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及「藐視國會罪」之芻議 No4~《國會擴權攻防》藍明排審,綠:硬闖將提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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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8492

壹、「」之芻議 No.1~身障「特設投票所」(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6540;本文刊於2024年3月22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4819

一、不在籍投票,擴及到「總統」選舉,也可?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545;本文刊於2022年2月1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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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投應規劃不在籍投票(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316
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修憲相關議題之一》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034 一文中提及「……此新聞事件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10040082.aspx?fbclid=IwAR2pYF-Es1L-Ay8oB7EPvktQE1NpfrtdNdMF6RrTWHHKExrMTMznRb60Njo,涉修憲相關議題,茲說明如下:……
1.按憲法第17條固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惟憲法第23條也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固也規定「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3.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亦云:「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11.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在規定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不得對這種登記施加任何障礙。如果對登記實行居住規定,規定必須合理,不得以排除無家可歸者行使投票權的方式強行這種要求。刑法應禁止對登記或投票的任何侵權性干涉以及對投票人進行恫嚇或脅迫。應該嚴格執行這些法律。為確保知情社區有效行使第25條規定的權利,必須對投票人進行教育並開展登記運動。12.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也是有效行使投票權的重要條件,必須受到充分保護。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具體困難,如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等障礙,所有這一切均阻礙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應該用少數人的語言發表有關投票的資訊和材料。應該採取具體辦法,如圖片和標記來確保文盲投票人在作出其選擇之前獲得充分的資訊。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它們解決本段所述困難的方式。…14.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釋剝奪權的法律規定。剝奪這種權利的理由應該客觀合理。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喪失投票權的依據,喪失投票權的期限應該與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稱。被剝奪自由但沒有被判罪的人應有權行使投票權。…」。
4.是人民有選舉之權;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也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使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而國家使不在籍的人能投標,自屬前揭積極措施,值得肯定,惟在措施上,也應「有效」,亦須注意。
5.換言之,推動不在籍投票,本文是支持的。但是否入憲?則有探討之空間。……」。
故有關公投應規劃不在藉投票之建議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7010340.aspx,本文是支持的,而且在公民投票法增訂相關規定,以為依循,較能杜絕爭議。
但得否依據第3條、第4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等相關規定及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之內涵,用來規劃公投之不在籍投票?雖然可能受限於兩公約第8條之規定,但仍有探討之空間。

(二)積極實現不在籍投票乃各級政府機關之法定義務
從前揭之內涵,及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觀之,各級政府機關具有積極實現「人民不在籍」均得投票之法定義務。
而且不只是,限於公民投票,縱使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地方政府議員等之選舉與罷免,也須如此。
至於欲「介入不在籍投票影響選舉或罷免公平性」者,其實,不只是中共而已,博弈、政黨等各個非法或合法組織與利益團體,均有可能;故推動不在籍投票之另一重點,就是如何在技術及立法上,防制此不公正情事。
但此種不公正情事,在技術及立法上並非「完全」不能克服,自不得成為「不推動不在籍投票」的原因或藉口。
爰台灣仍須推動「不在籍投票相關法律草案」之立法及修法,不論執政黨或
至於「先在國內實施,再依實施情形檢討改進後,再開放至國外」或「直接在國內與國外同時實施」?則得視「台灣目前之防制技術」而定。

二、其他「不在籍投票」相關案例
請參閱國、民兩黨立委,紛表示「推動不在籍投票」,綠委反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354 等文。

三、身障團體盼推不在籍投票,在機構「特設投票所」保障
根據2024年3月2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4819,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21)日協同身障團體召開「推動不在籍投票!捍衛身障參政權!」記者會,她主張應推動對「人」的不在籍投票,保障每個族群的參政權。重度肌肉萎縮障礙者周志文指出,身障者在機構中難以移動去投票,因此他認為在機構中特設投票所或開放通訊投票對身障者很急迫。
王鴻薇指出,中選會雖有提出對「事」的公投不在籍投票,但他們認為對「人」的部份也應開放不在籍投票,過去制度忽略很多族群的參政權,包含身障者、軍警人員、人手不足無法擅離崗位的醫護人員,且監獄中也有很多並未被的受刑人,都沒有參政的權利。
人民民主黨召集人、重度腦性麻痺障礙者賴宗育表示,他在2020年、2024年曾參選立委,是全台第一位腦性麻痺參選人,在今年參選政見中提出不在籍投票及網路投票的主張,他相信選後可以討論不在籍投票,也強調特設投票對身障族群非常重要,希望不在籍投票可以儘速通過。
重度肌肉萎縮障礙者周志文則說,像他跟賴宗育如此重度的障礙者要在社區自立生活很不容易,很多障礙者僅能在家中或是機構生活,而在機構中光是出門就很困難,更何況要去投票,因此他認為不在籍投票中有關在機構中特設投票所、通訊投票等,對身障者是很急迫的。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機要秘書吳亮儀擔任網路節目「嵐蜂潮」主持人到台大街訪,她指出,大部分年輕人皆支持不在籍投票,至於是何種執行方式則希望立委研擬出更好的方式。此外,她也提出「提前投票」的可能性,讓投票日有執勤需求的警察、記者不必往返投票地與工作地。
王鴻薇強調,不在籍投票有很多種方式,包含通訊投票、移轉投票、電子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卡投票等,可經由討論設計投票方式,而非用違憲阻擋不在籍投票;她也指出,目前不在籍投票並無國民黨公版,是由不同委員個別提出,民眾黨預計也會提出,盼相關法案可送進委員會,並充分讓各界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等文可知,筆者基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及「政治參與權與其內涵」之積極實現,一直是支持「不在籍投票」的,並認為「各政府機關應基於平等原則,積極實現不在籍投票,不該以各種理由為籍口而拖延之;縱有各種阻礙,也須一一克服」。爰身障、在監受刑人等「特設投、開票所」之設置,本文自是贊同。

貳、藍國會「擴權、違憲」?(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488;本文刊於2024年2月16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1033

一、新國會「新民意」開議,三黨優先法案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213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5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3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2
新國會新民意開議,三黨各提出優先法案;其中,民眾黨提出「人工生殖法及不在籍投票」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5,國民黨則推「國會及國會聽證」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2z,至於民進黨係表示「優先民生法案」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3(但那一個或那些民生法案則未明)。
而就「不在籍投票」「人工生殖法」及「國會調查權與國會聽證」等三項之建議與意見,筆者也於韓國瑜當選立法院院長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9697、國、眾兩黨立委,紛表示「推動不在籍投票」,綠委卻反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354、「之容許性」與「人工生殖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495 等文中有所敍及;至於「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增訂立法院特偵組,或違,但國會調查權與國會聽證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仍須視增訂後相關條款而定」。

二、藍國會擴權主張,學者:兩釋憲案已明定界線
根據2024年2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1033,立法院下週二開議,國民黨團提出國會調查權、入法等「國會改革」主張,引發憲政疑慮。對此,憲法學者、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受訪時指出,相關權限在大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六一三號皆做過闡釋,立法院確實有相關權力,但非常有限;就釋憲結果看,也確有其界限。對於立委如何修法尚無相關條文草案可參,但部分主張在上述釋憲業已被宣告違憲。
針對國會調查權,陳英鈐指出,釋字第五八五號說明,涉及彈劾、糾舉、審計皆為監察院之職權,立法院不可為之。因此,立法院不能為彈劾政府官員進行聽證或調查,也不能為糾正政府機關進行調查與彈劾。至於若以「監督」為名,雖目前尚未看到相關草案,但就當年釋字第五八五號之起因「三一九真調會」來看,其調查權過大,很多條文最後皆被宣告違憲。立法院就算要行使調查權,仍有其明確界限。
調查權只能「監督」 不能彈劾
陳英鈐說,若立法院要行使調查權,只能以「監督」為前提,不能與彈劾、糾舉等目的相關。相關政府官員或民間人士就算不出席,立法院也僅能課以「罰鍰」,不會有「藐視國會罪」、也不會有刑期或等,這在第五八五號皆已,是不被允許的。若涉及偽證或其他犯罪行為,也不是立法院說的算,應交由司法調查。因此,立院調查權事實上相當有限。
至於有國民黨立委宣稱行政機關都不給資料,陳英鈐則意有所指說,「很多機密文件,國防部也都給立委看了」,應不成立。釋字第五八五號也提及,若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文件,行政機關可以不給。大法官認為,這是行政機關之「行政特權」,除有涉犯罪行為交予進行司法調查,則另當別論。司法調查與立法調查有所不同,後者確有其侷限性。
針對國會聽證權,陳英鈐說明,立法院僅能針對「立法」進行聽證程序,要求專家學者或利益相關各方代表表述意見,而不能涉及彈劾、糾舉與糾正等。
至於要對「人事案」進行聽證,陳英鈐認為,目前立法院對獨立機關中選會、NCC或監察院、考試院等人事,會召開全院委員審查會,現行程序應可滿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與監督之需。
若立法院針對內閣閣員進行「人事同意權」,陳英鈐直言:「這必須要修憲。」他以釋字第六一三號說明,法官認同因考量專業性而設立的獨立機關,其委員要經立法院同意。然而,也有兩項但書:一,法律不能規定任命要依政黨比例;二,除獨立機關外,不能擴大到所有閣員。
就此,本文認為,釋字第585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85、第613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4,確實對國會調查權之界線有所提及,然目前有關此部分之修法及修憲,仍處於討論中,相關修正條款草案(國民黨版)尚未見及,爰在前揭文(本文一部分)始謂「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仍須視增訂後相關條款而定」。

參、藐視國會罪、不在籍投票…在野版爭議法案付委 (請參閱「不在籍投票」及「藐視國會罪」之芻議 No.2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6799

根據2024年3月2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7029,立法院院會昨進行報告事項,通過在野立委多項爭議提案,交付委員會審查,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增訂藐視國會罪;無黨籍立委陳超明、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提案地方民代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發給;針對不在籍投票,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也提案主張正副總統及公職選舉人投票方式可申請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
翁曉玲日前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時說是「上對下」關係而引發爭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列舉藐視國會之行為,包括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不得作虛偽之陳述等,也要求被質詢人未經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違反規定者得經院會議決等程序,處以二萬元至十萬元以下罰鍰,或移送監察院、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此外,多位藍委日前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每位議員每月可增加十二萬元聘用公費助理,村里長得比照鄉鎮市民代表,請領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等草案。陳超明、黃健豪等人昨再提草案,新增地方民代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洪孟楷等人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正副總統及公職選舉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投票方式以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為主。
至於總統赴立院進行國情報告議題,國民黨昨召開記者會抨擊民進黨,執政時期與在野時期完全兩套不同標準,國民黨希望透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強化對總統的監督,未來除讓總統每年一次國情報告可以常態化,若遇到臨時緊急狀況或重大政策議題時,立委還可以經院會決議邀請總統報告。
對於有國民黨自家立委認為採即問即答方式,可能羞辱總統,統問統答則會變成秀場,翁曉玲以「想太多了」加以駁斥;她認為,詢答模式可以設計成一問一答或兩問兩答,也可以限縮在一定時間之內。立委李彥秀則強調,如果總統與官員都能尊重國會,誠懇面對問題,相信會是正向循環。
就此,本文認為,本新聞報導內所提及「不在籍投票修正條款(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投票方式以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為主)」及「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款(即列舉藐視國會之行為,及違反此等行為之一,處以二萬元至十萬元以下罰款,或移送監察院、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初看,尚符比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
但違反此等行為之一,是否有限期改善之可能性?倘有,則須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則得連續處罰之;又屢次違反此等行為之一,得否加重處罰或以一罪一罰即足?須再思考。

肆、國會擴權攻防》藍明排審,綠:硬闖將提釋憲

根據2024年3月3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8492,新國會開議月餘,在野黨團將推動被外界質疑擴權的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團批評,藍白陣營透過一連串違憲擴權修法,將台灣推回威權時期,若試圖以通過法案,民進黨團絕對會聲請釋憲,並要求緊急處分。
國民黨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宗憲本週排審藍白陣營所提的國會改革相關草案。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重大法案一定要有公聽會,國會改革方案必須所有版本併案討論,藍白席次過半就異想天開、讓國會權力無限制膨脹。
柯建銘盤點,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所提三項特別條例草案均違憲,侵犯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在野黨立委於交通委員會成立的鏡電視調閱小組更是「雙重違憲」,不僅違反大法官釋字七二九號立院不得調閱偵查中的案件,甚至還要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說明,私設刑堂侵犯司法權,重塑威權時期的「白色恐怖」。
民進黨團書記長莊瑞雄並抨擊,根據國民黨團版本,調閱小組行使調查權,竟可擴大到公私法人、部隊、機關、團體,不接受調查就是藐視國會。
民進黨籍司委會召委鍾佳濱說,在野黨要求對人事進行聽證,已牴觸總統的人事權及閣揆的提名權;藍白主張擴大國會調查權,增設藐視國會罪訴諸刑責,意圖凌駕司法權及監察權;至於要求總統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同樣有違憲政分際,且立委及總統的民意基礎亦不同。
針對後續攻防,柯建銘直言,若在野黨用多數暴力表決通過違憲案,多行不義必自斃,這會種下他們未來失敗的開始,民進黨團絕對會聲請釋憲,而且緊急處分,席次足以達到門檻。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指出,盼司法委員會能透過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藉論證過程獲得正當性,若在野黨採便宜行事的修法來改變憲政架構,黨團一定會聲請釋憲、也一定做得到,這是最後一步。
回顧往例,二○○四年由國親聯盟在立院主導通過、且經總統公布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柯建銘當時領銜聲請釋憲、解釋前核發急速處分,宣告真調會條例暫時停止適用。而後,大法官釋字五八五號宣布該條例違憲。
因應國會戰況升溫,民進黨團廿九日會議修正「黨團強制動員辦法」,各委員會會議每天將發布動員令、並拉長動員期間,自黨內會前會直到臨時提案處理完或解除動員令為止,點名不在場者將依規罰款。柯建銘說,如今朝小野大,立委身處第一線戰場,團結戰力最為重要。
就此,本文認為,綠委如認為修正通過施行後之相關法令(例如本次之藐視國會罪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自得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6、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43、第4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47、第4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49 等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及定暫時之處分(註一)。
至於立法院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請參閱目前現行之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54條以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20058&bp=11 及其他相關規定。

【註解】
註一:定暫時之處分,其相關案例,請參閱在監受刑人投票釋憲案~定暫時之處分 https://www.printfriendly.com/p/g/G29eDx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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