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花蓮强震後,各縣市建物之建築安全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9277

一、建築安全之重要性及相關修法情形

就此,在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構造不符安全規定」強制改善及補強?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1994 一文(本文刊於2022年4月30日)提及「……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520338
在行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之看法及建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295 一文提及:「按建物如不安全、其内消防設備如有欠缺,則居住或使用該建物之人民,其生命、身體及身心健康權自受到威脅及危害,爰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與身心健康權,除「建築法、消防法等有相關規定(例如「建照、使照、室內裝修、變更等之許可」「建築物之定期安全與消防檢查」及「各類建築物最低消防設備標準」等),用以確認該等建物之安全性外,建築法尚有欠缺之事項(例如耐震評估之限期補強及違法該等行政上義務之法律效果等),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在建築法等相關法律內增訂之。

惟此等增訂或修正後之條款,涉罰緩、刑責等,在所難免;即涉及身體自由、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從而,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https://ec.ltn.com.tw/amp/article/breakingnews/3825363#aoh=16451714470911&referrer=https%3A%2F%2Fwww.google.com&amp_tf=%E4%BE%86%E6%BA%90%EF%BC%9A%251%24s

本文,大致上贊同。惟(一)本次修正或增訂,乃限於特定用途建築物,或屬適當,但是否「在依法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下(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擴及至「非特定用途建物」呢?
(二)罰緩6萬以上三十萬以下,或尚符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但有無在刑法或特别刑法上,明定「因而致死或致」等,相對應且符合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等之法律條款呢?
(三)僅於辦法 (法規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49&flno=7 中明定「88年12月31日前之特定用途建築物須做耐震評估」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7469,但卻在建築法中明定「限期改善及相關罰則」相關條款,恐不適當,應一併於建築法中明定。
其中,似有相關規定,其有無過渡條款之設計?等等,恐也須釐清。
(四)此應是就「狀態責任」予以課責(並非行為責任),在修正理由內,須說明清楚,杜絕爭議。」。

而今(2022年4月26日),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雖已三讀通過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520338,俟總統公布施行後,對於人民之居住安全、生命、身體及身心,自是更能確保。
惟三讀通過後之修正條款,仍有不足,前揭文之建議,此次修正,似乎並未納入,殊為可惜。」。

二、地震影響混凝土安全,北市要求7日前灌漿工地提

根據2024年4月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9277,今(3)天早上的花蓮地震影響全台,台北市建築物緊應變小組啟動技師緊急動員程序,技師進駐各區公所待命,同時要求地震前7日澆置混凝土的工地,委託單位進行結構安全鑑定,一個月內將鑑定報告提送建管處備查,逾期未完成者將依建築法勒令停工。

建管處指出,北市目前公告地震受損列管的「黃單」建物共47件,包括921地震列管36件、331地震列管11件,早上地震發生後,已立即派員巡檢,另啟動台北市技師緊急動員程序,請技師進駐各區公所待命;受理通報超過20件,主要為磁磚剝落、招牌廣告物掉落、窗戶損壞、圍牆倒塌等,都已指派專業技師現場勘查損壞程度後,依規定辦理。工地部分也回報2件,分別為地震造成物料掉落及吊臂變形,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建管處表示,地震產生的振動可能對混凝土構件產生龜裂、剝落或鋼筋握裏力不足等潛在質變,導致未能符合原設計需求強度,恐嚴重影響構造物安全。因此要求地震前7日內有澆置混凝土的工地,應針對該灌漿樓層的結構安全委託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以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限期一個月內送建管處備查,逾期未完成者,視同有安全疑慮,將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

就此,本文認為,北市以建築物第58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58 為之,初看,於法上尚無不合;此做法,各地方政府,也得思考之,以確保建築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及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