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77】「68歲」計程車司機?與「69歲」一般小型車職業駕駛人?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交通部表示:配合人口高齡化及延後退休的趨勢,交通部決定延長職業小型車駕駛的駕照年齡到六十八歲。交通部表示,民國九十七年起,試辦年滿六十五歲的計程車駕駛,可以在特定資格條件下,換領一年期的駕照,經過事後追蹤,高齡駕駛並沒有出現較高的風險,因此決定修法擴大適用。超過六十五歲的職業駕駛人,都可以採每年換領方式,到六十八歲為止。相關法規修訂後,配合內政部公告。交通部表示:為因應需求,並參考國外相關經驗,97年7月起,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年滿65歲的計程車駕駛,只要符合特定資格條件,就可以換發有效期間1年的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到68歲為止。運輸研究追蹤分析後,超過65歲的計程車駕駛,並未出現較高的事故風險。此外,一般小型車職業駕駛人的行駛里程低於計程車駕駛,研判風險不至於更大。因此,與「駕駛人醫學諮詢會」討論之後,決定將一般小型車職業駕駛,比照計程車駕駛的做法,只要「前一年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並符合「特定體檢標準」,就可以延長開車年限,採每年換領方式到68歲為止。交通部表示:配合這項措施,需修訂交通安全規則第52及第76條,目前正在辦理相關法制作業,完成後與內政部共同布實施(中廣新聞網99年12月17日報導:計程車運將,年齡限制放寬至68歲)。

【疑義】

按97年7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4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99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自97年7月15日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64-1條:「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合格標準依下列規定:一、體格檢查: (一) 視力:兩眼祼視力達○‧六以上者,且每眼各達○‧五以上者,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八以,且每眼各達○‧六以上者。 (二) 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 (三) 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 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五) 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體靈敏者。 (六) 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 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二、體能測驗: (一) 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者。 (二) 夜視無夜盲症者。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至年滿六十五歲止(第1項)。前項駕駛人屬計程車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64-1條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第2項)。

是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大型特種車、小型特種車等汽車駕駛人(第3條參照),不論是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或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在未經依第64-1條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之情形下,均得換發新照至六十歲。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經依第64-1條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至年滿六十五歲止。至於屬計程車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64-1條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換言之,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也只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須同時符合(一)須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二)須為依第64-1條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等2項要件下,始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尚未及於計程車職業駕駛人以外之其他職業汽車駕駛人;苟其他職業汽車駕駛人與計程車職業駕駛人之本質相同,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自得為相同之處理;但能以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之理證成者,其性質仍有差異,就非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若為相同處理,反而不符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應給予合理為是。

而報導中,交通部係以「一般小型車職業駕駛人的行駛里程低於計程車駕駛,研判風險不至於更大」之由,決定將一般小型車職業駕駛,比照計程車駕駛之做法,似乎係以「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之理而證成」,並非認為兩者性質相同,而為相同之處理,在說理上,似有偏誤,應予再釐清?若認無偏誤,確係以「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之理而證成」,則兩者間,是否應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呢?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