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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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經產字第11251037580號

修正「生技醫藥公司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
附修正「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

部長 王美花

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檢附之文件,其認購價格未低於票面金額者,由本部逕予審查;認購價格低於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者,本部應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本部就第三條之申請案認有相關事項需釐清者,得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前二項審查會議,本部得邀請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會。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04/ch04/type1/gov31/num11/images/AA.pdf(第43頁~第44頁)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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