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6/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生前承租不動產或動產,不論係按期支付租金,或預付租金,或僅支付押金,或除支付租金外,尚支付押金或保證金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算截至死亡日賸餘期間之租金額,或按押金額計算其承租權之價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最近曾查獲某被繼承人生前簽訂承租土地契約,並依約支付地主押金100萬元,至其死亡時租賃期間尚未屆滿,出租人亦未返還簽約時所收取之押金。且納稅義務人亦未申報該筆權利遺產,該局除補徵漏稅額外,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可檢視被繼承人生前付款記錄,藉以查得有無相關遺留權利財產,或查明其生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無列舉租金費用,以了解簽訂租約是否涉有遺留承租權情事。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資料來源: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