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2117
一、因農地套繪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所生登記錯誤及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按有關因「農地套繪致使其他共有人之一,再也不得申請興建農舍,而損及其他共有人權益,共有人之一因而請求登記錯誤賠償,或因為具備此物之瑕疵,買受人因而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者,前者得請參閱「套繪註記」後「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國賠求償,更審大逆轉?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pfbid02Co5ef3HTrXCCEsGrbHs4JS5Sxvf7v5jWsb1EvSWdEhcbe3dtgnJSMPitE3Yg1VkMl&id=100010100411174 一文,後者則得參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1%2c%e9%87%8d%e4%b8%8a%2c56%2c20220726%2c1&ot=in 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買受人也以不當得利相關規定主張之,就此,本判決係予以否定;而就此之民事判例及判決研究,得參閱王澤鑑著,出賣之物數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份不能與不當得利-民法第三六五條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的規避一文,此文在台大法學叢書(九六),2003年9月出版,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八册,第167頁至第185頁)。
二、實務上,買賣物有瑕疵,買受人會如何主張?
又除「前揭判決中,買受人以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外,在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09%2c%e9%87%8d%e8%a8%b4%2c677%2c20220722%2c2&ot=in 中,買受人更同時「以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主張之。
此因買賣物之瑕疵或其他不完全給付情事,所生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及依不完全給付相關規定請求之,或認為兩者「得由買受人擇一行使」,或認為「同一事項,同時有規定,民法第359條乃特别規定,應先適用民法第359條之規定」(筆者採此說),或也有採「主觀-容觀折衷說」(請參閱姚立明著,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第140頁~第157頁,元照出版社,2022年12月修訂)。
至於因「債務不履行」而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者,恐較難實現其利益。
三、農地套繪買賣糾紛之事前預防
另農地套繪買賣糾紛之事前預防,請參閱[新聞疑義1710]買到「農地套繪」,農地不能蓋農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5768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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