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帶未成年人離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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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新竹市一名17歲高中男生,因為玩網路遊戲,認識了31歲的少婦陷入熱戀,男學生不惜翹家好幾次,氣的父母要對少婦提出告訴

去年兩人因為打網路遊戲結識相約碰面後陷入熱戀,同年9月住在雲林的周姓高中生已經翹家到新竹找過女友一次,被男方家人強烈反對,不過兩人還是靠電話聯繫。

今年過完年後,相思難耐高中生再度翹家,讓男方父母氣炸了!揚言要告賴小姐誘拐,即使面對社會輿論家人反彈,賴小姐依舊認為這段愛情彌足珍貴。

和小男友的愛情故事,賴小姐傷心泣訴,她說原本兩人計劃等周姓男學生滿18歲後,一起找工作養家活口,不過現在賴小姐對於未來,她說連想都不敢想。

和周姓少年傳出姐弟戀,還可能吃上誘拐官司的賴姓婦人,因為丈夫對她家暴後離婚,她獨自帶著3個孩子生活,家境困苦,後來認識周姓少年,才又讓她重新接納另一段感情,沒想到現在竟然被對方父母告,讓她幾乎快崩潰。

這一名高二男學生,愛上大他十四歲的三十一歲離婚婦人,開學第一天就北上新竹與婦人,家人透過警方找到少年後,要求兩人不得再交往,原本是兩個不相干的人透過網路大談戀愛,互稱寶貝老公,少年的父親氣得要求兩人不得交往,但少年仍忍不住坐火車到新竹找愛人。

此例賴性婦人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如下: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觸犯以上二項規定,屬非告乃論之公訴;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未成年人之父母得對行為提起「遭受損害之訴」,要求行為人負責任。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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