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相關議題」之芻議 No.1~工程會將訂「羅廷瑋條款」 ,民代禁任政府機關採購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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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9835

根據2024年10月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69835,國民黨立委羅廷瑋七月遭爆擔任台中市環保局採購案評選委員,被質疑公然介入政府採購案,羅當時聲明指出,完全符合工程會相關規定。不過,工程會近日預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草案」,增訂機關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評選委員,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行政院政委兼工程會主委陳金德昨在立院受訪表示,工程會是基於民意反映,做適當的修正準備。

民意機關辦理採購則不在此限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七月爆料,預算金額五百萬元的台中市政府「一一三年度台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汙染管理事務計畫」決標公告,國民黨台中市立委羅廷瑋赫然名列評選委員名單,已違反規定與利益迴避原則。民進黨台中市議員周永鴻也批評,監督機構直接參與行政執行機構創下惡例。台中市環保局當時回應,無違法,但有改進空間。

不過,工程會指出,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是為促進採購評選作業公平與公正,以避免外界質疑。考量民意代表擔任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有造成行政權限與立法權限兩者衝突之虞,因此提出修法。

根據修正草案,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不得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

對於工程會預告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是否訂定「羅廷瑋條款」?陳金德受訪表示,這個規定很久了,上次在立法院有立委質詢,工程會當然是基於民意反映,做適當的修正準備。

陳金德指出,目前修正草案還是預告階段,請各界表達意見,還沒有完成修正;預告期六十天,最後會綜整各界意見,再來進行修正。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政府採購評選人員之資格」,目前乃從政府第9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94 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03&flno=5 之規定。

即目前現行規定,雖並未禁止民意代表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但做為監督的民意代表,實不宜「同時再做為評選委員」,而且「不淮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所定之專家、學者補充之,似尚不影響該民意機關採購之遂行」;爰此次工程會修正草案中,「原則規定」本文予以贊同,但「但書規定,是否應删除」,仍須思考。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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