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變住或工變商」及「工業住宅違規處理」之芻議 No.1~新北155處乙工用地違法做住宅 ,民代要求都計審議跟上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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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3/8226564

根據2024年9日13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8226564,新北市共46個區,面積約12萬公頃,其中有不少乙種工業區隨著時代變遷、人口移入等因素,工業建築變成住宅或宿舍,新北市去年就被審計處查獲155件乙種工業用地違規作為住宅使用。議員認為都市計畫審議應快速跟上社會發展持續檢討,城鄉局回應今年涉及公安套房已改善13件,將持續與各局處互相勾稽杜絕違法使用。

新北市審計處去年運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場所明細等資料,稽查發現新北市共有155處乙種工業區作為住宅或宿舍使用情形,其中新莊被查獲最高42件,汐止20件次之,另板橋、土城等區域也分別被查獲10餘件以上,審計處因此要求城鄉局研謀改善,維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合法性。

新北市議員林秉宥認為,乙種工業區作為住宅使用,這種違規樣態分為都計實施前就已存在的舊有住宅,或因時代變遷工業區都市化後工廠變住宅而產生的違規,以新莊輔大周邊為例住房需求強勁,若要求拆除學生無房可住。認為都市計畫再進行審議前的通盤檢討,就應該快速跟上社會發展變動,才能避免現在許多地方分區不明、混雜在一起的狀況。

市議員江怡臻則說,土城、樹林早期有許多有許多工業區,隨著工業區都市化也有許多工業用地變住宅的情形,建議城鄉局應該針對審計處提出的案例加強輔導改善,也主動稽查工業用地使用情形,避免都市計畫法成空泛條文。

城鄉局對此表示,截至今年7月底工業區違規查處案件已有98件,考量市府人力稽查能量,針對工業區住宅違規,市府以涉及公共安全的工業區出租套房種類案件為聯合稽查重點,今年度已有13件在公安稽查下改善完成。未來針對審計提醒應與申辦自住稅率、消防安檢互相勾稽,持續與各機關合作杜絕土地違法使用。

就此,本文認為,在「工業住宅違規使用」部分,仍須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一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第二項)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第三項)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80條:「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相關規定處理(註一)。

至於「工變住或工變商」等土地變更部分(註二),則須從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一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用地,應變更其使用。(第二項)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2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不得違法為之,並避免觸犯刑法第131條所定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註三)及其他(例如偽造文書罪,註四)。

【註解】
註一:有關違建之處理,請參閱「違建」成為「台中輔選重頭戲」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512、「」實務裁判上之見解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55696 等文。
註二:工變住之相關案例,請參閱新北捷運板新站工業區檢討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5600 等文。
註三:犯圖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者,其相關說明,請參閱柯文哲!士林更裁,這次押或不押?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9346?fbclid=IwZXh0bgNhZW0CMTAAAR3AGDNnC-xno5LKf_Zp3NXHmCD1znEoKWtLj5HiiDZNKnf9lB-WGFMqnVY_aem_F1lB8SRdbcEcrSEpsHPZ4A、「容積獎勵」之芻議 No.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276、貪污罪將修法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6561 等文。
註四:偽造文書罪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新聞疑義135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9130、女保險員偽造「單據」,專詐「貴婦」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203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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