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算是地方稅的一種嗎,主管機關是稅務機關還是監理單位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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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單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7月要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許多民眾跑到稅務局表示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迷糊的民眾於接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誤以為是「汽車燃料使用費」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於接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捐機關表示已繳納過。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是以;稅務機關無法補單繳納。燃料費是依據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

提醒各位車主,若您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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