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54306、https://tw.news.yahoo.com/%E6%96%B0%E5%8C%97%E6%A0%A1%E5%9C%92%E5%89%B2%E5%96%89%E6%A1%88%E8%88%87%E6%AD%BB%E5%88%91-%E6%B0%91%E5%9C%98-%E5%A4%A7%E6%B3%95%E5%AE%98%E8%A6%81%E6%B1%82%E5%88%A4%E6%AD%BB%E6%B3%95%E5%AE%98-%E8%87%B4%E6%B1%BA%E9%81%95%E8%83%8C%E5%8F%B8%E6%B3%95%E5%AF%A9%E5%88%A4%E7%8D%A8%E7%AB%8B-095402129.html
壹、死刑「違憲」乎? No.7~明日(9月20日)判決「全部違憲、二年或三年後失效」或「合憲但限縮適用、二年內須修正」或「全部合憲」?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886)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36405、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03181、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346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一、有關「死刑是否判決違憲」?筆者一直之見解
就此,係認為「在反對廢死之民意,高達8成」之際,如此次釋憲客體被判決「違憲」,則會更加使人民不信任司法,恐非國家、社會之福,爰對於系爭議題之民意,憲法法庭之判決,恐仍須注意「該民意」及「大多數國民之期待與情感」,而且「廢死」,也不宜由憲法法庭判決之,而是交由立法院做「適當之立法」為宜,此有死刑「違憲」乎? No.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5487 等文可稽。
二、明日(9月20日)判決結果為何?
又「系爭釋憲客體是否違憲」?明天(9月20日)憲法法庭即將判決,藍營表示「如判決違憲,將封殺主張廢死之被提名大法官」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346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又從此則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36405:「……
卅七名死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明日宣判,結果攸關死刑存廢及待執行死刑犯能否重獲救濟。法界認為至少有三種判決結果,以「合憲性限縮解釋」可能性最高,即死刑規定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的犯罪類型及要件。
台灣死刑存廢爭議數十年,過去大法官曾在釋字一九四號、二六三號、四七六號解釋均認為合憲,逾八成民意也反對廢除死刑。我國自二○二○年三月卅一日判決沈文賓死刑定讞、同年四月一日槍決翁仁賢後,已逾四年零判死、零執行。
憲法法庭受理死刑釋憲案後,憲法法庭四月廿三日舉行五小時「世紀辯論」,結果將於本月廿日下午三時揭曉;由於大法官蔡烱燉、蔡彩貞分別參與過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件審理,大法官尤伯祥擔任過死囚邱和順辯護人,三人均須迴避,決定死刑違憲與否僅需七票。
法界分析,憲法法庭可能做出全部合憲、全部違憲、合憲但限縮適用條件或依相關國際公約訂定嚴格審查程序等三種判決,以「合憲性限縮解釋」的可能性高。
大法官詹森林言詞辯論庭曾提問,大法官是否一定要和民意妥協而引發軒然大波。法界認為,若宣告死刑規定全部違憲,憲法法庭除與民意對抗,也衝擊我國長年以來刑罰制度,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若憲法法庭考量現況、順應時代潮流及人權價值作出合憲性限縮解釋,代表我國將邁入實質廢死時代。
法界指出,無論死刑是全部違憲或合憲性限縮解釋,卅七名死囚應能獲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機會,確定案件將回到最高法院或事實審法院,重新依照大法官判決意旨審理、檢視,恐改判無期徒刑,而依現行法律規定,無期徒刑並無「終生監禁」選項。
法界認為,死刑全部合憲判決較不可能出現,即使合憲,因部分死囚仍有以其他法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恐也沒有短期內槍決的問題。」之內容觀之,判決結果雖有三種可能性,而且本文也期待判決結果是「全部合憲」,但從目前大法官之組成及大多數大法官之廢死傾向觀之,以「判決全部違憲」較有可能,但如尚顧及八成反對廢死之民意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03181,則判決結果將呈現「合憲但限縮適用,而且二年或三年後失效」之結果。
貳、如判決全部違憲後,「終身監禁」等配套措施及立法,法務部等,又做何準備? (請參閱死刑「違憲」乎?No.8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029)
又倘此次憲法法庭判決「系爭釋憲客體全部違憲」,則必面臨在二年或三年內失效前須修法之課題;而此時「終身監禁」等配套措施與立法,就顯得特別重要。
就此,各政黨黨團、行政院及法務部,有無做準備?如有,準備了如何?
參、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死刑「有條件合憲」(請參閱死刑「違憲」乎? No.9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141)
根據2024年9月2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40379,死刑為刑法主刑之一,但法院4年來沒判過死刑,法務部也4年未執行槍決,民進黨政府遭質疑實質廢死。待槍決的37名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刑法「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可以判處以死刑。
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重重關卡,例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判死刑;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的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指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規定,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且受最高度保障,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來是人類社會的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得以刑法制裁故意殺人此等嚴重犯罪行為;至於應該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
但考量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應慎重、節約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生命損失不可回復,因此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王鴻偉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人性尊嚴,違背平等與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這37名死刑犯殺人手法殘忍,有人斃警、有人放火,另如2008年犯下基隆信義國中女老師命案的游屹辰、蘇志效,闖入被害人家用膠帶綑綁她並強盜,再用電源線將她纏死;黃麟凱勒死王姓前女友母女,殺害王女前先性侵逞慾;林于如殺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4年前就死刑定讞但未槍決,是國內關最久的2個死囚。
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4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時,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卻在卸任前排審此案,為賴清德總統原本就脆弱的執政基礎再添紛亂。因國內民意高達八成反對廢死,立法院與法務部都主張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
憲法法庭以涉及嘉義雙警槍擊命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案為主案,另併36案審理。死囚的聲請書認為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時,立法院未通過揭示締約國應廢除死刑的兩公約,但我國各項人權保障已漸達標,後來的幾號解釋也強化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的生命。
15名大法官中,因蔡烱燉參與過建商小開王鴻偉狂刺愛不到的女子176刀案審理,尤伯祥擔任過死囚邱和順的辯護人,蔡彩貞也審理過王柏英「汐止殺警奪槍案」,迴避。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即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可以判處以死刑))」「處死刑須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及「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因而判決違憲」部分,初看,結果尚可接受,而且判決理由及論述尚完整且得理解。
至於其餘部分,仍須花一些時間研究及思考,俟有定見後,再分享之。
肆、「死刑有條件合憲,形同實質廢死」及「一致決影響獨立審判」(請參閱死刑「違憲」乎? No.10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318)
根據2024年9月21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41405?from=udn_mobile_indexrecommend,卅七名死囚主張刑法死刑制度違憲,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昨判犯「情節最嚴重」的普通殺人、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死刑合憲;換言之,未來只有犯四種殺人罪者才可能被處死刑。
此外,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八道關卡,除了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外,其他包括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法界指出,我國要再判處死刑,難上加難,台灣可謂已「實質廢死」。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選擇死刑當作殺人罪的最重本刑,目的是讓被告承擔相對的罪責,並希望發揮刑罰的嚇阻功能、減少犯罪,但憲法法庭認為判處死刑「無特別預防功能」,不過在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公正應報仍為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死刑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四種殺人罪須限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才符合「情節最嚴重」的基本要求,若是未必故意而殺人,即便出了人命也不能算是「情節最嚴重」。
現行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階段,無強制辯護規定,只是容許他們可隨時選任辯護人,尤其是警詢時甚少有律師陪偵,但檢警偵查時往往是調查犯罪最重要的階段。憲法法庭為避免被告或證人供述錯誤、檢警破案壓力造成死刑冤案,諭知刑事訴訟法兩年內修法。
最高法院已逾四年未作出死刑判決,但憲法法庭昨要求各級法院未來要科處死刑時,合議庭必須採「一致決」,以保障人民生命權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只要有一名法官秉持廢死信念或宗教因素「不殺生」,歹徒再凶殘也能逃死。
黃春棋、陳憶隆一九九五年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被依當時的刑法判處死刑定讞,迄今廿四年仍未執行,是關押最久的兩名死囚。憲法法庭認為,當時的法條為「唯一死刑」,不符罪責原則,此部分違憲。
卅七名聲請人中,因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刑法修正期限的兩年內不得槍決,卅七名死囚若認為自身犯罪情節非「最嚴重」,或確定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等,卻被判死刑,皆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表示,憲法法庭雖認為死刑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程序違背憲法意旨,將審酌、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卅七年前遭綁架、殺害的新竹學童陸正,其高齡八十二歲的父親陸晉德表示,大法官撈過界且違抗民意,痛批政府是非不分。
廢死團體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錯過廢除死刑機會,也認為是台灣邁向廢死的正向起點,將持續協助卅七名死囚,避免再有死刑「被害人」,籲政府停止死刑,廢除死刑制度。
就此,本文認為,此次「死刑有條件合憲,但設有多項判死關卡」,確實是形同「實質廢死」;而就此,如從「國家契約說」之角度來看(即前者),「廢死」似乎是正確的決擇,但如從「人民8成反對廢死之民意、情感」觀之(即後者),為使「廢死後,使人民對司法更加不信任」,則以「仍維持死刑」為宜(註一)。而「死刑有條件合憲」,或是「平衡前兩者」之最佳選擇。
至於「判決須合議庭一致決,與憲法第80條之規定,有所衝突」?https://udn.com/news/story/124220/824143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就此,本文認為,憲法第8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0 乃明文「法官須依法律獨立審判」,而憲法法庭之判決,其位階與憲法等同,爰法官仍須依113年判字第8號判決及其意旨為審判,尚無違「法官獨立審判」(雖有影響但無違)。
伍、吳宗憲提無期徒刑分3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請參閱死刑「違憲」乎? No.11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897)
根據2024年9月26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90%B3%E5%AE%97%E6%86%B2%E6%8F%90%E7%84%A1%E6%9C%9F%E5%BE%92%E5%88%91%E5%88%863%E7%B4%9A-%E7%B5%82%E8%BA%AB%E7%9B%A3%E7%A6%81%E4%B8%8D%E5%BE%97%E5%81%87%E9%87%8B-032604032.html, 憲法法庭20日針對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存廢釋憲案」作出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對此,前檢察官、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26)日痛批大法官創設重重限制,導致判死刑比登天還難,提議將無期徒刑分為三級,新增一級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新增二級無期徒刑,服刑滿40年方得假釋, 以及三級無期徒刑,即維持現行制度25年可聲請假釋。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黃建賓、林沛祥、游顥今天召開「大法官暗埋魔王關卡、比登天還難的死刑」記者會,吳宗憲指出,大法官為憲法的解釋者,非創制者。憲法對於生存權等基本權保障,在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下,本得加以限制。死刑的存廢應交 由人民決定,如今大法官卻創設重重限制,導致判死刑比登天還難,偏離主流民意,沒收民主思辨程序,僭越立法者地位,帶頭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傷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針對37名死刑犯,大法官已裁示其中2名擄人勒贖並撕票的死囚黃春棋、陳憶隆,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或是檢察總長依職權決定非常上訴、翻 案重審。另外,包括驚世媳婦(殺害媽媽、毒殺婆婆老公的林于如)等3位死刑犯,當初判決皆有提到精神障礙情形,依據大法官標準,亦可請求非常上訴。
再加上大法官要求殺人情節必須「最嚴重」才能判死刑,想必全體「 怕死,不想執行」而聲請釋憲的死刑犯,都可以主張非最嚴重犯行,且廢死團體已聲明會為37名死囚救濟。對此,吳宗憲點名提問檢察總長,「其中王鴻偉因求愛不成、砍殺女友176刀,是否屬最嚴重情節?」另外,法務部何時執行死刑,還是又要搬出死刑執行規則,逃避執行。
吳宗憲並指,大法官這次埋下3大魔王關卡,欠缺「就審能力,不能判死」、「法官須一致決」、「欠缺受刑能力不能處死」。「就審能力」部分,對一般身心障礙被告,現行法就是強制須有律師幫他辯護,如果沒錢,法院也會派公設辯護人給他。但大法官就殺人犯被告,若無法自我辯護,卻要求不能判他死刑,不就導致殺了人的被告只要 在審判時裝瘋賣傻,就可免於死刑的懲罰,等於是我犯殺人罪,反而越不容易判死。
吳宗憲也抨擊大法官要求每個審級法官要一致同意,才能判死,簡直讓每個殺人犯在生死門前碰運氣,那37名死刑犯倘若非常上訴成功,發回二審判,一旦遇到廢死派法官,只能多數服從少數,就會造成「少數否決多數」的專斷結果。
吳宗憲還提到,我國並沒有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現行刑法雖規定服刑滿25年就可以聲請假釋,但根據法務部112年的統計資料,無期徒刑只要17.9年就可以假釋,隨時可能假釋趴趴走,且日後殺了人關不到18年就可以出來,因此他也質疑,如此降低犯罪成本,恐讓再犯率升高。
對此,吳宗憲建議,將無期徒刑分為三級,新增一級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新增二級無期徒刑,服刑滿40年方得假釋, 以及三級無期徒刑,即維持現行制度25年可聲請假釋。
黃建賓則提問大法官,到底什麼是「最」嚴重的犯罪情節,像死囚劉華崑闖入私人住家,強盜殺了一對母子,先用勒頸掩鼻的方式讓母親活活窒息而亡,再用浴巾把她6歲的孩子活活吊死,他們的生命被剝奪的整個過程,難道不是最嚴重的嗎?
黃建賓並指出,該死囚劉華崑已在監近19年,很有可能假釋出獄,放出來會不會繼續危害社會?況且, 在大法官的實質廢死條件下,本來應判死而未判死的殺人犯,會不會引起其他人僥倖心理模仿犯重罪,如此下來,根本是讓社會安全蒙生陰影,危險讓全體國民承擔。
林沛祥則指出,大法官的判決不斷強調精神障礙者不能死刑,然而,司法精神鑑定機制是否能跟上,還有精障犯嫌,在判決定讞執行前,會先送監護處分,但當初111年,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的司法精神醫院,到現在仍遙遙無期,再加上上次基隆醫院的監護處分人脫逃事件,已顯示一般醫院的維安措施根本不足。
林沛祥表示,大法官對殺人犯,在司法程序上的重重保護,反而凸顯出政府對於被害人家屬的保護遠遠不足,法務部、衛福部對此是不是應該有所因應?「實質廢死下, 卻讓活著的人無法好好活著。該死刑的不用死了,活著的人卻心死」。
游顥指出,大法官增加這麼多限制,已實質上廢死,這些死刑犯不僅逃過死刑,10幾年後就可以生活在你我身邊,讓人民如何能住得安心。況且殺人犯假釋後,難保不會想報復當初送他進去坐牢的人,在台灣犯重罪的成本如此低,社會不大亂才怪。
就有關「無期徒期分三級」部分,本文原則上是支持的,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就比「死刑」有人道?服滿40年始得申請假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呢?值得思考。
至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最嚴重之犯罪情節」等事項,法務部如何透過本次(因應此判決)之修法,在相關法律內,明定一個「符合明確性原則之相關條款」或「一個可操作性之判斷基準」,恐須費一番思量。
陸、當憲法法庭判決也違憲時,我們又當如何?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合議庭判死須一致決部分,如從「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此角度來看,尚得理解;但此部分,恐也有「司法侵犯立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嫌,爰有討論之餘地。
即當憲法法庭判決也違憲時,我們又當如何?
除「提高憲法法庭判決門檻」及「大法官資格與審查再更加嚴謹」外,對於違憲之憲法法庭判決,人民又能如何? 發起公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54306,就能處理此問題嗎?或者我們須好好思考、討論「當憲法法庭判決也違憲時,在法制上,是否容許人民以公投或行使複決權或其他方式,改正之」之可行性。
【註解】
註一:就此之相關說明,請參閱死刑「違憲」乎? No.1~人性尊嚴與安樂死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5820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