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樓在延後繳納貸款利息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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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炒樓在延後繳納貸款利息後看法

建商房貸利率持續上升下的壓力:
(1)對計劃外利息成本支出,是無法依據變動成本會計成本增加,而據以調高房價的利息負擔反而愈來愈重損失更慘重。

(2)及會計法規定是對機動利率成本增加,是風險預測成本的損益吸收,因市價調高房價買賣契約價格並不包括自我拉抬哄抬房價價格,且不得以營建契約成立後沒有先以在獎勵容積率的抵銷成本增加不利利潤前提下,在事後非預期風險成本負擔加重作為調高房價買賣契約依據。

(3)工程履約計價並不包括非履約因素而停工的成本增加的負擔,暫緩繳息反而是變相鼓勵爛尾樓停工的利息風險成本負擔增加,而不是納入作假帳詐欺或改變契約拉高房價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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