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哪些成本費用項目可以扣除,哪些費用則不能列為成本減除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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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二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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