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選輯】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不具備債權人之資格者,要無據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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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 劉哲瑋律師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或債務人對於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因異議未能終結,為異議之債權人始得依上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不具備債權人之資格者,要無據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餘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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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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