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storm.mg/article/5238721
壹、20%容積獎勵,京華城自創項目?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9408;本文刊於2024年9月6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適用、準用及類推適用 (請參閱一年砸50萬停「抗議車」,無法可管?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2329 一文;本文刊於2022年7月14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91462?fbclid=IwZXh0bgNhZW0CMTEAAR2cT5alEJ-chwwLXflL5xq_QG7ig4wxMRT_MEK3qww2bwd2-H9zkY-q7Fs_aem_PiVBm0ILd5ViYNxbBUDtQg
此新聞事件,本文雖尚無相關比較佳之建議,但本新聞事件涉及行政法中數個概念的辯明,仍有必要為文說明如下:
(一)依法行政與依法行政原則之辯明
1.所謂依法行政,乃指依據法令而為行政行為。
但所謂法令,絕對不是少數公務人員所稱僅指解釋性行政現則(解釋函)或統一性行政規則(令或裁量基準等)而已,實含憲法(含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決)、已國內法化之國際公約、法律、法規命令、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統一性行政現則及基於行政解釋權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至於未具法律授權,基於職權所為之職權命令,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機關或受其拘束,惟尚非所謂依法行政中的法令)。
2.而所謂依法行政原則,乃指法冶國下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越)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目前以釋字第445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為主流;至於法律優位原則,則指下級法令不得違反上級法令,違反者,該下級法令無效。
3.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也是所謂依法行政中的法令,公務人員也要遵守。
4.從而,本案新聞報導中所提及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律)」及「自治條例」,基於法律優位(優越)原則,在為相同事項之行政行為時,自須先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之相關規定。
(二)適用、準用與類推適用
1.所謂適用,乃須「在同時符合法律條款中之所有構成要件」下,始得適用該條款之法律效果;準用,則指法令有明定得準用者,始得依個案性質而準用該條款之法律效果;至於類推適用,乃法律顯有漏洞,且性質類似者,始得類推適用該條款之法律效果,而且在刑事上,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乃禁止類推適用。
2.而本案新聞報導中所提,擬適用之條款,其中之一構成要件為「行駛中」,爰如非行駛中的汽車,自不得適用該條款。
(三)修法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規定「(第一項)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第二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2.是本新聞報導中的抗議車,如目前真的無法可管,而且「事實上」確有需要「介入並限制此行為」,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二、20%容積獎勵,京華城自創項目
即準用,乃法令明文得準用時,始得依個案性質而準用,然都市計畫法第2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24 之規定,雖容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但並未明文得「準用或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危老重建條例及其他法令內,有關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而且仍須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23、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627&KeyWord=%E9%83%BD%E5%B8%82%E8%A8%88%E7%95%AB%E7%B4%B0%E9%83%A8%E8%A8%88%E7%95%AB%E5%AF%A9%E8%AD%B0%E5%8E%9F%E5%89%87(尤應注意第7點、第8點之規定) 等相關規定,為審議。
即本案 https://tw.news.yahoo.com/20-%E5%AE%B9%E7%8D%8E-%E4%BA%AC%E8%8F%AF%E5%9F%8E%E8%87%AA%E5%89%B5%E9%A0%85%E7%9B%AE-%E8%AD%B0%E5%93%A1-%E7%82%BA%E4%BD%95%E5%87%86%E7%94%A8%E9%83%BD%E6%9B%B4-100337416.html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之細部計畫,雖得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7點訂定容積率,但不得逾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管制自治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等有關規定,而且如法令並未明文得準用者,自不得逕在自行擬定或變更之細部計畫內,準用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爰臺北市宣稱均合法,恐尚有疑慮,仍須再予以釐清為宜。
貳、「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法源「全國一致」,京華城還得符合這3項條件
根據2024年9月15日之報載 https://www.storm.mg/article/5238721, 京華城容積獎勵爭議案延燒,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控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圖利,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對此,民眾黨透過「京華城解說版」懶人包強調,內政部規範一般性容積獎勵20%上限為全國一致,而北市以「細部計畫」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完全沒有違法問題,公務員與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誰敢知法犯法?」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將重點聚焦於柯文哲主政的台北市政府,以「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為由,核予京華城法定上限20%獎勵容積率,是否涉圖利、收賄。但台北地院羈押庭的裁定理由書認為,京華城容積率超過560%違背法令,將致使不法利益200億餘元,等同認定京華城容積率從560%到840%間,獲得20%獎勵容積率,及30%移轉容積率均涉不法。
對此,民眾黨以懶人包反駁,經監察院糾正後,確立京華城基地容積為560%,但這560%僅是京華城容積的樓地板,而京華城要爭取增額容積也付出代價,包括透過買容積的方式取得168%容積移轉,並向北市府取得112%,即法定上限的20%容積獎勵,北市府給予容積獎勵是依規進行,「完全沒有違法問題。」
民眾黨指出,據內政部2014年1月修正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3規定,增額容積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而依照2002年4月修訂的《都市計畫法》第23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容積率與容積獎勵即由地方政府依據計畫目的、地方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訂定,經都委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得作為鼓勵配合發展的獎勵工具,不須再報內政部。
民眾黨續指,據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10點,細部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依地區特性,按各種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分別訂定其土地使用容許項目及使用強度,並就其合理性與可行性予以審議。國土署長吳欣修曾說,內政部自1991年就定調容積率由地方政府細部計畫訂定,2013年也明文規定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不可超過20%,這是所有縣市政府都委會的共識。
民眾黨說明,除了台北市,全國「非都更案」有5種容積獎勵工具,據2012年《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增訂的第34條之2規定,無法劃定都更單元辦理重建,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採綠建築規劃設計、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應用智慧建築技術、納入綠色能源、其他對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的具體貢獻,這5項條件,得於法定容積20%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就此,本文認為,京華城容積獎勵違法疑義案,除「須釐清違法準用或比照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27 之疑慮」外,縱使「得在容積獎勵上限20%之範圍內為裁量」,仍並非一律「咨意、率斷」給予個案容積獎勵20%,如有裁量逾越、裁量濫用等裁量瑕疵 (註一),也係違法 (註二)。
【註解】
註一:行政程序法第10條參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0;另請參閱中視換照附款處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5454 等文。
註二:其他容積獎勵之芻議,請參閱「客積獎勵」之芻議 No.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276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