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陳朝建教授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形同指出,選舉之基本原則與代議式民主有極其密切的關係,蓋民主的程序就是透過選舉機制予以展現。而選舉權之行使,又可謂有如下之基本原則:普通選舉原則、平等選舉原則、直接選舉原則、秘密投票原則等。詳言之:
(一)普遍選舉原則:係基於國民主權原理,謂具有國籍之人民,均應享有選舉權,是謂選舉之普遍原則。此原則支配下,不得以階級、宗教、財產等因素限制人民選舉權,但是基於人民意志之表達,而限制年齡、禁治產者之選舉權,仍被允許。
(二)平等選舉原則精義在於: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選舉平等原則建立在一般平等原則之上,如依我國選罷法規定,政黨得票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分配不分區代表席位,此種「門檻條款」為防止國會小黨林立,增進議事效率,尚不致於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三)直接選舉原則:汐止人民直接選舉代議士參與政治,而無須其他機關之介入,是謂直接原則。至於我國選舉中,全國不分區代表雖由政黨得票比例產生,但候選人名單於選舉前即確定公佈,選民足以明確辨認候選人,仍符合選舉之直接選舉原則,但確有改革之必要(詳參本站其他文章)。
(四)秘密投票原則:秘密原則原係指無記名投票原則,乃為了確保選舉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響其選舉自由意志,選舉之事前、事中與事後均應符合秘密投票之原則。又選舉之秘密投票原則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公義,促成選舉結果之正確,因此不許個人放棄選舉秘密,故自願亮票甚或技術性亮票亦為違法行為。至於通訊投票似有違選舉之秘密投票原則,但若是基於擴大參與民主之機會,且有助於投票率之提昇,若干比率之通訊投票通常仍未被認為違憲。
此外在選舉舉行時,選民應將其真正意志自由予以表現,然任何心理上或物理上之壓力,均可能造成選舉結果的偏差﹔因此,選舉時應排除任何因素介入選民之自由決定意志,例如候選人或第三人之威脅利誘等情事,復為我國憲法所明定。
作者簡介 |
陳朝建(陳誠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