洩密,北檢查證說明:報導消息來源非檢廉等相關公務員;但民眾黨仍質疑
根據2024年9月16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4%BA%AC%E8%8F%AF%E5%9F%8E%E6%A1%88%E7%96%91%E6%B4%A9%E5%AF%86-%E5%8C%97%E6%AA%A2%E6%9F%A5%E8%AD%89%E8%AA%AA%E6%98%8E%EF%BC%9A%E5%A0%B1%E5%B0%8E%E6%B6%88%E6%81%AF%E4%BE%86%E6%BA%90%E9%9D%9E%E6%AA%A2%E5%BB%89%E7%AD%89%E7%9B%B8%E9%97%9C%E5%85%AC%E5%8B%99%E5%93%A1-073458666.html,檢廉偵辦京華城案,有媒體指證歷歷報導「搜到關鍵隨身碟」等新聞,引發洩密疑雲。北檢9日分案偵辦,先後傳喚《鏡週刊》、菱傳媒記者,今天也以證人身分傳喚三立電視台記者說明。北檢今天表示,經初步查證,記者報導消息來源均非來自檢廉、調查局、法院等相關公務員,請外界勿再無端指摘北檢或偵辦團隊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並呼籲媒體善盡查證義務,勿妄加揣測、跟風報導。
三立新聞及《鏡週刊》日前報導,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在搜索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住處時查獲隨身碟,其中工作簿記載柯文哲收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新台幣1500萬元。
另外,菱傳媒報導,北檢會同廉政官、調查官前往包括第一銀行在內數個官股銀行分行,調閱保險箱、保險室租用紀錄,另有媒體報導查扣上百萬現金。
台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9日主動分案偵辦,承辦檢察官分別於12日、13日、16日,以證人身分傳喚撰稿的《鏡週刊》林姓、劉姓記者;菱傳媒賴姓、吳姓記者以及三立新聞台馬姓記者等5人到庭,說明他們撰稿的依據及消息來源。
北檢指出,有鑑於本案偵辦團隊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已廣受社會關注,且基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經審酌公共利益的維護與合法權益的保護,認有必要適度說明目前查證情形。
經初步查證,記者報導是依據消息來源轉述見聞或依據多年採訪經驗、本案關係人的公開受訪內容及法院發布的新聞稿內容等素材,綜合分析判斷後撰稿;記者報導的消息來源均非來自台北地檢署、廉政署、調查局及法院等相關公務人員。
另一方面,這些報導與本案實際卷證也有諸多不符之處,因此依目前查證情形,足認本案的偵辦團隊絕無洩漏偵查內容的情事。
至於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之天職及新聞倫理要求,而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的真實身分,予以尊重。因此,請外界勿再以臆測、捕風捉影的方式,無端指摘台北地檢署或偵辦團隊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
北檢表示,偵查資訊流是所有偵查程序參與者(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均可接收知悉,因此「偵查不公開」的落實,有賴所有程序參與者共同遵守。
北檢提醒,媒體對於本案的報導內容,應善盡查證義務,對於來源不明或未經查證的傳聞或消息,切勿妄加揣測、跟風報導,以免損及新聞報導的公信力,或有誤導大眾認知、損害當事人名譽或隱私之虞。
北檢強調,仍將嚴格要求本案偵辦團隊恪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並持續密切關注本案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適時調查以釐清外界疑慮,一旦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人員,將依法嚴予究責,以正視聽。
而對於以上北檢之說明及行為,民眾黨認為是「完美演繹球員兼裁判」,並質疑「包庇、打假球,僅以一紙查不出個所以然的新聞稿,虛應了事」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31663;本文則認為「較傾向形式敷衍」,蓋「僅傳喚相關涉案當事人,並完全採信其等說法,就逕率斷相關人員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前揭相關規定,顯然太草率」之故也;北檢仍「須就此洩密部分積極偵辦,並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障,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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