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及國會聽證」之立法芻議 No.1~另訂國會調查權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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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37980

壹、藍國會「擴權、違憲」?(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488;本文刊於2024年2月16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1033

一、新國會「新民意」開議,三黨優先法案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213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5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3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2
新國會新民意開議,三黨各提出優先法案;其中,民眾黨提出「人工生殖法及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5,國民黨則推「國會及國會聽證」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2z,至於民進黨係表示「優先民生法案」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0723(但那一個或那些民生法案則未明)。
而就「不在籍投票」「人工生殖法」及「國會調查權與國會聽證」等三項之建議與意見,筆者也於韓國瑜當選立法院長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9697、國、眾兩黨立委,紛表示「推動不在籍投票」,綠委卻反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354、「之容許性」與「人工生殖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495 等文中有所敍及;至於「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增訂立法院特偵組,或違,但國會調查權與國會聽證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仍須視增訂後相關條款而定」。

二、藍國會擴權主張,學者:兩釋憲案已明定界線
根據2024年2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1033,立法院下週二開議,國民黨團提出國會調查權、入法等「國會改革」主張,引發憲政疑慮。對此,憲法學者、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受訪時指出,相關權限在大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六一三號皆做過闡釋,立法院確實有相關權力,但非常有限;就釋憲結果看,也確有其界限。對於立委如何修法尚無相關條文草案可參,但部分主張在上述釋憲業已被宣告違憲。
針對國會調查權,陳英鈐指出,釋字第五八五號說明,涉及彈劾、糾舉、審計皆為監察院之職權,立法院不可為之。因此,立法院不能為彈劾政府官員進行聽證或調查,也不能為糾正政府機關進行調查與彈劾。至於若以「監督」為名,雖目前尚未看到相關草案,但就當年釋字第五八五號之起因「三一九真調會」來看,其調查權過大,很多條文最後皆被宣告違憲。立法院就算要行使調查權,仍有其明確界限。
調查權只能「監督」 不能彈劾
陳英鈐說,若立法院要行使調查權,只能以「監督」為前提,不能與彈劾、糾舉等目的相關。相關政府官員或民間人士就算不出席,立法院也僅能課以「罰鍰」,不會有「藐視國會罪」、也不會有刑期或等,這在第五八五號皆已,是不被允許的。若涉及偽證或其他犯罪行為,也不是立法院說的算,應交由司法調查。因此,立院調查權事實上相當有限。
至於有國民黨立委宣稱行政機關都不給資料,陳英鈐則意有所指說,「很多機密文件,國防部也都給立委看了」,應不成立。釋字第五八五號也提及,若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文件,行政機關可以不給。大法官認為,這是行政機關之「行政特權」,除有涉犯罪行為交予進行司法調查,則另當別論。司法調查與立法調查有所不同,後者確有其侷限性。
針對國會聽證權,陳英鈐說明,立法院僅能針對「立法」進行聽證程序,要求專家學者或利益相關各方代表表述意見,而不能涉及彈劾、糾舉與糾正等。
至於要對「人事案」進行聽證,陳英鈐認為,目前立法院對獨立機關中選會、NCC或監察院、考試院等人事,會召開全院委員審查會,現行程序應可滿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與監督之需。
若立法院針對內閣閣員進行「人事同意權」,陳英鈐直言:「這必須要修憲。」他以釋字第六一三號說明,大法官認同因考量專業性而設立的獨立機關,其委員要經立法院同意。然而,也有兩項但書:一,法律不能規定任命要依政黨比例;二,除獨立機關外,不能擴大到所有閣員。
就此,本文認為,釋字第585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85、第613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4,確實對國會調查權之界線有所提及,然目前有關此部分之修法及修憲,仍處於討論中,相關修正條款草案(國民黨版)尚未見及,爰在前揭文(本文一部分)始謂「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仍須視增訂後相關條款而定」。

貳、之前綠委等所提相關草案

請參閱韓國瑜當選立院院長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9697 一文,但文內所提該修正草案,並非專法。

參、法界籲訂定國會調查權專法 ,「老虎才不會亂咬人、咬錯人」

根據2024年4月11日之報戴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37980,針對國會,包括發動門檻、範圍與界線等,多位法律學者專家均認為實有必要訂定專法,就憲法上的各種要求,在專法內做比較細緻的規定;如同法院在開庭時,也有一部完整的訴訟法,明確完整規範體系,才不會讓立法院雖因調查權有了牙齒,但這隻老虎卻可以亂咬人、咬錯人,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或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舉行「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防範機密外洩危害國安」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討論。
針對國會調查及聽證權,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教授張顯超於會中提及5個基本重點,包括它是立法權的輔助,並非可以獨立行使的特別權力;民選立院和總統是平行的存在,須相互尊重彼此權力的行使;建議制定專法規範其範圍和界線,不應與司法權、監察權發生重疊和衝突。
張顯超續表示,應先建立立院倫理規範和工作守則,「不然真的會出事。」且要擴及到立委助理及相關人員的,這是非常嚴肅的事。此外,對私部門的調查應特別慎重,因為該權力不是司法調查權,最主要目的應以徵詢意見、釐清事實為主,避免觸及憲法所保障的和自由權的絕對領域。
前立委黃世杰律師則認為,目前草案對於國會調查權的發動條件、範圍不明確,也沒有任何倫理規範,將這樣廣泛的權力賦予立法權,會否造成國家機密外洩、侵害人民權利等,他非常憂心也高度懷疑。若只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個幾條,顯然不足以承擔權責相符、制度設計配套,在什麼框架下可以做什麼事等。
「應該要有完整專法,把發現的種種問題釐清。」黃世杰說,如同法院開庭有一部完整訴訟法,對於審理對象有一部完整實體法,明確完整規範體系,讓國會有了調查權後,才不會雖然有了牙齒,但這隻老虎可以亂咬人、咬錯人,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或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鵬光指出,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方式,依照大法官解釋,包括資料提供、文件調閱、到場說明,侵害、干預的程度不同,越強烈的話,要受到的限制和要件就會越嚴格;國會調查權議題涉及面向很多,建議立院能立一個專法,就憲法上各種要求,在專法內做比較細緻的規定。
有關國會調查權的發動,陳鵬光認為,主要是獲得資訊,目的在於準備立法和監督行政;多號大法官解釋也提到,處理議案有2個要件,一是要和立院行使憲法上的職權有重大關聯,另一則是目的、範圍明確的特定議案,才能展開調查;調查程序上強烈建議,相關通知必須記載特定議案目的和範圍,才能判斷立院職權行使是否符合憲法要求。
就此,本文認為,從「目前各政黨或黨團,就有關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等事項之立法,所提相關草案條款」觀之,確實涉及、身體自由、隱私權正當法律程序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其所訂定之相關條款,就須符合、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謙抑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而且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及憲法對於之保障,也須有適當且有效之救濟管道;其完整內容,確實繁雜,如僅修正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款,恐難足以因應,爰本文也支持「另立專法」,詳予規定,在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賦予國會有適度調查權及舉行聽證權利之同時,並兼顧保障財產權、身體自由及隱私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
另「國會調查權及國會聽證」之立法芻議,與「藐視國會罪」之芻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8304,尚有間,併予敍明。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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