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新制舊制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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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凌坤源

退休金新制舊制比較表 (凌坤源93/6/3製表)


























































































































































































































項目



73.8.1施行(舊制)


法律
依據


條例草案(凌編)
91.2.27行政院通過(新制)
93.5.27立法院一讀通過


法律
依據


1.退休金制度


確定給付制
Define Benefit Plan

 

確定提撥制
Define Contribution Plan

 

2.適用對象


強制參加: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不得參加:
不適用勞基法行業或非勞工如、雇主等


§3


強制參加: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自由參加: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10 )
不得參加:
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1項第7款至第九款規定之及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10 )


退§11
退§17
退§11但書


3.新制適用規定

   

原適用舊制者,選擇適用新制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得變更其選擇,變更次數以二次為限。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自選擇之日起五年內,得變更其選擇次數。
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13 )


退§16


4.規定


適用舊制


適用新制


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15 )


退§19


§17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後三十日內發給。
(§15 )


退§19


5.舊制年資保留


(新舊制退休金差異極大請參考試算分析–
凌書(勞工權益爭取不求人)


(1)選用舊制者仍依舊制規定(勞動基準法)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


(2)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17
§55
退§18
§84之2
退§18
(§14–依照行政院退§18版本 )


(1)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於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依勞基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終止契約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資遣


(2)勞工依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終止契約,雇主依規定計給退休金


退§18
(§14–依照行政院退§18版本 )


6.銜接期間


(擇適用)


勞工屆期未書面選擇者或選擇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12 )


退§14


雇主應使勞工自本條例公布六個月後至施行前一日止之期間內,就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以書面確定之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即一年內–§60 ) ….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12 )


退§14


7.退職所得課稅


全數0%、50%及100%段 定額課稅計算,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14


勞工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部分免計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17 )


所法§14
退§17退§27


8.提撥率-1


  雇主負擔


雇主按月依工(薪)資總額2%~15%提撥


§56


雇主第一年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2%,第二年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4%,第三年起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17 )
勞工每月工資之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工資總額分級表)


退§27


項目


勞動基準法
73.8.1施行(舊制)


法律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凌編)
91.2.27行政院通過(新制)
93.5.27立法院一讀通過


法律依據


9.提撥率-2
勞工負擔



§56


勞工得按工資總額6%以上並以工資總額分級表提撥(§17 )


退§27


10.專戶儲存


中央信託(勞退監委會帳戶)


§56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承辦機構) 欠費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等業務由局辦理(§8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9 )


退§9


11.監督委員會


勞資雙方應成立


§56條


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


退§5.6.7


12.勞基法舊制與個人帳戶制退休金請領條件


合於下列條件擇申請: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年滿六十歲者
(4)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1)(2)為勞工權
(3)(4)為雇主權
僅符合勞基法之勞工有權領取


§53


§54


一、年滿六十歲。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前項情形之者,始得請領。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27 )
勞工於請領前死亡者由其遺屬請領其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30 )


退§32


退§33


13.附加年金制退休金請領條件

   

勞工年滿六十歲,適用附加年金制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


退§48


14.附加年金制退休金請領條件一次請領

   

合於下列條件之者:
年資一年以上未滿十五年,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於適用附加年金制期間或年資中斷之期間死亡者,得由其遺屬請領


退§50


退§51



15.年資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或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而仍留用之勞工


§57


§20


勞工工作年資受自之日起算,不同雇主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退§16


16.退休金給付標準


A.工作年資15年以內,每年2個基數;超過部分每年一個基數;未滿半年算半年;滿半年算一年
B.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5


§84之2


不以工作年資計算基數,而以按月提撥之基金存款總額計算


退§


17.退休金給付方式


(1)一次退休金(原則)


(2)分期退休金(例外)


§55


基細§29


(1)一次退休金(本金及收益)


(2)月退休金(終身定期)


退§32.


33.48~51


18.退休金不足之處理


由雇主補足之,否則需負
}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55


§78


§56


由金融機構(承辦機構)支付


本條例所定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財務、費用及運用虧損,國庫不予補貼。


退§10


項目


勞動基準法
73.8.1施行(舊制)


法律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凌編)
91.2.27行政院通過(新制)
93.5.27立法院一讀通過


法律依據


19.請領人


勞工本人


§53


§54


1.勞工本人
2.遺屬係指下順位: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29~30 )


退§32.
退§33退§48
~
§51


20.權利性質


提撥之基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或擔保


§56


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32 )


退§24


21.請求時效


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8


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34 )


退§25


22.未向勞工局或勞保局申報


非所有單位受罰(僅10%單位受罰)


§56
§79


(1)處新台幣6萬~30萬罰鍰
(2)並按月連續罰至雇主申報辦理為止
(§49 )


退§72


23.未提撥之處罰


罰新台幣6,000~60,000元


§56


(1)每逾一日罰3%滯納金至1倍為止
(2)仍不繳足者,再罰2倍
(§55 )


退§78


24.違反年資結清或少給資遣費者


刑事罰金30,000元以下


§78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0 )


 


25.拒提資料或不利勞工處分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7
§78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1 )


 


26.未申報提撥且未依通知改正之處罰


非所有單位受罰(僅10%單位受罰)


§56
§79


(1)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並按月連續罰至雇主改正為止
(§52 )


 


27.扣留勞工工資作為提繳金或約定繳回者


刑事罰金30,000元以下


§26
§78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3 )


 


28.調薪未申報之處罰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
(§54 )


 


29.足額提撥之處罰


計算不也沒有處罰


§56


(1)每逾一日罰3%滯納金至1倍為止
(2)仍不繳足者,再罰2倍
(§55 )


退§78


30.未書面通知勞工


不罰


§56


處新台幣0.5~2.5萬罰鍰


退§77


31.商業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得實施。
其他年金制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
之。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規定之年金保險,得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38 )


退§59


32.優劣比較


(1)工作未滿一定期限離職者,無退休金
(2)公司未經營一定期     限者退休金為0%
(3)勞工未退休前死、殘等其退休金為0%
(4)公司沒有錢支付者,退休金為0%~160%
(5)若合退休條件且無前述情事者,退休金為每月工資13.33%或每年工資160%
(6)離職時年資不能帶走,退休條件未完成其屬於雇主
(若25年則累計40基數)

 

(1)每月6%,每年72% (草案暫定)
(2)每月6%,每年72% (草案暫定)
(3)每月6%,每年72% (草案暫定)
(4)每月6%,每年72% (草案暫定)
(5)每月6%,每年72% (草案暫定)
(6)離職時年資可以跟著勞工,其所有權屬於勞工或其遺屬指定人
(若25年則累計18基數)

凌坤源比較製作

33.結論


依勞委會統計中小企業平均壽命約13年,勞工在職率約7~8年,平均可領到退休金之勞工約1~2%且平均金額約60萬,故此為勞工可望領得多,但領不到的制度


勞工領得到,無前述僅少數人領得到的缺點,但退休金金額約僅剩舊制的35%~45%(精算僅約18~35)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著作[勞基法退休金制度P.5-40]新增教材與(勞工權益爭取不求人)




作者簡介

凌坤源
中華民國服務協會監事
勞委會.協進會勞務管理師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台北市萬華社區大學「勞工權益爭取不求人」講師
E-mail:101lge@pchome.com.tw
網址:http://www.101lge.idv.tw
電話:(02)22528377
手機:0918-104-145
傳真:(02)2258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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