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凌坤源
勞工退休金新制舊制比較表 (凌坤源93/6/3製表)
項目 | 勞動基準法 | 法律 |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凌編) | 法律 |
1.退休金制度 | 確定給付制 | 確定提撥制 | ||
2.適用對象 | 基§3 | 強制參加: | 退§11 | |
3.新制適用規定 | 原適用舊制者,選擇適用新制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得變更其選擇,變更次數以二次為限。 | 退§16 | ||
4.資遣費規定 適用舊制 適用新制 | 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讀§15 ) | 退§19 基§17 |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退§19 |
5.舊制年資保留 (新舊制退休金差異極大請參考試算分析– | (1)選用舊制者仍依舊制規定(勞動基準法)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 (2)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 基§17 | (1)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於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依勞基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終止契約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資遣費 (2)勞工依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終止契約,雇主依規定計給退休金 | 退§18 |
6.銜接期間 (擇一適用) | 勞工屆期未書面選擇者或選擇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讀§12 ) | 退§14 | 雇主應使勞工自本條例公布六個月後至施行前一日止之期間內,就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以書面確定之 | 退§14 |
7.退職所得課稅 | 全數0%、50%及100%三段 定額課稅計算,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所得稅法§14 | 勞工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部分免計 | 所法§14 |
8.提撥率-1 雇主負擔 | 雇主按月依工(薪)資總額2%~15%提撥 | 基§56 | 雇主第一年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2%,第二年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4%,第三年起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 退§27 |
項目 | 勞動基準法 | 法律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凌編) | 法律依據 |
9.提撥率-2 | 無 | 基§56 | 勞工得按工資總額6%以上並以工資總額分級表提撥(讀§17 ) | 退§27 |
10.專戶儲存 | 中央信託局(勞退監委會帳戶) | 基§56 |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承辦機構) 欠費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由勞工保險局辦理(讀§8 ) | 退§9 |
11.監督委員會 | 勞資雙方應成立 | 基§第56條 | 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 | 退§5.6.7 |
12.勞基法舊制與個人帳戶制退休金請領條件 | 合於下列條件擇一申請: | 基§53 基§54 | 一、年滿六十歲。 | 退§32 退§33 |
13.附加年金制退休金請領條件 | 勞工年滿六十歲,適用附加年金制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 | 退§48 | ||
14.附加年金制退休金請領條件—一次請領 | 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 退§50 退§51 | ||
15.年資計算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或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而仍留用之勞工 | 基§57 基§20 | 勞工工作年資受自僱之日起算,不同雇主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 退§16 |
16.退休金給付標準 | A.工作年資15年以內,每年2個基數;超過部分每年一個基數;未滿半年算半年;滿半年算一年 | 基§55 基§84之2 | 不以工作年資計算基數,而以按月提撥之基金存款總額計算 | 退§ |
17.退休金給付方式 | (1)一次退休金(原則) (2)分期退休金(例外) | 基§55 基細§29 | (1)一次退休金(本金及收益) (2)月退休金(終身定期) | 退§32. 33.48~51 |
18.退休金不足之處理 | 由雇主補足之,否則需負刑事責任 | 基§55 基§78 基§56 | 由金融機構(承辦機構)支付 本條例所定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財務、費用及運用虧損,國庫不予補貼。 | 退§10 |
項目 | 勞動基準法 | 法律依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凌編) | 法律依據 |
19.請領人 | 勞工本人 | 基§53 基§54 | 1.勞工本人 | 退§32. |
20.權利性質 | 已提撥之基金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 | 基§56 | 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讀§32 ) | 退§24 |
21.請求時效 | 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基§58 | 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讀§34 ) | 退§25 |
22.未向勞工局或勞保局申報 | 非所有單位受罰(僅10%單位受罰) | 基§56 | (1)處新台幣6萬~30萬罰鍰 | 退§72 |
23.未提撥之處罰 | 罰新台幣6,000~60,000元 | 基§56 | (1)每逾一日罰3%滯納金至1倍為止 | 退§78 |
24.違反年資結清或少給資遣費者 | 刑事罰金30,000元以下 | 基§78 |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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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拒提資料或不利勞工處分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基§17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讀§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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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未申報提撥且未依通知改正之處罰 | 非所有單位受罰(僅10%單位受罰) | 基§56 | (1)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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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提繳金或約定繳回者 | 刑事罰金30,000元以下 | 基§26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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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調薪未申報之處罰 |
|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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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不足額提撥之處罰 | 計算不準也沒有處罰 | 基§56 | (1)每逾一日罰3%滯納金至1倍為止 | 退§78 |
30.未書面通知勞工 | 不罰 | 基§56 | 處新台幣0.5~2.5萬罰鍰 | 退§77 |
31.商業年金保險 | 無 | 無 | 僱用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退§59 |
32.優劣比較 | (1)工作未滿一定期限離職者,無退休金 | (1)每月6%,每年72% (草案暫定) | 凌坤源比較製作 | |
33.結論 | 依勞委會統計中小企業平均壽命約13年,勞工在職率約7~8年,平均可領到退休金之勞工約1~2%且平均金額約60萬,故此為勞工可望領得多,但領不到的制度 | 勞工保證領得到,無前述僅少數人領得到的缺點,但退休金金額約僅剩舊制的35%~45%(精算僅約18﹪~35﹪) |
本篇引用自凌坤源著作[勞基法退休金制度P.5-40]新增教材與(勞工權益爭取不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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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坤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