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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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為落實法第十七條及規範建築業者所使用之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爰參據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公告之「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之內容,研訂「不委託銷售契約定型化應記載及」草案及修正「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草案,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九十九次委員會議通過及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二00八二七四三號及第0九二00八二七四五號公告。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公告後六個月生效。其目的在維持定型化契約的公平合理,俾定型化契約至少具有最低公平標準,以保障。又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如有違反內政部所公告之事項者,無效,該定型化契約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該公告之仍構成契約的內容。另不動產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內政部得隨時派員查核,以針對個案情形實地瞭解建築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無違法令或侵害消費者權益。

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十三點,有關應記載事項,計八點,不得記載事項五點;另外,附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其應記載事項七點,不得記載事項一點。主要內容分敘如次:
(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重點包括:
1、委託銷售之標的,包括土地標示、建築改良物標示、車位標示,附隨設備、願意附贈買方現有設備項目。
2、委託銷售價格、委託銷售期間、服務報酬。
3、明定受託人之義務、之處理。
4、明定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委託人應與受託人所仲介之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包括:
1、不得約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容僅供參考。
2、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3、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
4、約定服務報酬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5、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三)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重點包括:
1、不動產買賣標的、承購總價款、付款條件。
2、要約之拘束、、生效。
3、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期間。
(四)要約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包括: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三、「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修正十一條,另「簽約注意事項」,計修正二點。其主要內容為:
(一)範本部分
1、範本封面修正為「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2、修正第一條:增列附隨買賣設備、願意附贈買方現有設備項目為委託銷售標的之選項。
3、修正第四條:增列委託人在委託銷售標的物上設定之處理。
4、修正第七條:增列受託人處理仲介事務之義務;受託人製作之,應指派不動產簽章;買方簽立要約書後二十四小時內,受託人應將要約書轉交委託人。
5、修正第八條:沒收定金之效力。
6、修正第十五條:管轄法院。
7、簽約注意事項除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未修正外,其餘第二點、第四點、均配合「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作文字修正。
(二)附件一房地標的現況說明書配合「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修正為「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三)附件二要約書除第一條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七次審查會結論修正外,餘均配合「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作文字修正。另簽約注意事項第六點依行政院委員會建議修正外,餘配合「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要約書範本」作文字修正。

四、內政部已印製「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修正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摺頁各一萬份,提供社會大眾參考使用,若有需求者,請以下列方式索取:
(一)向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不動產交易科)函索(索取),其地址為台中市黎明路二段五0三號。
(二)敘明姓名、住址、電話及欲索取資料傳真至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不動產交易科),傳真電話:04-22502372。
(三)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地圖↓品↓各項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或新聞與公告↓宣導事項)下載,網址:http://www.moiland.gov.tw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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