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花蓮强震後,各縣市建物之建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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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9277

一、建築安全之重要性及相關修法情形

就此,在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構造不符安全規定」強制改善及補強?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1994 一文(本文刊於2022年4月30日)提及「……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520338
在行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之看法及建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295 一文提及:「按建物如不安全、其内消防設備如有欠缺,則居住或使用該建物之人民,其生命、身體及身心健康權自受到威脅及危害,爰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與身心健康權,除「建築法、消防法等有相關規定(例如「建照、使照、室內裝修、變更等之許可」「建築物之定期安全與消防檢查」及「各類建築物最低消防設備標準」等),用以確認該等建物之安全性外,建築法尚有欠缺之事項(例如耐震評估之限期補強及違法該等行政上義務之法律效果等),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在建築法等相關法律內增訂之。

惟此等增訂或修正後之條款,涉罰緩、刑責等,在所難免;即涉及身體自由、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須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體系正義、罪刑相當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從而,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https://ec.ltn.com.tw/amp/article/breakingnews/3825363#aoh=16451714470911&referrer=https%3A%2F%2Fwww.google.com&amp_tf=%E4%BE%86%E6%BA%90%EF%BC%9A%251%24s

本文,大致上贊同。惟(一)本次修正或增訂,乃限於特定用途建築物,或屬適當,但是否「在依法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下(須符合)」,擴及至「非特定用途建物」呢?
(二)罰緩6萬以上三十萬以下,或尚符,但有無在刑法或特别刑法上,明定「因而致死或致」等,相對應且符合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等之法律條款呢?
(三)僅於辦法 (法規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49&flno=7 中明定「88年12月31日前之特定用途建築物須做耐震評估」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7469,但卻在建築法中明定「限期改善及相關罰則」相關條款,恐不適當,應一併於建築法中明定。
其中,似有相關規定,其有無過渡條款之設計?等等,恐也須釐清。
(四)此應是就「狀態責任」予以課責(並非行為責任),在修正理由內,須說明清楚,杜絕爭議。」。

而今(2022年4月26日),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雖已三讀通過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520338,俟公布施行後,對於人民之居住安全、生命、身體及,自是更能確保。
惟三讀通過後之修正條款,仍有不足,前揭文之建議,此次修正,似乎並未納入,殊為可惜。」。

二、地震影響混凝土安全,北市要求7日前灌漿工地提

根據2024年4月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9277,今(3)天早上的花蓮地震影響全台,台北市建築物緊應變小組啟動技師緊急動員程序,技師進駐各區公所待命,同時要求地震前7日澆置混凝土的工地,委託單位進行結構安全鑑定,一個月內將鑑定報告提送建管處備查,逾期未完成者將依建築法勒令停工。

建管處指出,北市目前公告地震受損列管的「黃單」建物共47件,包括921地震列管36件、331地震列管11件,早上地震發生後,已立即派員巡檢,另啟動台北市技師緊急動員程序,請技師進駐各區公所待命;受理通報超過20件,主要為磁磚剝落、招牌廣告物掉落、窗戶損壞、圍牆倒塌等,都已指派專業技師現場勘查損壞程度後,依規定辦理。工地部分也回報2件,分別為地震造成物料掉落及吊臂變形,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建管處表示,地震產生的振動可能對混凝土構件產生龜裂、剝落或鋼筋握裏力不足等潛在質變,導致未能符合原設計需求強度,恐嚴重影響構造物安全。因此要求地震前7日內有澆置混凝土的工地,應針對該灌漿樓層的結構安全委託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以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限期一個月內送建管處備查,逾期未完成者,視同有安全疑慮,將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

就此,本文認為,北市以建築物第58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58 為之,初看,於法上尚無不合;此做法,各地方政府,也得思考之,以確保建築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及身心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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