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與台資金融機構之契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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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簡榮宗律師

文 / 簡榮宗律師、陳奕全專員

壹、前言

  根據台灣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資料顯示,自1952年1月起,至2012年7月止,台灣對大陸之投資,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共計39,927件,核准之總投資金額為119,107.8千美元,約佔台灣對外投資總額的61.15%強。而前述投資大陸之台資企業中,大多數均屬於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由於本身資本額通常較小,可用資金較少,故就財務上之特性而言,其應收帳款與負債於資產、負債之比率均偏高,加之高週轉率、高現金流動之特性,倘若缺乏營運資金,通常難逃產線停擺、工資遲延之窘境。因此,相較於大型企業而言,週轉用之資金是否充足,應係中小企業是否能順利發展之關鍵。

  而台資中小企業在大陸,除了週轉資金外,尚可能有廠房、設備等資本投入之需求。故進軍大陸後,台資中小企業之資金缺口相較於在台灣經營時,只能說是有增無減。是故,中小企業在大陸是否能夠順利取得資金,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其經營狀況。然就現況而言,台資中小企業想從大陸銀行獲得融資,除了利率甚高外,其實也是非常困難的。

  在兩岸金融備忘錄(MOU)及ECFA簽訂後,台資金融機構無不積極投入大陸市場。然而,面對現今高度競爭之金融市場,方才西進未久之台灣金融業者,如何能拼出生路,並找尋出屬於自己之特色?本文認為,或可將目標放在如何改善台資中小企業於大陸融資困難之窘境上,以創造雙贏之局面。

貳、台資中小企業在大陸融資現況

  台灣本身之產業結構一向以中小企業為主體,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數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台灣地區向經濟部登記之企業為1,310,791家,其中1,279,784家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佔所有企業之總數約為97.6%。是故政府向來對中小企業之輔助與支持不遺餘力,早在1966年,政府即為解決中小企業取得資金困難之問題,成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依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官方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6月底為止,台灣地區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4兆2,771億元,共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8.99%。

  然而大陸方面自2010年起,中國人民銀行(人行)開始施行一連串的貨幣緊縮政策,利率與存款金準備率雙雙調升之結果,使原先已是供不應求的資金市場,因存款準備金率之調升導致銀行可貸放之資金變少,加之借款利率不斷調升,其結果引發自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中小企業最大一波倒閉潮。由於難以從銀行獲得營運資金,迫使許多中小企業主只能轉向民間尋求紓困,也導致民間借貸利率出現不正常飆升之狀況,年利率動輒超過百分之百。

參、融資困難之原因分析

  上述台資中小企業所面臨之錢荒現象,原因其來有自,理由也盤根錯節,以下即簡析其成因:

一、直接金融困難

  企業自外界取得資金之方式,可區分為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兩種,前者即企業以股票或債券之方式,對外向投資人進行募資。惟大陸之股票發行制度採發行核准制,有較為複雜的標準與程序,且證監會每年核可新上市之公司數量較為有限,故台資中小企業能於大陸市場上市者,實寥寥可數;加之中國大陸向來對外債管制嚴格,是以企業以發行債券作為籌資之管道,亦受有相當之限制。因此,依據人行和銀監會之統計資料顯示,中小企業之資金供應,仍有98.7%來自於銀行業。

二、貨幣緊縮政策

  自2010年底開始,人行為抑制高經濟成長所將引發的通貨膨脹,開始進行一連串升息、調高存款準備金率之舉措,宣示貨幣緊縮政策開始施行。原先已是供不應求的資金市場,因為存款準備金率上升導致可貸放之資金變少,加之借款利率上升,對於企業融資而言可謂雪上加霜。雖然2012年已兩度調降存款準備金率,惟僅僅兩度的調降,比之2010、2011年十二次的調漲,仍顯得杯水車薪;且在打房、避免通膨等主流政策未變之情況下,人行應不會放任市場資金過度寬鬆,故存款準備金率之調降亦應有限。

三、台資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

  對於多數中國大陸銀行而言,台資中小企業之營業、財務信息並不透明。其因主要在於大陸銀行未能深入了解台資中小企業具體之經營狀況,以及其在台母公司之經營狀況等等。加之台商在中國大陸,無論人脈或是資訊往往均較為匱乏,故經常缺乏取得貸款資訊之渠道。

四、缺乏擔保品

  況且,台資中小企業通常資本亦較為薄弱,對其自身龐大之資金需求,難有足額資產可供擔保;再者信用狀況方面也未見特別良好,是以難以獲得銀行之青睞。

五、扶植中小企業之相關機制較為缺乏

  中國大陸並未像台灣一般,為扶植中小企業而設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此等官方組織,雖官方近來鼓勵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承做信用貸款,且設計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之機制,惟功效無法如台灣之信用基金機制一樣顯著。是故導致銀行來自中小企業之授信風險仍舊無法有效轉嫁,銀行業者自然對此類授信興趣缺缺。

  此外,雖人大於2002年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其中設置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規定,惟其細部程序應如何進行、資金如何運用等細節,均未進一步,僅於該法第13條中規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直到2012年4月,國務院所出台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见」,方才詳細規定基金規模為「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50億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億元」…等等作業細節,相關政策效益如何,仍待後續驗證。

六、現有政策未徹底落實

  除了前揭「中小企業促進法」流於空談之外,其他諸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以及中小金融機構法等等扶植中小企業之法令與政策,效果仍十分有限。雖中國大陸政府曾多次公開表達重視台資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並將積極提供協助,惟就台資中小企業融資仍然困難之現況看來,宣示意義應大於實際成果。




作者簡介

簡榮宗 律師

台灣大學EMBA / 北京大學EMBA 研究

瀛睿律師事務所/群策整合顧問公司 執行
瀛和律師機構兩岸事務中心(有四十個各地律所)執行長
前永豐金融控股集團法務長暨永豐銀行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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