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禁永久屋」出租、法拍、處分及設定負擔?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85457&h=AT0Gzq71vcO9dCKFzu-TFDAVv1XCgUEl9Wy3yYnq0NS7MhY_3fBbQZeN52wyBK9_umSIYfqF1YqscNcvr7VCZzUPerBBhbBINvrE95W_JJqKJiGvoTJbzcAwHl6iIM-Vx2c-tF-Gd_JpsbBTKk5H

一、之內涵及其限制

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其內涵之形塑,通說認為規定在相關規定。
至於法對古蹟、歷史建築及所在土地之限制、條例所定之與一般徵收、條例之多數決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等等,均是法令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
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請參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憲法第7條所明定平等原則以及、不原則、等憲法上的法律原則。
換言之,法令(含法律、法規命令)上,就人民財產權,非不得限制,惟須合憲(只有400號解釋比較使人驚異,直接在解釋文及理由書,敘明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三大要件,而不須經立法院及地方議會之立法確認)。

二、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又從釋字第40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0
44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0
516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16%20
652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52
747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7&interKeyword=%E5%90%88%E7%90%86%E8%A3%9C%E5%84%9F 等來看,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已逾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之之特別犧牲者,須給予合理相當之補償,並須儘速發給,始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

三、修法禁「永久屋」出租等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85457&h=AT0Gzq71vcO9dCKFzu-TFDAVv1XCgUEl9Wy3yYnq0NS7MhY_3fBbQZeN52wyBK9_umSIYfqF1YqscNcvr7VCZzUPerBBhbBINvrE95W_JJqKJiGvoTJbzcAwHl6iIM-Vx2c-tF-Gd_JpsbBTKk5H,為健全防救災體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提報修正「災害防救法」,明定中央得視災情需要在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救災,修法也新增永久屋等住宅,不得出租或

就此,本文認為,禁止「永久屋」出租等行為,確實侵害財產權等與自由,自須符合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而「永久屋」如係「無償取得」,禁止「該永久屋」處分、出租、及法拍(即不得為?制執行之標的)(報載乃言:由於以往曾發生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內政部說,這與興建政策目的不同,且拍定人因無合法使用權,也造成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困擾。草案新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的標的),對照國宅之一定期限內之限制轉讓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81&flno=19,本文認為初看尚符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加上也無構成特別犧牲情事,爰原則上贊同。

惟在災害防救法內明定前揭規定之立法理由,恐逾越災害防救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014&flno=1 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有無擴增第1條之立法目的,藉以容納前揭禁止永久屋出租等行為相關規定之必要?或者應在其他適當的法律內明定為宜?則須釐清。

另外,有關「合宜宅利用法拍,逃脫十年閉鎖期」之修法建議,請參閱如何補「浮洲」等合宜宅十年閉鎖期內,「低買高拍」之不公不義漏洞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450 一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