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38619
根據2024年4月12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38619,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2019年1月結婚,婚後過了約4年,郭男發現他的祖母與妻子的祖父.是「兄妹關係」,夫妻倆是旁系血親6親等的親屬關係,是民法第983條內禁止結婚的「近親」。郭男提告與妻子婚姻無效,台南地院法官調閱兩人戶籍資料,確認郭、吳確有旁系血親6親等的關係,判兩人婚姻無效。
據了解,郭男是委任律師處理此訴訟案,是律師出面開庭代為主張,郭男與妻子吳女兩人都未出庭,起訴狀與開庭時未特別提到郭男為何會提出此婚姻無效的訴訟;而吳女不但未出庭論辯,也沒有向法院提出任何說明書狀,相當低調。法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准原告郭男方面做一造辯論的判決。
台南地院家事庭法官調閱郭、吳兩人的戶籍資料與戶籍謄本,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維繫中,除了郭男提出的戶籍資料,法院並依職權查得被告吳女祖父的兄弟姊妹戶籍資料與郭、吳兩人直系尊親屬的親等關聯查詢資料。
法官查出,郭男的祖母與吳女的祖父確是「兄妹關係」,依此計算親等,郭與吳夫妻兩人的確具有旁系血親6親等的親屬關係,兩人的婚姻關係已違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親屬不得結婚」的規定,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判決郭、吳的婚姻無效;但還可上訴。
有關「親等」的計算,律師江信賢說明,在直系親屬部分,自己的上、下一輩為1親等,再往上或往下一輩則為2親等,以此類推,如以自己為例,父母是上一輩的1親等直系血親,而祖父母則是父母的上一輩,為2親等直系血親。
至於旁系血親,江信賢說,必須先數到同源,再往下數,以同父母的兄弟姊妹為例,先數到父母再數下來,為2親等旁系血親;而姻親則是因為婚姻關係成立的親屬,親等算法是將配偶當作自己進行計算,其餘算法與血親親等算法相同。
就此,本文認為, 民法第983條規定「(第一項)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第二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三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同法第988條也明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82。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85。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而本案法院如在認事上無誤的話,本案法院即認「本案郭男的祖母、吳女的祖父係親兄妹,兩人確實屬旁系血親六親等親屬」,則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得結婚,倘結婚者,依同法第988條第2款之規定,其結婚無效,爰本案法院判「其間結婚無效」,初法,於用法上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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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