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十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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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


 修正「範本」第二十二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部長 李鴻源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一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附件七:
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06/ch02/type2/gov10/num1/OEg.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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