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tvbs.com.tw/amp/politics/2605331、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5%B8%82%E8%90%AC%E5%A4%A7%E9%AD%9A%E6%9E%9C%E5%B8%82%E5%A0%B4%E6%94%B9%E5%BB%BA%E6%A1%88%E6%B6%89%E5%BC%8A%E7%AB%AF-3%E8%97%8D%E7%87%9F%E8%AD%B0%E5%93%A1%E5%91%8A%E7%99%BC%E6%9F%AF%E6%96%87%E5%93%B2%E5%9C%96%E5%88%A9-045400402.html
根據報載 https://news.tvbs.com.tw/amp/politics/2605331,柯文哲爭議環爆,現正被京華城、台智光、北市科、第一果菜魚類市場、南港轉運站BOT案等五大弊案纏身,其中四案疑圖利威京和新光兩大財團,《TVBS新聞網》整理「柯文哲五大弊案」背景與爭議點,帶您一次看懂。
柯文哲五大弊案1:京華城
【背景】
京華城購物中心位於台北市,於2001年開幕,後因經營不善,京華城在2019年結束營業,並由威京集團取得京華城原址的開發權,進行都市計劃、興建商辦大樓。
威京集團2020年3月17日向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市長辦公室陳情,針對1991年都市計畫書保障之權利應包含容積率560%、大街廓整體開發,及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之樓地板面積12萬284.39平方公尺等3項權利,希望重新提請都委會研議。
柯文哲受理京華城的陳情案後,在當年3月19日交辦都發局辦理,都發局受理後,再於4月6日專簽呈給柯文哲,請求核示是否送都委會研議,柯文哲在4月15日蓋章通過。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明定商三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但京華城另循《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提細部計畫修訂案,爭取560%+20%容積獎勵(即共840%)。
都委會隨後也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獎勵規定,法外創設「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額外再給予最高20%的容積獎勵,北市府2021年11月1日公告核定加總後的容積率為840%後,都發局2022年依容積獎勵內容核發京華城建照,預定興建共26層253戶,基地面積1萬6485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25萬4527.43平方公尺。
【爭議點】
容積率暴增:威京集團在取得容積獎勵的過程中被質疑是否享有特權或不當利益輸送。台北市議員游淑慧指出,柯文哲市府時期曾多次召開會議討論京華城容積獎勵案,過程疑點重重,認為有不當介入的嫌疑。而京華城的容積率從560%提高到840%,柯文哲並未說明「20%容積獎勵」從何而來,引發外界質疑圖利威京集團的聲音。台北地檢署接到民眾告發後,已將柯文哲列為被告,並展開調查。
回饋不足:威京集團承諾的回饋方案被認為不足,未能充分回饋地方社會,缺乏公益性,對地方發展幫助有限。
程序倉促未透明:京華城開發案的審議過程被指過於倉促,缺乏公開透明。台北市議會要求市府重新檢視開發案,確保程序合法。
柯文哲五大弊案2:第一果菜魚類市場
【背景】
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是全國最大規模批發市場,主要供應台北市及新北市,但早期規劃的600噸交易量已於民國70年以後市場逐漸飽和,目前每日成交量約1,650噸。隨之而來的是,卸貨場地、停車位不足,以及設備老舊、環境髒亂等問題,因此該處需改建。漁市中繼市場第一期工程已於2019年1月完工,而市場主體統包工程已於2020年3月11日開工、預計2031年1月完工 。
【爭議點】
明訂未來契約、價金另行議定:第一果菜魚類批發市場改建案中,柯市府與威京旗下子公司中華工程簽訂的工程契約寫:「第一果菜及萬大魚類批發市場改建工程地上6層以上(含屋頂)建築工程,屬本契約後續擴充,契約價金另行議定」。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指出,這條規定,迫使接任的蔣市府必須編列近50億的追加預算給中華工程。
減項發包後續擴充:柯市府以「減項發包」的方式,將部分樓層減項,在中華工程順利得標後,於合約記載未來要把減掉的樓層再蓋回去,由於合約已經記載了,後續工程也只會由中工來做,未來的追加預算也會直接落入中工的口袋,疑似圖利中工,也就是威京集團。
柯文哲五大弊案3:北士科
【背景】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簡稱為「北士科」、「北士科園區」,位在北投區與士林區交界處(洲美地區),因考量未來發展趨勢,台北市以「4+1產業園區計畫」打造產業廊帶並帶動產業升級與轉型,而北士科案分為T16、T17、T18 3塊土地,2019年10月31日T16、T17、T18第一次招標,T16經審查、評選、開啟價格標三階段,由仁寶電腦、康舒科技聯盟得標,T17、T18土地則於2021年10月13日由新光人壽得標。
【爭議點】
針對新光人壽提出的「分開招標、權利金下修、免投資企劃」,柯文哲市府全盤接受,遭指是為新壽「量身打造的標案」。
分開招標: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林延鳳指出,市長室會議時,柯文哲決定T16納入投資計畫書評選,T17、T18卻免提投資計畫書,而最終由新光人壽標走,且時任新壽副總的吳欣盈恰好列民眾黨不分區,遭疑是在圖利新光。不過,前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表示,多次流標後為順利開發,經多次與專家開會,才決議拆劃分標。
免投資計劃:2019年第一次招標、2020年第二次招標皆需要投資計劃書,但到2021年第三次招標,僅T16需要,T17、T18兩塊地則不需要。時任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則說,「促參BOT案」必須提出投資計畫書,而「設定地上權案」本來就不用投資計畫書,只有少數個案如T16因開發規模較大,要求投標階段審查投資計畫書,最後才以價格標決標,大部分的「設定地上權案」幾乎都是直接價格標決標。
權利金過低:各基地底價為,T16基地45億2,458萬2,080元;T17基地21億9,007萬5,760元;T18基地14億6,627萬7,717元,總計81.8億,然而,招標底價僅81億,比第一次招標的86億還要少,而T17、T18僅以價格決標,讓新壽用低於市價的44億決標,遭指是「賤租」北士科。而柯文哲強調,權利金應該多少,至少都找3家不動產估價師來估價,都是有開公司、都有國家證照。
柯文哲五大弊案4:南港轉運站BOT案
【背景】
南港轉運站BOT案於2022年11月4日開工,由台北市政府規劃、結合國有及市有土地,並透過民間參與的方式合作辦理,前後經歷3次招標,在第4次招標時,將東站獨立招商,最終由新光人壽得標,興建樓板面積逾5萬平方公尺的轉運站及商辦大樓,並於2020年簽約、2022年動土,預計2025年完工。
【爭議點】
轉運站面積比例過低:轉運站只有2層樓,佔整棟19層大樓的8.12%,遭指面積比例過低。
權利金過低:林延鳳指出,第四次招商廢除固定經營權利金,變動營運權利金從4.3%降至2.51%,調整後才由新光人壽得標,且權利金經試算後,比第三次招商足足少了10億。
工程延宕:19層大樓鋼構直至今年5月僅蓋7層,且原本預定2025年完工,但現場工地告示牌上顯示2029年完工,而工程延宕至今,新壽還未提交預定進度。
柯文哲五大弊案5:台智光
【背景】
2010年時任台北市長郝龍斌為發展光纖網路,與台通光電、真毅營造、帆宣系統科技、皇輝科技、麟瑞科技所組的「台灣智慧光網聯盟」簽署台北市光纖網路委外案合約,在後續25年投入近4百億經費,興建並經營台北市光纖到戶服務。
2017年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因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服務,和台智光簽子約。然而,市議會在2022年底通過預算,2023年度警察局僅4.61億元得以設置錄影監視器預算。
但因當時已無100萬畫素的監視器,等於設備全都要升級,而若將監視器網路全採3M網路,總預算會高達5.5億,因此柯市府認為窒礙難行提出覆議,最終失敗,讓當時的柯文哲轟「議會勾結財團」。
【爭議點】
子約的費率高於母約:據郝龍斌於2011年與台智光訂定的母約,其中「委外建設暨營運案評選須知」明定,北市府所屬機關,電路租用費率優惠方案,不應高於2011該年度支付費率的95%,且不應高於當期行政院網際服務網契約價格的95%。
不過,柯文哲2017年訂定的警察局專案費率合約,子約2M月租費為1684元,以2011年中華電話月租1512元計算,低於百分之95所以資費則是不得高於1436元,換算下來,106年至113年根據母約規範,價差高達2572萬5206.4元。
就此,本文認為,柯文哲五大弊案中,除「北士科弊案(地上標招標)」及「京華城容積獎勵案」等兩案之初部分析,請分别參閱「北士科幣案」之芻議 No.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801 及「容積獎勵」之芻議 No.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276、No.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420、No.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712 等文外,有關「第一果菜魚類市場弊案」,與「超思蛋弊案」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767 一樣,除「涉刑事圖利罪或貪污治罪條件所定之罪或其他罪」外,均涉「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內相關規定」之究明。
即「超思蛋弊案」,首先遇到之政府採購法相關問題,是「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有無適用」之問題(即雞蛋進口,雖因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定財務採購,因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雞蛋進口至台灣後之冷藏及運送,為勞務採購,則有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適用);但「第一果菜魚類市場弊案」,其採購標的為工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並無爭議,但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條第7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22 所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究竟合不合法?「減項發包」究竟有無違反適正裁量原則?等事頭,則有究明之必要。
又「第一果菜魚類市場弊案」之相關行為人,究得否以刑法第131條所定公務員圖利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31 或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或其他罪論處之?自應依本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及各條款之構成要件判斷之。
至於五大弊案之其他兩案,則另再為文,併予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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