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193】李珍妮之女,究是誰的子女?DNA鑑定解決?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反悔認領名媛李珍妮之女,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台北地院昨天開庭,僅宣明智的律師陳哲宏出庭,但他對媒體低調不回應。 針對社交名媛李珍妮指女兒生父是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吳春臺的說法,吳春臺友人昨天轉述吳春臺說法「我不是孩子的爸爸、李珍妮說的絕非事實」。吳春臺友人說,吳沒做過DNA親子鑑定,但非常有把握地說「我不是小孩的生父」;李珍妮應拿出具體事證,儘快釐清親子關係,太多臆測或流言不但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傷害了無辜的小孩。 至於吳春臺與李珍妮是否曾是戀人?兩人目前關係如何?吳春臺友人都不願說明,只強調吳春臺已另組家庭,現在過得很好,過去的事情沒必要再提,也沒有必要回應。 宣明智認領李珍妮的非婚生女風波,去年轟動一時;他曾經坦承有三段與三個婚生子女。當時外界對於他到底有幾個小三,他也沒有迴避,表示「不是認了三個,是只有三個,小孩我認了,戶籍資料都有,不會規避。」 不過宣明智後來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北院昨天下午開庭審理;庭訊結束後,宣明智的委任律師陳哲宏在法庭內耗了一陣子才走出大門,面對媒體詢問不願回應,不斷說「交代不能說」。他說,不希望傷害到年僅八歲孩子,一切都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最後快步離開(聯合報102年8月16日報導:宣明智反悔認領 李珍妮:女兒生父是吳春臺)。

【疑義】

按「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係生母乙○○自訴外人黃○○受胎而生之非,爰求為判決確認其與黃正義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雖為上訴人所否認,惟被上訴人既聲請命上訴人丁○○、戊○○為親子血緣鑑定為立證方法,而親子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週知之方法,自屬對應證事實之重要,被上訴人前開聲請洵屬正當。二、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此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親子血緣DNA鑑定需取兩造之血液為檢體,即需兩造本身配合,爰依前揭規定,命兩造應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下午2時,依附件說明欄三、到驗應注意事項所示,並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至臺北縣新店市○○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之規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附此敘明。」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所揭示。

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得聲請DNA鑑定,以維權益;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準用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之規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為裁判。本案,亦同。

換言之,李珍妮之女,究是誰的子女?似乎只有以DNA鑑定才能解決。建議當事人儘快解決此爭議,以免傷害無辜的小孩。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