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從美國影片提示高價功能雨傘會在餐廳被拿走的使用竊盜看法
(1)因為明顯識別雨傘價差,而舉證責任移轉證明主觀惡(犯)意,非出於刑法第16條的出於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免責條款。
(2)一般使用竊盜無罪是使用非奢侈品用途的必要性論斷,而時代進步在奢侈品愈來愈高價位區別上,是否適用使用竊盜在選擇權上,才是區別法院是否在刑事責任的變更,而不是法律上因為保護富人的特別主張與爭議的正義性上的問題。
(3)脫離餐廳等實力支配力範圍,實務上是否不是趁人不備,或是竊盜他人使人喪失實物支配力前提,而在特別高價商品是否有足以識別個資或商號品牌,而不構成法律責任及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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