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海關總署《開展「貨物進口證明書(汽機車)」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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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
2023年第43號

關於開展《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進口機動車輛通關效率,促進我國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海關總署決定在上海海關開展《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以下簡稱《證明書》)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下簡稱《隨車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關申報進口的汽車、摩托車,對原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關於《貨物進口證明書》相關事宜的公告)、《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號公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修改)等相關規定需要分別簽發《證明書》和《隨車單》的,在進口車輛辦結放行手續並經檢驗合格後,試點簽發“兩證合一”的《證明書》。

二、收貨人應自進口汽車、摩托車放行並經檢驗合格後三年內向海關提出簽發新版《證明書》申請。

三、進口非中規車的,應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申報原銷售目的國車版、型(如“原歐規”“原美規”“原加規”“原中東規”等)。

四、收貨人申請僅需原單一《證明書》或《隨車單》的進口汽車、摩托車,按照原管理規定辦理簽發手續。

五、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中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4月28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00893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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