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9835
根據2024年10月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9835,國民黨立委羅廷瑋七月遭爆擔任台中市環保局採購案評選委員,被質疑公然介入政府採購案,羅當時聲明指出,完全符合工程會相關規定。不過,工程會近日預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草案」,增訂機關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評選委員,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行政院政委兼工程會主委陳金德昨在立院受訪表示,工程會是基於民意反映,做適當的修正準備。
民意機關辦理採購則不在此限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七月爆料,預算金額五百萬元的台中市政府「一一三年度台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汙染管理事務計畫」決標公告,國民黨台中市立委羅廷瑋赫然名列評選委員名單,已違反規定與利益迴避原則。民進黨台中市議員周永鴻也批評,監督機構直接參與行政執行機構創下惡例。台中市環保局當時回應,無違法,但有改進空間。
不過,工程會指出,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是為促進採購評選作業公平與公正,以避免外界質疑。考量民意代表擔任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有造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兩者衝突之虞,因此提出修法。
根據修正草案,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
對於工程會預告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是否訂定「羅廷瑋條款」?陳金德受訪表示,這個規定很久了,上次在立法院有立委質詢,工程會當然是基於民意反映,做適當的修正準備。
陳金德指出,目前修正草案還是預告階段,請各界表達意見,還沒有完成修正;預告期六十天,最後會綜整各界意見,再來進行修正。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政府採購評選人員之資格」,目前乃從政府採購法第9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94 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03&flno=5 之規定。
即目前現行規定,雖並未禁止民意代表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但做為監督的民意代表,實不宜「同時再做為評選委員」,而且「不淮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所定之專家、學者補充之,似尚不影響該民意機關採購之遂行」;爰此次工程會修正草案中,「原則規定」本文予以贊同,但「但書規定,是否應删除」,仍須思考。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