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金管證券字第1130382133號
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附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85/ch04/type1/gov36/num5/images/AA.pdf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