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是否算固定薪資,年終獎金是否須辦理扣繳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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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公司會於年終發放獎金及獎品,來犒當員工,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6%,惟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則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


但給付之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竹南稽徵所強調,年終獎賞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 劉芝穎,電話:037-460-597 轉5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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