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修法」之芻議 No.1~「疫後歧視、疫後關懷及疫後户籍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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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6%8F%90%E6%A1%88%E4%BF%AE%E6%88%B6%E7%B1%8D%E6%B3%95%E7%A8%B1-%E6%96%B0%E5%86%A0%E6%9C%AA%E9%81%8E-%E8%A2%AB%E8%AB%B7-%E6%99%82%E5%85%89%E5%80%92%E6%B5%81-%E8%AC%9D%E8%A1%A3%E9%B3%AF-070236933.html

壹、肺炎特别條例第7條有擴權疑慮!賴士葆提案「增設但書」,行政命令須送立法院審查(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351;本文刊於2022年5月2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按釋字第690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71 固肯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編按:目前已移列至第4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48)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强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之限制,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特别條例)」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得否比照前揭解釋,得到同樣的結論?恐因「釋憲客體」「法律授權範圍」「對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程度與範圍」等之不同,而不一定得到「合憲」之相同結論。
爰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本土疫情漸趨嚴峻,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同意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至明年6月30日,目前待朝野協商。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第7條是「霸王條款」,有擴權疑慮,提案增訂但書,要求指揮中心發布行政命令前,必須先送立法院審查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910996&h=AT0HDrjG8JbLIwCHxXbyE7a4rBcLbJVX2mjThM_3mHw6nk33AisUA4-ltIoJfrRhCXFtLmASGZzymWTOahoRb9BNFAGmA_3vXGSDfBORbhP_kdGeaoD1cWbmXVn5WV7DQhmQrsRzC5e8-AWS0aVF,「並非無理」。
但如果指揮中心指揮官,不論「對與自由之限制程度輕重與範圍大小」所實施之「任何必要應變處置或措施」,均須送「立法院」審查,恐在時效上緩不濟急,而且立法院也無法負擔如此重的審查業務,爰建議「重要事項(須在肺炎特别條例內明定那些是重要事項)」始送「立法院」審查,並限期「立法院」審查,未在限期內審查完畢者,由指揮中心指揮官「先行實施」。
又此種「先行實施」或「經過立法院審查」之處置或措施,並非一是屬肺炎特别條例第7條所稱之「必要」?而且這些處置及措施,大多係行政行為,依第4條之規定,仍須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裁量逾越禁止原則等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要求,故人民如對這些處置或措施如有不服,仍須自行依憲法(含大會議解釋、憲法法院判決)、兩公約等國內化法之國際公約、傳染病防治法、肺炎特别條例、法、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等相關規定為依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兹救濟。

二、「電子圍離」即將取消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www.chinatimes.com%2Frealtimenews%2F20220505002553-260405&h=AT3rBNaD_eNwc7zrFBRcBgpCT5Phk6ouCl_YpL_3JXPRW1EDgpJDusx7r1NiHP5bbur4qbISVncyxGaOhKEabDJl7-DouHqBD3C7cl50ZUOd1WZqgXh1rn8_IGGsqaUL3tObXXOxKk–ctd3gebh,面對居隔轉型議題頻遭卡關,新北市長侯友宜今(5日)表示,衛福部長陳時中昨天在立法院答詢時回應,即將取消,這是中央對於新北市提出居隔轉型以來一個善意的回應,因為這也是居隔轉型裡最重要的概念,之所以提出居隔轉型,就是必須把被動式的管理,轉換成自我自降康監測,而不能老是仰賴政府機關用約束性的方式去做。
就此,本文認為,不論是傳染防治病法第48條或肺炎特别條例第7條所定隔離措施,均以「必要」為要件,如隨著「防疫目的的改變」「台灣疫情的趨緩」或「原有為其他防疫措施所取代(例如以篩代隔)」等原因,而使得「電子圍籬」已無存在之「必要」,自應廢止或取消「電子圍籬」此防疫措施。
其他防疫措施,也同,也須隨時進行「滾動式檢討」。

貳、各級政府有在處理「疫後歧視與疫後關懷」相關事宜嗎?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059;本文刊於2021年8月2日)

一、平等原則()、歧視禁止與疫後歧視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之工作。五、辦理聘僱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爰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企業、個人均不得對傳染病病人予不公平之待遇,以免被罰,應予注意。

二、疫後關懷
有關疫後關懷事項,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有專章,也似未有相關規定。
至於災害防救法,已將生物病原災害列入本法之範圍(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2目參照),而且也有災害復原專章,並於第36條規定「(第1項)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企業協助辦理:…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八、受災學生之救學與寄讀。……十六、受災民眾之救業服務及產業重建。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第2項)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又衛福部(疾管署)之生物病原防護預防計畫所稱之「生物病原災害」係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且對國家安全、 社會、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 且傳染病「流行疫情」係指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公告的傳染病,在特定地 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至於生物病原的種類包含病毒、細. 菌、立克次體、真菌、原蟲、寄生蟲、蛋白質等。
爰縱傳染病防治法未有疫後關懷事項之相關規定,但各級政府仍須依前揭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將此肺炎病毒所生生物病原災害之疫後關懐相關事項納入「各災害防救計畫」,並據以確實執行。

三、政府有在處理嗎?
但為何仍尚有下列新聞或評論內之情事發生呢?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5643387?from=udn-catelistnews_ch2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7747935,是只有部分縣(市)在認真處理此類事項(請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5640748https://www.ca.ntpc.gov.tw/home.jsp?id=f34c7fd49ff066f7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e8ca970cde5c00e1&dataserno=050eb26d9db87b2ade0da53d2ebfcf51 等) 或政府只打算抑賴民間團體、企業協助?https://tw.news.yahoo.com/%E5%BC%B5%E6%A6%AE%E7%99%BC%E5%9F%BA%E9%87%91%E6%9C%83%E5%8A%9B%E6%8C%BA%E9%9B%99%E5%8C%97%E5%B8%82%E5%A0%B4-%E5%A4%9C%E5%B8%82%E6%8A%97%E7%96%AB-%E5%95%9F%E5%8B%95%E7%AC%AC%E4%BA%8C%E6%B3%A2%E9%97%9C%E6%87%B7%E5%8D%94%E5%8A%A9-113305864.html?或者中央或很多縣(市)並未認真做?抑或有認真做但未見媒體詳予報導?
均須行政院、衛福部、各縣(市)政府積極面對、釐清及處理這些問題,並拿出向人民講清楚說明白。

四、法制不備仍須修法完善
另外,本文前揭相關法令及有關法制,似有不備之情形?https://pansci.asia/archives/325758 也有賴中央積極修法補足之,更加保障人民之權益。

參、電子圍籬入法等(請參閱「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入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5219 一文)

爰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於疫後基於肺炎之防疫經驗,進行修法 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2698249,以更加保障人民之權益,是值得贊同的。
又「電子圍籬」,涉及身體自由、等人民基於權利與自由之限制,其相關條款,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透過立法上之檢視);而「電子圍籬」之法律依據,或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之規定為之,但仍會遭受「明確性不足」之質疑,而且也會產生「究是否須送立法院審查」之爭議,是於此時修法明定之,本文原則上也是支持的。
但本次及前次修正草案,有無包含「疫後關懷」「疫後歧視」及其他須明定之相關事項?而相關條款之修正草案,得否通過立法上之檢視呢?

肆、提案修稱「新冠未過」被諷「時光倒流」,謝衣鳯:疫情不可抗力未來可能再發生

根據2024年3月30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6%8F%90%E6%A1%88%E4%BF%AE%E6%88%B6%E7%B1%8D%E6%B3%95%E7%A8%B1-%E6%96%B0%E5%86%A0%E6%9C%AA%E9%81%8E-%E8%A2%AB%E8%AB%B7-%E6%99%82%E5%85%89%E5%80%92%E6%B5%81-%E8%AC%9D%E8%A1%A3%E9%B3%AF-070236933.html, 「(COVID-19)」去年5月已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疫情指揮中心也,不過,國民黨立委謝衣鳯、蘇清泉提案修正《戶籍法》,提案說明敘述,「考量新冠病毒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短期內疫情仍難有效控管,⋯⋯」,被酸是「時光倒流」。謝衣鳯今(3/30日)解釋,這種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未來還有可能會發生,所以雖然Covid-19疫情已經解除,還是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
謝衣鳳及蘇清泉提案修正《戶籍法》,新增若遇到天災、事變、國際流行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可行使,暫不為遷出登記的規定,該修正草案昨經立法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然而,其提案說明卻指,「考量新冠病毒疫情已經持續超過1年,而我國疫苗施打時程仍未見明確,短期內疫情仍難有效控管,邊境管制亦將持續一段時間,因此部分國人將因邊境管制等防疫規定及避免感染疫情考量而遲遲無法返台」,似乎仍在疫情管控最嚴厲時,引發熱議。謝解釋,未來仍可能發生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因此提出該草案。
謝衣鳯說,關於戶籍法的提案,是因為過去在Covid-19期間,很多人因為無法返台,所以戶籍被強制遷出。這種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未來還有可能會發生,所以雖然Covid-19入境禁令已經解除,自己還是提出相關的修法。
謝衣鳯也說,自己過去收過陳情,一對老夫婦在疫情期間,因為先生在國外死亡,但太太又是外國籍,依法就不能用依親的方式,即便她已經生下一名中華民國籍的兒子,也沒辦法用國籍法,導致後來老太太回到國內,兒子每半年都必須陪同老太太出國再入國,老太太年事已高都八十幾歲,真的不該讓如此悲劇繼續在台灣發生,才會提出以上修法。她希望國人能支持共同修正法律,未來若有相同情況發生,這樣的人倫悲劇就不會發生。
該草案由謝衣鳳、蘇清泉共同提出,參與連署的立委包括: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陳玉珍、盧縣一、廖偉翔、牛煦庭、羅廷瑋、張嘉郡、呂玉玲、鄭正鈐、鄭天財、楊瓊瓔、柯志恩、陳菁徽、無黨籍立委陳超明等人。
就此,本文認為,謝衣鳳所提修正草案,雖在「立法理由及其敍明」上,「疫情未過」之說明文字,有所不當,但謝衣鳳嗣後說明「疫情嗣後仍可能發生」則是正確的;而依處理疫情之經驗等為依據,對「傳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法令」進行修法,以因應「未來再次發生」有「相對應且適當之法令」可為處理依據,一直是筆者之主張及見解;再加上,謝依鳳此修正草案,乃不違反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爰本文原則上是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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