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誰才是兒福照顧公務委任契約負責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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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對誰才是兒福照顧公務負責人看法

委任兒照公權力公務契約簽約人是前董事長,未換約前是否仍然為前董事長負責的爭議?而委照兒福社工只是受僱者,並不是比照同工同酬身份的簽約人,所以並不完全負責可以接受委任執行公務的更嚴格法律上處罰責任,沒有委任公務員身份兒福社工要論登載不實公文書是不構成的,至於登載不實私文書除非是偽變造否則也是不構成法律上責任的,真正該負責兒福的是行政委任公務契約簽訂者,如果新聞隨著起舞不著邊際倒也罷了,一碼是一碼不如實報導,擅自添油加醋拍馬屁為高層擦脂抹粉,沒有新聞自律恐怕也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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