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署授食字第1001302237號
主旨:
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長 邱文達
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標示內容:屬即食食品者,依冷藏及冷凍性質,應標明「須冷藏」或「須冷凍」之字樣;屬非即食食品者(生鮮農畜禽水產品除外),應標明「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之字樣。
三、「須冷藏」或「須冷凍」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一公分;「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四、其他事項:「須冷藏」、「須冷凍」或「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附:
「食品衛生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