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社工分工但要全担選任保姆過失致死責任看法
制度是第一線社工訪視與預防,第二線提供受託保姆的話,而受託保姆有問題,然後社工沒有保姆選擇權的全盤接受,然後要負起更重的過失致死罪責任,第二線與協調的背後高層都沒有事沒有責任?法律上(業務)過失致死可不是加重責任與義務的處罰,這檢察官可不能不察誰該負起總承,而不是分工下的全部法律上責任。更不是偽造文書保姆優良照顧品行文書,在為第二線的提供保姆擦脂抹粉,卻高層豪不知情背書的黑鍋,這樣的事實真相如何,恐怕才是檢察官要明察秋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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