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根據2024年9月14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9%A7%81%E6%B4%A9%E6%BC%8F%E5%81%B5%E6%9F%A5%E5%85%A7%E5%AE%B9%E4%BA%88%E7%89%B9%E5%AE%9A%E5%AA%92%E9%AB%94-%E5%8C%97%E6%AA%A2%E5%BC%B7%E8%AA%BF%E8%AC%A0%E8%A8%80%E5%A0%B1%E5%B0%8E%E8%88%87%E4%BA%8B%E5%AF%A6%E4%B8%8D%E7%AC%A6-022825096.html, 京華城案持續延燒,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北檢認定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裁定羈押禁見。期間,部分媒體以獨家爆料形式,針對偵訊內容進行披露。當中更指出,檢廉在柯文哲住家搜出USB隨身碟,其中有一檔案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不禁讓外界聯想其曾收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等說法。
有關《鏡週刊》、《三立新聞》等媒體指出,檢廉在柯住家搜出的隨身碟中,發現「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爆料,瞬間引發轟動。部分民眾認為相關指控實為影射柯文哲收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質疑該行為已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而台北市市議員游淑慧也表示,該傳聞鬧得坊間沸沸揚揚,無論是圖利財團或司法不公,社會大眾都一樣討厭。倘若北檢有什麼證據,可在羈押庭或是起訴書提出,但不應讓媒體放話卻又不承認,籲北檢應好好內部調查、檢討自己。
對此,北檢表示,相關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籲請外界勿無端揣測,並給予檢察官純淨辦案空間。另針對近日有某平面媒體及某電子媒體對柯文哲案有關金流的報導內容,北檢強調絕無洩漏任何偵查內容給特定媒體,並分案偵辦。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2名媒體記者說明,訊後均請回。
就此,本文認為,偵察不公開原則,乃從目前現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第二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三項)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第四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第五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第六項)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七項)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8 等相關規定。
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一項)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第1項第1款,雖明文容許「其他社會矚目案件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但仍有其限制。
例如第2項規定,須經去識別化,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又如須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為有必要時,始「適度」公開或揭露。
然查鏡周刊第415期所刊「柯文哲涉收沈慶京一千五百萬內幕」之內容,非常詳盡,如該等內容均為真,已不得謂是「適度」公開或揭露,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前揭相關規定。
又倘此等詳盡內容,均為真,有關「相關行為人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前揭相關規定」之釐清,自須積極為之。爰北檢就此部分已分案偵辦,原則上,尚予肯定。
但實際查得如何?是否「只是表面或形式敷衍」,就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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