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停工爭議」之芻議 No.1~「不予勘驗」與 「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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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4%BA%AC%E8%8F%AF%E5%9F%8E%E5%81%9C%E5%B7%A5%E7%88%AD%E8%AD%B0-%E5%8C%97%E5%B8%82%E5%BA%9C%E7%A8%B1-%E4%B8%8D%E4%BA%88%E5%8B%98%E9%A9%97-%E9%86%AB%E6%8F%AA%E6%B3%95%E6%A2%9D%E5%B7%AE%E8%B7%9D-%E6%9C%AC%E5%B0%B1%E7%84%A1%E6%B3%95%E5%8B%92%E4%BB%A4%E5%81%9C%E5%B7%A5-163925416.html

根據2024年10月15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4%BA%AC%E8%8F%AF%E5%9F%8E%E5%81%9C%E5%B7%A5%E7%88%AD%E8%AD%B0-%E5%8C%97%E5%B8%82%E5%BA%9C%E7%A8%B1-%E4%B8%8D%E4%BA%88%E5%8B%98%E9%A9%97-%E9%86%AB%E6%8F%AA%E6%B3%95%E6%A2%9D%E5%B7%AE%E8%B7%9D-%E6%9C%AC%E5%B0%B1%E7%84%A1%E6%B3%95%E5%8B%92%E4%BB%A4%E5%81%9C%E5%B7%A5-163925416.html, 北檢持續偵辦京華城案,而針對停工爭議,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13日表示,各方要求市府應立即勒令京華城停工,但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市府僅能不予「施工」,若廠商未申報勘驗後繼續施工,才可依法勒令停工。對此,精神科醫師沈政男在發文發表看法,表示「不予勘驗」跟「未申請勘驗」不一樣,北市府本來就無法對京華城改建勒令停工。

沈政男表示,「不予勘驗」跟「未申請勘驗」不一樣,京華城改建無法勒令停工;他指建築法87條是說「如果業者不申請勘驗,必要時可勒令停工」,而北市府說的是不予勘驗,試問,這樣可以適用嗎?

沈政男指出,不申請勘驗,跟申請了不給予勘驗,兩者當然不一樣,根本不能適用建築法87條,也就是北市府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勒令京華城改建停工。不給予勘驗的法令依據來自民國66年,那一年台北市長蔣萬安都還沒出生,竟然那樣一個內政部的解釋函,可以適用在世紀冤案京華城案,顯然就是牽強附會。

而蔣萬安說,勒令停工與否,還要看「如果繼續施工會不會影響」,沈政男對此表示「當然不會」,不只施工不會,商人在上頭大罵北檢亂搞也不會;他直言如果北市府勒令停工,蔣萬安將來一定會被追究,而商人一定也會將北市府告到行政法院。

「由此可知,京華城案就是一個因人而辦的世紀冤案,已成世界司法史上的笑柄。」沈政男說,京華城案這樣一搞,明顯就是司法把手伸進行政體系,就是蔣萬安擔心將來被追究,竟然要不要勒令停工一個建案,還要去問

就此,本文認為,建築法所稱施工勘驗,乃明定於建築法第56條:「(第一項)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第二項)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第58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一、妨礙者。二、妨礙區域計畫者。三、危害公共安全者。四、妨礙公共交通者。五、妨礙公共衛生者。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等相關規定。
即施工勘驗,初分有「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隨時、主動勘驗」及「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等二種。

而「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其法律效果,乃明定於建築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第7款;地方建築主管機關主動、隨時勘測之法律效果,則明定於前揭建築法第58條等相關規定;兩者均有勒令停工之規定,惟兩者勒令停工之構成要件,仍有差異。

而京華城客積獎勵弊案,主要是「違法准用或參採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有裁量濫用、裁量逾越等裁量瑕疵」(註一),得否認「係違反建築法及其子法內相關規定,或妨礙都市計畫或妨礙區域計畫」,因而依建築法第58條之規定,而勒令停工,誠有疑慮。

又也非「承造人與監造人未按時申報勘測」,自不得依建築法第87條第7款之規定,勒令停工。但「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之時,台北市政府在何種情況下,始得不予施工勘驗」,也非得咨意為之,仍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註二)。

【註解】
註一:京華城容積獎勵弊案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容積獎勵」之芻議 No.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420 等文。
註二:第4條規定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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