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張貼於 法令新知(2023年)
友善列印、收藏

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經產字第11251037580號

修正「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附修正「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部長 王美花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開始營運前,取得該設施之及其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各十五份送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備查:
一、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營運機構證明。
二、營運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及任職證明文件。
四、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五、有關建築之或許可。
六、處理設施試運轉報告。
七、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棄物之處理或處置方式之說明。
八、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第十七條
經濟部於發給第四條第三款之輔導設置文件、同意第六條變更輔導設置文件或依前條第一項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備查第十一條之營運文件時,亦同。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04/ch04/type1/gov31/num11/images/AA.pdf(第73頁~第74頁)

資料來源:經濟部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