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預計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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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現行市場上銷售之醫療保險商品除實支實付型商品外,尚有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爰研擬「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報金管會,經討論修正後,業經金管會討論通過在案,前述示範條款提供人身保險業在研發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時之遵循依據,節省其研發商品之時間。

本示範條款訂定後對消費者而言,因所用保險單條款之文字、用語趨於標準化,可減少保戶購買不同保險公司日額型保險商品時,因名詞用語定義差異所造成之困擾。另因本示範條款參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95年10月30日之修正內容,將相關條款明確訂定,減少理賠爭議,並將懷孕、流產或分娩有關之特定疾病列為承保範圍,使消費者之權益更獲保障。

本示範條款預計自97年1月1日實施,並適用於個人險。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核定之示範條款送審;自97年1月1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核定之示範條款辦理。至有關 97年1月1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其處理與配套措施如下:(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者: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之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者:由保險業自行決定是否對實施日前已銷售之保險契約採從新從優原則,如採從新從優者,考量對未滿一年有效契約之保險成本影響有限,自實施日起至該保單年度終了,保險業仍應依原簽單費率辦理,不得中途調整費率。如未採從新從優者,已簽訂之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惟保險公司應於實施日後1年內完成通知有效契約之保戶選擇依新費率、新條款或舊費率、舊條款辦理續保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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