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之基本原則-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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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朝建教授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形同指出,選舉之基本原則與代議式民主有極其密切的關係,蓋民主的程序就是透過選舉機制予以展現。而之行使,又可謂有如下之基本原則:普通選舉原則、平等選舉原則、直接選舉原則、秘密投票原則等。詳言之:


(一)普遍選舉原則:係基於國民主權原理,謂具有國籍之人民,均應享有選舉權,是謂選舉之普遍原則。此原則支配下,不得以階級、宗教、財產等因素限制人民選舉權,但是基於人民意志之表達,而限制年齡、禁治產者之選舉權,仍被允許。
(二)平等選舉原則精義在於: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選舉平等原則建立在一般平等原則之上,如依我國規定,政黨得票未達百分之五者,不分配不分區代表席位,此種「門檻條款」為防止國會小黨林立,增進議事效率,尚不致於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三)直接選舉原則:汐止人民直接選舉代議士參與政治,而無須其他機關之介入,是謂直接原則。至於我國選舉中,全國不分區代表雖由政黨得票比例產生,但候選人名單於選舉前即確定公佈,選民足以明確辨認候選人,仍符合選舉之直接選舉原則,但確有改革之必要(詳參本站其他文章)。


(四)秘密投票原則:秘密原則原係指無記名投票原則,乃為了確保選舉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響其選舉自由意志,選舉之事前、事中與事後均應符合秘密投票之原則。又選舉之秘密投票原則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公義,促成選舉結果之正確,因此不許個人放棄選舉秘密,故自願亮票甚或技術性亮票亦為。至於通訊投票似有違選舉之秘密投票原則,但若是基於擴大參與民主之機會,且有助於投票率之提昇,若干比率之通訊投票通常仍未被認為違憲。


此外在選舉舉行時,選民應將其真正意志自由予以表現,然任何心理上或物理上之壓力,均可能造成選舉結果的偏差﹔因此,選舉時應排除任何因素介入選民之自由決定意志,例如候選人或第三人之威脅利誘等情事,復為我國憲法所明定。




作者簡介

陳朝建(陳誠老師)
Macoto Chen, Ph.D. in Political Science, NTU
現職: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專長:憲法、法與法律政策分析
專著:陳朝建,地方制度法精義—逐條釋義與實務見解,2002。
2002年國家考試高考二級一般民政科榜首及格
1997年公費留學考試碩士後赴歐德國法學組榜首
1994年國立中興法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備取
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法律學院 http://blog.sina.com.tw/weblog.php?blog_id=423
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php/macot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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