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pal在退出台灣市場的法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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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1)「代理收付(一定價格貨款)」是「在決定交易標的價格法律限制用語」,而自由市場除了阿里巴巴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寶」,事實上在管理不同金融電子交易管理商品機制上是倒退的。

(2)「電子(交易)錢包」因為稅法在「勞務收入」與「收入」意義不同,後者是「屬於技術服務規費性質」,按照所得稅法是否屬於應稅項目?是以會計帳目中「是否屬於純勞務行為認定來看」?這不像公營事業包括維護採購營利內容,而純勞務維護沒有營利收入則是不同的,顯然財政部會計準則規範及內控不夠明確?

(3)「代理收付」要再另開發票,否認吸收委託代購進項稅額抵銷,會發生無法使用進項發票抵扣營業稅爭議?或是二張發票同時使用而抵扣超過銷項稅額的矛盾,而無法在會計及稅務帳上自圓其說?

(4)由於類似「(存提轉帳)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更是「金融業務」用語,沒有修改或相關法律,容易讓這類廠商陷入法律處罰陷阱?

(5)因為與金融機構合作或競業,在法律規範不明確又沒開放標準下,在現有法令架構下讓業者很難合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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