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歐洲法院判決政府須阻止全球暖化否則侵犯人權;但在台灣呢?環境權何時入憲?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7%90%83%E9%A6%96%E4%BE%8B-%E6%AD%90%E6%B4%B2%E6%B3%95%E9%99%A2%E5%88%A4%E6%B1%BA%E6%94%BF%E5%BA%9C%E9%A0%88%E9%98%BB%E6%AD%A2%E5%85%A8%E7%90%83%E6%9A%96%E5%8C%96%E5%90%A6%E5%89%87%E4%BE%B5%E7%8A%AF%E4%BA%BA%E6%AC%8A-103404114.html

根據2024年4月9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7%90%83%E9%A6%96%E4%BE%8B-%E6%AD%90%E6%B4%B2%E6%B3%95%E9%99%A2%E5%88%A4%E6%B1%BA%E6%94%BF%E5%BA%9C%E9%A0%88%E9%98%BB%E6%AD%A2%E5%85%A8%E7%90%83%E6%9A%96%E5%8C%96%E5%90%A6%E5%89%87%E4%BE%B5%E7%8A%AF%E4%BA%BA%E6%AC%8A-103404114.html,在前幾年氣溫屢創新高之際,歐洲許多涼爽溫帶國家的居民體會到長期、酷熱如同熱帶地區的超級熱浪,中暑、心臟病發等案例大量湧現,「熱死人」並不是一種形容詞而已。一群瑞士阿嬤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瑞士政府負起責任減碳阻止極端氣候,否則就是侵犯她們的基本生存人權。歐洲法院4月9日判決阿嬤團勝訴,創下人權與暖化問題掛勾的法律先例。

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由17名組成的歐洲人權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tHR)法官團宣布,瑞士政府由於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阻止極端氣候頻繁發生,已經侵犯了人民與家庭的。因此,瑞士政府必須採取行動,加強減碳,以達成《巴黎協定》全球均溫上升幅度不超過攝氏1.5度的目標。

這個判例可能將影響深遠,因為氣候問題將不再只是公眾觀感或者財產損害的問題,而是關係到最基礎的人權。歐洲各國政府接下來可能都會必須採取行動,加速減碳進程,否則可能都會被援引這個判例遭各國公民興訴。

法官團主席歐雷利(Siofra O’Leary)聲明說,瑞士政府對於全球暖化問題的失職之處,包括沒有透過排碳限額或者其他標準,去量化限制全國的暖化氣體排放。瑞士政府也一再未能達成先前承諾的減碳目標。

這項判決已是定讞,瑞士政府只能採取行動遵守法院要求,其中將包括重新設定更嚴格的2030年排碳目標。

提起訴訟的是2000多名瑞士老年婦女,她們指出,普遍、長期的熱浪已經嚴重危害到她們的健康與生存,因此瑞士政府沒有負責盡力阻止全球暖化,是侵害了她們的人權。她們因此在去年3月底興訟,經過一年官司獲得勝訴。

非政府組織民權團體阿瓦茲(Avaaz)對這項判決表示歡迎,阿瓦茲的法律行動主任戴貝爾(Ruth Delbaere)說:「這項瑞士判決立下了關鍵的法律先例,讓民眾針對氣候問題向政府提出訴訟,有了具體可行的法律藍圖。」

不過,歐洲人權法院同時也否決了另外兩起關於氣候問題對政府的訴訟,其中一起是由葡萄牙的年輕人組織提起,另一起是由一名法國前市長提出。

敗訴的葡萄牙年輕人團體發言人奧利維拉說:「我們真的很希望這些對政府的訴訟都能打贏,所以,我們當然感到失望。但是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判決明確表示瑞士政府必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保障人權。所以,這不只也是我們的勝利,同樣也是每一個人民的勝利。」

就此,歐洲人權法院基於歐洲人權公約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AD%90%E6%B4%B2%E4%BA%BA%E6%AC%8A%E5%85%AC%E7%B4%84 所為之本判決,認為瑞士政府沒有採取一定程度的減碳行動,侵害了人民和家庭基本人權,本文是支持的;但在台灣,中華民國並非是歐盟成員國,自無歐洲人權公約之適用,加上,尚未入憲(註一)、氣候變遷因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98 也未有相同之人權規定,及兩公約相關人權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8 也僅國內法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8,其位階雖優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但尚非憲法,也非大法官會議解釋(舊制)或憲法法庭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所為之判決(新制),爰在台灣,目前來看,人民恐難以同理由經由法院或憲法法庭,獲得相同之人權保障;或只能「環境權」入憲,或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有此利,才有可能實現之可能。

【註解】
註一:環境權入憲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大自然」也獲保障!愛爾蘭擬修憲賦予環境權利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1993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