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9%98%B2%E5%B0%91%E6%95%B8%E5%88%A4%E6%B1%BA-%E8%97%8D%E6%8B%9A%E6%86%B2%E6%B3%95%E8%A8%B4%E8%A8%9F%E6%B3%95%E4%B8%89%E8%AE%80-220736211.html、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70701
壹、「憲法訴訟法修法」之芻議No.1~藍提修法劍指憲法法庭 ,大法官判決門檻要過總額3分之2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310)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42220
根據2024年9月21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42220,朝野針對國會改革法案,一路從議場戰到憲法法庭,最終結果尚未可知。為避免大法官輕易推翻立法院的立法,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再提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提高大法官判決門檻,從原先的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改成3分之2以上同意。
立法院在藍白攜手合作下,憑藉過半優勢順利完成國會改革法案,但卻受挫於憲法法庭,國會改革法案遭暫時處分,就算結果尚未出爐,但在野陣營普遍悲觀。不過,由於7名大法官將於10月31日卸任,總統府提名的7位大法官人選備受爭議,在野陣營砲聲隆隆,就連綠營內部也不見得全部埋單,讓藍營看到反攻契機。
現行的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判決。換言之,就算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被立法院封殺,也不會影響到憲法法庭的審理。
翁曉玲上會期提出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指「現有總額」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的大法官人數,即15位。若修法通過,且總統府提名的7名大法官人選又被立法院封殺的話,剩下的8名大法官將不符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的規定,也就暫時無法進行審理。
翁曉玲本會期再加碼提出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3分之2。若翁曉玲兩版修正草案順利三讀通過的話,未來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且至少要有7位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決。
翁曉玲表示,憲法的判決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也涉及到國家重要機關、組織制度的變革,如果少數大法官就能夠做成這麼重要的憲法解釋,她認為並不能夠真的反映多元意見,而提高表決門檻,代表大家是共同做成解釋,比較具有高度的民主正當性,所以提案把2分之1的同意門檻提高到3分之2。
翁曉玲指出,憲法訴訟法的前身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最早的規定也都是3分之2出席,3分之2決議才會做成大法官解釋,可是憲法訴訟法制定之後,把原來的3分之2的同意門檻降到2分之1,所以現在很容易就通過大法官解釋。翁曉玲說,希望在10月31日前通過,如果不行的話,至少也要在這會期通過。
此案原先沒有被列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本會期的優先法案,翁曉玲19日的立法實務研討會向黨團成員提議,最後獲支持成為優先法案。
就此,本文認為,先不論「此修法在政治上之各種揣測」或「各政黨在此修法上有關政治利益之考量」,如從「同意比例,應相對多數」之角度來看,目前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0 所定之「達現有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即前者)或此次修法草案「同意人數改為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後者),在立法例上,均有之。
兩者之差異,主要決定於「立法當時,對於該條款所及之受決定客體,對於人民之重要性及影響程度及影響層面」;如該條款所及之受決定客體(例如本案所言之憲法法庭判決),對於人民而言,其重要性很重,影響程度很深、層面很廣,則採同意比率較高者(例如後者,更甚者,採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00002&FLNO=12&ty=L 一樣之同意比率,也是可考量的)為宜,反之,採同意比例較低者。
當然,在前揭立法選擇時,也須考量「現實之實際問題(例如如果比例過高,是否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如期開會?是否無法達到法定同意比率,而時常議而未決,反而影響法秩序之安定性及國家、社會之穩定性),及這些實際問題是否為常態」等面向(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2 就是如此立法)。
而憲法法庭之判決,對於人民之重要性及影響程度、影響層面,可謂「對於人民極重要,影響程度及層面深且廣」,原則上應採後者(即同意比例調高至三分之二)為宜。但是否「因此高同意比例,而使議而未決成為常態狀態,因而影響法秩序之安定性,及國家、社會之穩定性」也須思考。
貳、修正草案逕付二讀 (請參閱「憲法訴訟法修法」之芻議 No.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2091 一文)
而今(2024年9月27日),此修正草案已逕付二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9270061.aspx,接下來就是「進行黨團協商(此為溝通、協調及對話機制)」,嗣後始進入「聲請定暫時之處分及釋憲(此為糾紛解決機制)」(註一)。
當然,對於此立法上之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妥適解決,如得善用溝通、協調及對話機制即得妥善解決,自是最佳。
爰本文仍期待民進黨、國民黨及民眾黨等三黨之立法院黨團,對於本修正草案,好好協商,獲得一個比較好且使人民信賴之修正草案。
參、防少數判決,藍拚三讀
又根據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98%B2%E5%B0%91%E6%95%B8%E5%88%A4%E6%B1%BA-%E8%97%8D%E6%8B%9A%E6%86%B2%E6%B3%95%E8%A8%B4%E8%A8%9F%E6%B3%95%E4%B8%89%E8%AE%80-220736211.html,藍對於本修正草案之態度,係「拚三讀」。而綠委對此修正草案之批評中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70701,其中之一也指出「如憲法法庭因而無法開會,則剝奪人民訴訟權」;此說法,呼應了本文壹中所提「……如因而使憲法法庭無法如期間會或議而未決成為常態,則影響法秩序安定性,及國家、社會穩定性」之見解。
爰此次憲法訴訟法之修法,本文雖原則上贊同提高憲法法庭之判決門檻,但仍提醒「較高門檻是否因而使憲法法庭無法如期開會或議而未決,成為常態,仍應注意」(即在此次修法中,有無平衡或兼顧兩者之相關立法設計)。
【註解】
註一:台灣內部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妥善解決(含立法上、五院間等),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3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2875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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