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及營運監控系統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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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令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路運稽字第1070083195B號

 訂定「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及營運監控系統管理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訂定「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及營運監控系統管理要點」

局長 陳彥伯

遊覽車客運業車輛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及營運監控系統管理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稱本局)為利輔導協助遊覽車客運業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四規定,落實所屬車輛依規定裝置全球衛星定位設備(以下簡稱GPS)及建置營運監控系統提昇安全管理,爰訂定本要點。

二、遊覽車客運業所屬遊覽車應依規定裝置GPS,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其車輛GPS資訊並應由受委託營運系統業者依規定介接至本局之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

三、遊覽車客運業者於營業處所應依規定設置營運車輛GPS監控管理系統,系統應至少具備地圖圖資、即時監控、多車監控、線上軌跡查詢、即時位置、行駛時間、車輛速度及相關紀錄統計列表等資訊顯示、查詢及儲存功能。

四、遊覽車裝置GPS應為通過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電信終端設備審定之3G以上模組產品,軌跡資料最少三十秒回傳一次。

五、遊覽車客運業者其所屬遊覽車出車營運時即應依規定開啟GPS,保持功能運作正常,並應派人監看營運監控系統因應處理相關事宜。

六、遊覽車辦理新(重)領牌照或復駛檢驗應查驗其GPS設備,並於確認已完成介接至本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後,發給遊覽車牌照;屬申請辦理過戶之車輛,於完成過戶後,應於一天內完成辦理介接之作業。

七、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遊覽車GPS有異常、故障或更新致有無法回傳軌跡資料之情形時,應即通報轄管監理所(站),並應於三工作天內完成修復或替換,處理情形應作成紀錄備查。但有特殊情形通報監理機關者,不在此限。

八、遊覽車客運業者,營運監控系統除應具備第三點規定之功能外,並應具備相同本局動態資訊系統之即時異常監控項目功能,或得申請本局動態資訊系統帳號使用替代之。

九、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利用營運監控系統掌握所屬遊覽車出車營運狀態,如有系統即時監控異常事項發生,應即主動處理排除之。

十、遊覽車客運業者應確實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經轄管監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改正者,應依期限確實完成改善或改正事宜。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144/ch06/type2/gov50/num12/OEg.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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